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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妆品经营企业现场检查指南序号检查项目检查要点1进货查验记录制度1.检查特殊化妆品、普通化妆品是否都经过注册或备案。2.检查供货商资质,应查验并留存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3.检查是否制定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4.检查是否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5.检查是否留存化妆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6.实行统一配送的,总部应当能提供分店所经营化妆品的相关记录和凭证。2产品标签
2、管理1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内容应当与国家局数据查询系统中的注册或备案信息一致。2.进口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3.化妆品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至少包括: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4.所经营化妆品是否宣
3、传疗效、是否使用医学术语、是否标注有适应症。5.儿童化妆品应当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3贮存运输管理1.化妆品经营场所和仓库是否整洁,是否有通风防尘、防潮、防虫、防鼠、防污染等设施。2.产品是否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3.是否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4销管品售理产1.销售人员在产品推介过程中是否有违规宣传行为。2.所经营化妆品使用期限是否过期。3.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应符合法规要求。
4、5产品使用管理1.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2.美容美发机构、宾馆所使用或提供的化妆品,应当符合最小销售单元标签要求。3.美容美发机构应当在场所显著位置展示其经营使用的化妆品的销售包装。6集中交易市场、展销会管理1.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是否建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督促入场化妆品经营者依法履行义务,每年或者展销会期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化妆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2.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是否建立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档案,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
5、如实记录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住所等信息。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档案信息应当及时核验更新,保证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限不少于经营者在场内停止经营后2年。3.化妆品展销会举办者是否在展销会举办前向所在地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展销会的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4.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是否建立化妆品检查制度,对经营者的经营条件以及化妆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经营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7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管理1.辖区内是否有化妆品电子商务平
6、台经营者,是否要求申请入驻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6个月核验更新一次。2.电子商务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3.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3年。4.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设置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5.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建立实名登记、日常检查、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化妆品质
7、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6.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建立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日常检查制度。7.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在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入驻平台发布化妆品产品信息时开展检查,核实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发布的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等信息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的一致性。8.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根据产品风险情况,定期组织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开展日常经营行为检查O9.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违法经营化妆品行为的,是否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及时制止,并报告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8.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化妆品不良反应
8、信息、投诉举报信息的,是否记录并及时转交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处理;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信息,是否及时报告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9.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主动收集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关于抽样检验、暂停或者停止经营化妆品等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公开信息,并及时开展平台内自查。10.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每季度将本平台发现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以及处置措施书面报告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11.化妆品网络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披露的化妆品信息,是否与与注册或备案资料一致。涉及儿童化妆品的,是否在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儿童化妆品标志。8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管理1.化妆品电
9、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履行化妆品信息披露的义务,全面、真实、准确、清晰、及时披露与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3.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开展日常检查、监管公开信息自查等质量安全管理活动,及时、准确地向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相关产品信息,并配合化妆品电子商务平4.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发现所销售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并通知相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5.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是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
10、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9不良反应报告及问题产品召回管理1.接到消费者疑似化妆品不良反应诉求,是否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2.发现有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严重不良反应的化妆品,是否向企业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3.是否协助生产企业或进口商履行问题产品召回义务,配合做好处置工作。10其他违法违规行为1.在产品提供用户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非法添加禁、限用物质行为。2.美容美发机构是否存在自行配置、填充、灌制化妆品行为。3.是否使用未经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4.是否有其他不符合化妆品经营规范要求的行为。5.其他:(应注明)附录:国家局关于化妆品生产经营常见问题解
11、答(一)相关内容问题五:化妆品经营者是否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答:依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商场、超市等化妆品经营者不强制建立并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产品可追溯。如化妆品经营者的销售对象为其他化妆品经营者,鼓励其建立并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问题六: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是否可以配制、灌装化妆品?答: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依法履行条例以及办法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其为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应当符合最小销售单元标签的规定。按照办法规定,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美容美发机构等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也不得擅自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但依照化妆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中使用方法,现场调配化妆品给消费者使用的情形除外。宾馆、洗浴中心、婚纱影楼、月子中心等为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应当有符合规定的产品标签,标签应当标注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