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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为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切实维护员工的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安环部负责统筹安排接害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工作,每年12月制定公司下一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和经费预算。二、公司委托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三、公司接害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四、安环部应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员工,要注意保护员工的隐私;对需要复查的,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复查。五、职业禁忌
2、证的管理(-)经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存在职业禁忌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和生产部配合安环部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不得继续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二)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三)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六、疑似职业病人的管理(-)经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安环部应及时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二)职业病诊断可以由员工选择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安环部应协助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三)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
3、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再鉴定。(四)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五)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公司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七、职业病病人的管理(一)经职业病诊断后明确为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安环部负责按规定向属地卫健部门报告。确认为职业病后,安环部同时向属地人社部门报告。(-)公司按规定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其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三)人力资源部和生产部配合安环部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四
4、)人力资源部对可继续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业病病人,依据公司津补贴发放标准给予其发放适当岗位津贴。(五)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工伤保险部门,解决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七、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管理安环部负责对新录用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以及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包括高处作业、电工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等9类),按要求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经体检无职业禁忌证后方可办理入职手续。八、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管理安环部按照GBZ188规定的体检周期和体检项目规定,在体检周期到期前30日内安排组
5、织体检。对体检结果表明员工不再适合从事原工种时,与人力资源部、生产部协商对其提出调岗意见,当事员工必须无条件服务。九、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管理(-)安环部负责组织对调离或脱离原接害岗位的员工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未取得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员工,人力资源部门不得办理离职手续。(-)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需在离岗前30日内组织进行,员工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也健康检查可视为离岗时的职也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公司不能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四)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离岗后仍有可能产生慢性迟发性健康损害的员工,要安排离岗后的医学随访。十、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的
6、管理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要立即组织有关员工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员工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十一、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一)安环部应为员工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内容包括:1、员工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3、职业病诊疗资料;4、其他有关资料。(二)员工或者其近亲属、员工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员工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人力资源部应要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三)安环部应建立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3、疑似职业病报告卡、职业病报告卡;4、对职业禁忌证、职业病患者和职业健康损害人员的处置记录。5、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