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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耕地及设施农用地最新政策梳理二篇篇一:耕地搭荒居然属于违法耕地播荒在我国农村较为普遍,主要是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高。耕地揩荒有多方面的原因,“谷贱伤农”!在种地不赚钱的情况下,一些农民将承包的耕地流转给他人种树、养殖,一些人宁愿播荒也不愿意耕种。但是,许多人不知道的是,耕地搭荒居然是“违法行为”!我国法律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均严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承包耕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
2、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第二款: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
3、损害应当予以赔偿。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农办(2023)11号)等文件规定,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1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2 .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3 .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4 .非农
4、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5 .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6 .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7 .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2023年5月9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稳定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严格落实国家关于耕地用途管制的相关规定,加大耕地使用情况的核实力度,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再给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按照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要求,进一步强化耕
5、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导向,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与耕地执法监督检查联动机制,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篇二:设施农用地最新政策梳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自然资源部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66号)明确: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鉴于设施农用地的政策变化较快,尤其是在保障生猪养殖及疫情期间变化尤为突出,笔者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内容,择其要点整理成PPT,这就是本期政策研究所的由来。一、定义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
6、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二、政策沿革2007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指出,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
7、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发布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首次提出了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两大类,明确了相应的用地范围及标准、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规定,确定了设施农业用地由县级国土部门和农业部门负责备案。2014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将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明确提出对于平
8、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可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再次重申设施农业用地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备案。2019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以下简称4号文)明确指出,设施农业用地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
9、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要求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2023年,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328号)明确要求,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出台后新建或在建的设施农业用地,原则上在2023年底前全部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4号文件出台前已建的设施农业用地,原则上在2023年6月30
10、日前全部上图入库。2023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地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66号,以下简称166号文)明确: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自文件发布后,原则上新上的设施农业用地将不能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三、设施农用地管理(-)范围限定根据是否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将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将附属配套设施用地细分为种植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养殖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二)地类管理土地管理法将土地按用途分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
11、调整,归口农用地管理。()耕地占用可以占用一般耕地,但应严格控制,同时要落实耕地“进出平衡”。根据166号文明确: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即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四)永农占用166号文要求比4号文更为严苛,明确: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自文件发布后,原则上新上的设施农业
12、用地将不能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根据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明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的,判定为非粮化违法违规用地。(五)林地占用设施农用地是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相关政策规定,占用林地的,需按林业管理规定办理使用手续。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19)163号)规定,生猪养殖使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宜林地的,可以由养殖企业(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承包方或经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这部分宜林地按不改变林地用途使用,不占用林地定额“养殖企业(户)从
13、事养猪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生猪养殖确需使用除宜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切实保障林地定额。为提高审批效率,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办理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手续。(六)审批管理设施农用地实行备案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向乡镇政府备案,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可由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即可获得用地。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
14、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七)上图入库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项目为单位,在取得用地、设施建成和变更三个阶段负责上图入库。其中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乡镇政府汇交的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名称、位置等项目概况,以及用地总面积和地块坐标、使用农用地和耕地面积等情况在监管系统上图入库。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需要补划情形的,落实补划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上图入库。(八)规模管理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生猪养殖圈
15、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河北:种植类辅助设施用农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辅助设施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一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天津: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50亩(含)以上的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建的辅助设施用
16、地规模,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一一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广东: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在500亩以上的,最多不超过30亩。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一一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浙江:规模化种植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栽培面积的1.5%以内,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