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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历复印制度为了加强我院病历复印管理,保证病历资料的客观,真实, 完整,更好地为我院病人及医护人员服务,根据医疗机构病历 管理规定,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住院病历或存档病历因报销,复查,等需要复印者应由 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带领申请人至医务科,填写客观病历复印 申请单后方可至病案统计科复印。二、若医务科无人审核,病案统计科应当要求申请人出具以 下证明: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 效身份证明,申请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 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
2、近亲属的法定证 明材料。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 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 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 系的法定证明材料。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6、公安,司法机构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 历资料的,应当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有效身 份证明后予以协助。三、病案统计科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包括: 出入院记录,体温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报告等 客观资料。四、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病案 统计科应当加盖证明印记。五、病案统计科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 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