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尘毒、射线安全卫生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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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尘毒、射线安全卫生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保护从事尘毒、射线作业人员的安全健康,降低作业对环境的影响,特制定本制度。2 范围适用于项目部范围内尘毒作业过程和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的控制,以及同位素射线源的购置、运输、存和作业防护、事故处理、销毁等的管理。3 引用文件和术语3.1 规范性引用文件国务院国发19871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务院第44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第13号 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GB11806-1989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WF01-88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GB4792-8

2、4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卫生部85卫防字第71号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规定卫生部88号第7号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规定卫生部卫监字89第40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卫生部、公安部卫监发1995第48号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贸委员会GB/T24001-1996环境管理体系 规范及使用指南(idt ISO 14001:1996)QDY/OEP-02.01 化学危险品管理程序3.2 术语尘毒在本制度中指尘毒作业,通常分为尘害作业和有毒物质作业两种。有毒物质指GB68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七大类中的第七类毒害

3、品和腐蚀品。4 管理职责 4.1 项目部施工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负责在施工策划中尽可能减少尘毒物品的类别和用量;並根据工程需要发布尘害作业清単,协助安保部发布具体项目使用的有毒物质清单(一般应在网络上公示);督促使用部门制定措施降低尘毒危害。4.2 安保部负责有毒物质、射线源的运输和存放监督管理,负责会同检测中心办理放射工作许可证、登记证的年审工作;项目部保卫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在本项目中的管理及保卫工作。4.3项目安保部负责有毒物质、射线源在使用中的安全监督管理。4.4物资部负责有毒物质购置的日常管理。4.5检测中心具体负责同位素的选择购置、运输、贮存、使用、维护及销毁工作。4.6安保部负

4、责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5 工作程序5.1 尘毒安全卫生管理5.1.1 常见的尘害作业常见的尘害作业一般为:a) 保温作业;b) 焊接作业;c) 爆破作业;d) 除锈作业;e) 油漆作业。5.1.2 有毒物质的范围按国家规定的有毒物质5.1.3 尘毒作业的管理5.1.3.1 人员要求a) 对接触有尘毒危害物品的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b)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尘毒作业。c) 不应在尘毒或者散发有毒气体的工作场所用膳和饮水。5.1.3.2 防护要求a) 凡涉及有毒物质的施工项目,应设作业安全监护人,安全防护用品、器具应齐备。b) 在进入设备容器、深井、隧道

5、内进行有毒物质作业前,应进行强制通风,以保证内部充足的含氧量,降低有毒物质浓度。c) 在进行有腐蚀性物质或皮肤能吸收的有毒物质作业时,除配备足够适用的个体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现场还应备有冲洗水,医务部门应配备充足的急救器材和药品。d) 尘害作业或扬尘点,应采取密闭、除尘等综合防尘措施或实行湿式作业。不应在没有防尘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干法生产和干式凿岩。5.1.3.3 过程控制要求a) 凡涉及有毒物质的施工项目,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经安全监察科会审、施工管理科审核,报总工批准。b) 作业前,施工技术负责人或作业班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安全施工技术措施交底,使每个职工心中有数,并

6、作好交底记录。c) 安全员应在施工前检查安全施工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只有在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已交底、且正确无误落实情况下,方可同意开工,否则有权阻止施工。d) 凡进入设备容器、深井、隧道内进行有毒物质作业,应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施工人员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等。e) 残存有毒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必须妥善处理,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f) 施工期间,施工人员应做好预防伤害他人的安全措施,如设安全标志、警戒绳等。g) 尘害作业人员工作时,应根据作业要求,配戴诸如防尘口罩、风镜和披肩帽等防尘用品。h) 职工使用的防尘防护用品, 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5.1.4 有毒物质的采

