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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662.81 :620.182 商品煤样采取方法 GB47583 代替GB47577 Methodsforsamplingsalablecoalsamples 国家标准局1983-06-15发布 1984-01-01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从运输机的煤流中、火车、其他运输工具和煤堆上采取褐煤、烟 煤和无烟煤的商品煤样。 1总则 1.1商品煤样是代表商品煤平均质量的煤样。商品煤样的分析化验结果作为检查商 品煤质量的依据。 1.2商品煤样应在煤流中采取,也可在运输工具顶部及煤堆上采取。采样时不应将 该采的煤块、矸石和黄铁矿漏掉或舍弃。 2采样工具 2.1在煤流落煤处采样时所
2、使用的机械化采样器的开口孔径是所采煤中最大粒度* 的2.53倍,采样器应能采出煤流全断面的煤样,能充分容纳所采煤样,采样器 的运行速度以不丢弃煤样为准。 在横截皮带运输机煤流采样时,所使用的机械化采样器应能采出煤流全断面煤 样。 在运输工具顶部采样时,所使用的机械化采样器应能按本标准规定的采样点上 采取煤样。 表1 采样精确度 人工在运输工具顶部采取最大粒度不超过150mm的商品煤样时,使用的尖铲 宽度约250mm,长度约300mm。 3采样精确度 3.1原煤、筛选煤、炼焦用精煤和其他洗煤(包括中煤)等产品的采样精确度按表1 的规定确定。 4分析化验单位 4.1供炼焦用精煤和特种工业用煤,按煤
3、种、分用户以1000t(100t,下同)为一批 进行采样,作为一个分析化验单位;其他煤只按煤种,不分用户,以1000t为一批, 作为一个分析化验单位。 _ *按GB47780煤炭筛分试验方法规定的筛子过筛;筛上物产率最接近 5%的那个筛孔的尺寸,称为该种煤的最大粒度。 如果一列火车的发运量超过1000t或不足1000t时,可按实际发运量作为一个 分析化验单位。 4.2采取出口煤的商品煤样时,按煤种、分国别以一天实际发运量或交货批量,作 为一个分析化验单位。 5煤流中采样 5.11000t原煤、筛选煤、炼焦用精煤和其他洗煤(包括中煤)应采取的最少子样数 目,根据产品计划灰分,分别按表2的规定确定
4、,并均匀地分布于煤的有效流过时 间内,煤量超过1000t时子样数目,由实际发运量(出口煤按交货批量或一天实际发 运量)的多少,根据式(1)计算确定: (1) 式中 m实际应采子样数目,个; n表2所规定的子样数目,个; M实际发运量,t。 煤量不足1000t时,子样数目按实际发运量的多少,根据表2所规定的数目按 比例递减,但最少不得少于表2所规定数目的1/3。 5.2煤流中每个子样重量不得少于5 kg。 表2 子样数目 5.3在煤流中采样时,可根据煤的流量大小,以一次或分两次到三次横截煤流的断 面采取1个子样。分两次或三次采样时,按左右或左、中、右的顺序进行,采样的 部位均不得有交错重复。 在
5、横截皮带运输机的煤流采样时,采样器必须紧贴皮带,不允许悬空铲取煤 流。 图1 图2 6运输工具顶部采样 6.1在火车顶部采取商品煤样时,300t到一列火车装载煤量应采取的子样数目,根 据煤炭品种确定。对于炼焦用精煤、其他洗煤及粒度大于100mm的块煤,不论车 皮容量大小,按图1所示,沿斜线方向在1,2,3,4,5位置上按5点循环采取 1个子样;对于原煤、筛选煤不论车皮容量大小,均按图2所示,沿斜线方向采取 3个子样。斜线的始末两点应位于距车角1m处,其余各点须均匀地布置在剩余的 斜线上。各车的斜线方向应一致。 6.2煤量不足300t为一个分析化验单位时,原煤、筛选煤应采最少子样数目为18 个;
6、炼焦用精煤、其他洗煤(包括中煤)、粒度大于100mm的块煤应采的最少子样数 目为6个。每节车皮在斜线上采取1个、3个或5个子样。当3节及以下车皮的煤 量为一个分析化验单位时,多余的子样数目可在与图1或图2交叉的斜线上采取。 表3 子样重量 6.3每个子样的最小重量根据商品煤的最大粒度,按表3规定确定。人工采样时, 如一次采出的子样重量不足本标准规定的最小重量,可在原处再采取一次与第一次 采取的合并为一个子样。 原煤按附录B所述方法确定子样重量。 6.4煤炭装车后,应立即用机械化采样器或尖铲插入采样。用户需分析核对时,可 挖坑至0.4m以下按本标准6.1条和6.2条要求采样。 6.5原煤及块煤按
7、GB47780煤炭筛分试验方法的规定过筛,粒度大于150mm 煤块(包括矸石、黄铁矿下同)超过5%时,筛上物应按GB47483煤样制 备方法破碎缩分并分析化验其灰分。在采取商品煤样时,不再采取大于150 mm的煤块,但该种商品煤的灰分按公式(2)计算报出: (2) 式中 Ag商品煤的实际报出灰分,%; Ag1大于150mm煤块的灰分,%; P大于150mm煤块所占的比率,%; Ag2不采大于150mm煤块的煤样灰分,%。 按附录B的方法采取进行筛分试验的煤样。 6.6汽车运输煤炭时,可按1000t煤不少于60个子样和沿斜线采样的原则,采取商 品煤样。 7煤堆采样 7.11000t煤的子样数目按
