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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卡产品代理销售合同买 方: 卖 方: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协商并达成如下合同,共同信守。(一)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位异型IC卡 张。(二)合同总值为人民币: 元整(含税),开具商业企业销售发票。(三)交货和付款条件买方在签订此合同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60, 元整。卖方将异型IC卡 张交付买方,并认可正常使用后支付卖方人民币: 元整。(四)保质条款卖方保证货物崭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面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维修情况下,卖方对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给予90天的保换期,此保证期从货物到达当日起开始计算。产品保修时间为一
2、年,从产品交付买方当日计算,产品在买方使用中因出现跌落、火烧、进水和人为破坏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不在保修保换范围内,但卖方应提供有偿维修和更换服务。(五)检验条款1卖方必须在交货前全面、准确地检验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量,签发质量证书,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相符,但此证明书不作为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最后依据,卖方应将记载检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证明书内。2如果发现货物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在合同保证期内证明有缺陷,包括内在的缺陷或使用不良的原材料,买方可安排商检局检验,并有权依据商检证书向卖方索赔。(六)索赔1卖方对货物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负有责任且买方
3、按照本合同规定正常使用,在检验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时,卖方在征得买方同意后,可用符合合同规定、质量和性能的部件替换有瑕疵部件,并承担买方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新替换部件的保质期须相应延长。2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书后一个月之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卖方接受索赔。(七)不可抗力1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无法履约,履约期限则应按不可抗力影响履约的期限相应延长。2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或终止时尽快电告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事故证明书邮寄给另一方认可。3如果不可抗力事故持续超过120天,另一方有权用挂邮寄书面通知,通知受阻方终止合同,通知立即生效。(八)仲裁双方对执行合同时发生的一切争执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可提起仲裁或到法院起诉。(九)延期和罚款如果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交货,除因不可抗力者外,若卖方同意支付延期罚款,买方应同意延期交货。罚款通过在议付行付款时扣除,但罚款总额不超过延期货物总值的5,罚款率按每星期0.5计算,少于7天者按7天计。如果卖方交货延期超过合同规定延期10个星期时,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尽管取消了合同,但卖方仍须立即向买方交付上述规定罚款。(十)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签字生效。买方: 卖方:法人: 法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