7、购与储存5.1.4.1 使用单位提出购买有毒物质,必须填写“申请购买危险物品登记表”,清楚填写物品种类、数量、物品性质,交保卫科审批。5.1.4.2 有毒物质应由物资科统一采购与储存。5.1.4.3 有毒物质入库前,应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定期检查。5.1.4.4 有毒物质应设专用仓库储存,并根据物品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等安全措施。5.1.5 有毒物质的领用与清退5.1.5.1 使用单位领取有毒物质,必须填写“危险品领用审批表”,清楚填写领取物品名称、数量、用途、时间,交施工管理科、安全监察科、保卫科审批。5.1.5.2 施工结束,对施工多余的有

8、毒危害物品应退回至物资处,办理“危险品清退审批表”,清楚写明物品名称、用途、退回时间、退回数量等。5.2 射线的安全卫生管理5.2.1 选择购置a)检测中心根据现有仪器设备及工程需求情况,对确实需要添置的放射源及装置列出购置计划。购置计划的内容一般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源强度、生产厂家、参考价格等。b) 申请购置射线源时,必须向保卫科提出申请,由保卫科负责向县、市卫生局、公安局报告,对存储场所的安全及防盗措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办理申请许可证。具备条件后方准进源。c) 购置计划经有关领导和部门(安全、公安、机械等)批准后,金属试验室根据公司规定进行购置。并对购置的放射源及装置进行验收。d) 凡

9、工程中需安装或使用的带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各种仪器设备,必须由购置单位报现场保卫科向县、市卫生局、公安局办理申请许可登记。5.2.2 运输a) 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放射性同位素或者装过放射性同位素的空容器,必须按国家有关运输规定进行包装和剂量检测,经县以上运输和卫生行政部门核查后方可运输。b) 自行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应使用机动车辆专程运输,使用量大的场所应设专车运输,并指派专人押运。运输车辆通过大中城市、旅游地区,应按当地市、县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及时间行驶。c) 放射性同位素随车押运人员须取得交通及公安部门颁发的押运证。5.2.3 贮存a) 需要使用射线源的施工现场应设置专用射线源库。射源库建设前

10、应按规定向当地环境、卫生、公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建成后报请进行实地测量审查(源库图附后),保卫科按区域设置红色警戒线和醒目的危险标志,并派值班人员现场警戒,限制无关人员和车辆。b) 射线源出入库需经现场公安科批准,现场24小时值班警戒,并由保管单位做好出入记录,防止丢失或被盗,如发生丢失或被盗应立即报保卫科,由保卫科报当地公安机关。c) 临时存放(一次不超过24h)射源的场所应经现场经理批准,设置铅房、围栏、醒目标志等,并通知现场保卫科。公安保卫科负责对存放地点进行安全检查,并负责对射线源的重点守卫。d) 所有射线源存放地点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围栏、报警装

11、置。e) 射线源指定专人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定期检测,认真记录。5.2.4 使用a)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工作人员证。b) 对已从事和准备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金属试验室对每位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建立个人健康档案。c) 当使用地点与射源库距离超过1km,或取用途经超出5O人的其他工作区时,应使用机动车辆取还射源。d) 在现场从事放射工作时,必须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并布置警戒线和设置危险标志及报警装置。必要时设专人进行警戒。e) 进入放射工作区以及参加应急处置的放射工作人员,除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外,还须佩戴报警式剂量仪、防护眼镜及防护

12、服等防护用品。金属试验室应对安全防护装置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f) 每次使用放射源要认真做好交接手续,并填写射线源使用记录卡。5.2.5 销毁a) 退役的密封源必须按放射性危险品严格管理,或退回生产厂家或转送退役源保管部门,并有永久的档案。b) 射线源需要销毁时,应向公安保卫科提出申请。由公安保卫科负责联系公安、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进行销毁。并建立永久性的档案。5.2.6 监督检查和整改公安保卫科每月应对射线源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管理档案,发现问题应责令整改并记录。5.2.7 事故处理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通知事故场所(必要时包括邻接工作场所,邻接半径由放射工作施工方案规定。)的工作人员紧急疏散,并报告公安保卫科及项目经理,执行应急预案与响应控制程序。6.记录放射工作人员登记台帐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登记表放射源安全检查记录放射源领取记录射线源使用记录卡射线人员个人安全档案职业病定诊人员记录放射工作安全防护装置、用品检查维护记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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