8、表2规定确定;煤量不足1000t时,子样数目由实际煤量 的多少,根据表2所规定的数目按比例递减,但不得少于表2所规定的数目的一半; 大于1000t煤的子样数目按本标准5.1条公式(1)计算确定。 7.2煤堆上的采样点,按所规定的子样数目,根据煤堆的不同堆形均匀布置在顶、 腰、底或顶、底的部位上(底在距地面0.5m处)在采样点上,先除去0.2m的表层煤, 然后采样。 7.3每个子样的最小重量按表3和附录B的规定确定。 7.4在煤堆上不采取出口煤的商品煤样。 8全水分煤样的采取 8.1全水分煤样既可单独采取,也可在煤样制备过程中分取。 8.2单独采取全水分专用煤样。 8.2.1在煤流中采样,按均匀
9、分布采样点的原则,至少采取10个子样,作为全水分 煤样。 8.2.2在火车顶部采样,应在装车后立刻进行,其方法是沿斜线按5点循环的顺序(见 图1),在每节车皮上采取1个子样,合并成为全水分煤样。 8.2.3子样重量分别按本标准5.1条和6.3条的规定确定。 8.2.4一批煤也可分几次采样。各次采取的子样数目同上,以各次测定结果加权平 均值作为该批煤的全水分结果。 8.2.5在煤堆中不单独采取全水分专用煤样。 8.3在制备商品煤样过程中分取全水分煤样。 8.3.1按GB47483规定执行。 一批煤也可分几次分取全水分煤样,以各次测定结果加权平均值作为该批煤的 全水分结果。 8.4采取全水分煤样以
10、后应立即制样或立即装入口盖严密的塑料桶或镀锌铁桶 中,并尽快制样。另外,也可用塑料袋装样密封,在满批量后尽快制样。 附 录 A 采样精确度的核对 (补充件) A1对1000t煤,可在煤流、运输工具顶部或煤堆上,以6个分样的形式采样,每 个分样的子样数目为表2所规定子样数目的1/6,如应采的子样数目不能被6整除时, 要适当增加(不能减少)子样数使其成为6的倍数。各子样要交错地放入6个容器中。 以灰分大于20%的原煤为例,按表2规定的子样数目为60个,则 第1、7、13号子样采入第1个分样中; 第2、8、14号子样采入第2个分样中; 第6、12、18号子样采入第6个分样中。 这6个分样需单独缩分并
11、分析化验水分、灰分。取不超差的平行结果的平均值 作报出结果。如6个分样间的干基灰分的极大值和极小值之差(极差)在4.91.2 (为表1所规定的采样准确度)之间(在本例中为9.82.4之间),则认为按表2 规定的子样数目采样已达到表1所规定的采样精确度;如极差大于4.9(本例为 9.8),表示按规定的子样数目采样时,达不到规定的采样精确度,则应增加子样数 目(一般先增加规定数目的50%),再按上述方法进行核对。如6个分样间的干基灰分 的极大值和极小值之差(极差)在4.91.2之间(本例中为9.82.4之间),则 认为按增加的子样数采样已达到表1所规定的采样精确度;如果极差小于1.2(本例 为2.
12、4),则可将增加后的子样数目减少33%,按上述方法再次核对,以确定达到采 样精确度的子样数目。 A2至少每半年核对一次。一般需连续进行二次或三次试验(分二周至三周进行), 如连续二次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或三次中有二次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表 示该半年中的采样达到(或未达到)规定的精确度要求。 附 录 B 确定原煤子样重量和大于150 mm煤块比率的筛分试验 (补充件) B1在火车顶部采取该两项试验的筛分煤样。 B2对1000t煤,不论车皮容量大小均按本标准图1所示,沿斜线方向,按5点循 环,在每节车皮上采取1个重量不小于30kg的子样,始末两点离车角的距离为1m。 B3合并各子样为筛分
13、煤样,称出重量(约600kg左右),精确到0.5kg。 B4分别过150,100,50,25mm的圆孔和方孔筛子,称出筛上物的重量,精确 到0.5kg,计算筛上物占整个煤样重量的百分数,得出大于150mm煤块所占的比 率。 B5取筛上物产率最接近50%的那个筛孔的尺寸,作为原煤的最大粒度,并以此粒 度,按表3规定,确定原煤的子样重量。 B6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试验,试验结果代表半年内(或更短时间内)原煤的最大粒 度和大于150 mm煤块所占的比率。 _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院北京煤化学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鲍世齐。 本标准于1964年10月首次发布。 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院北京煤化学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