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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市,进一步规范茂名市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立项审批、使用和监督管理,有效提升资金使用效能,根据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粤财工(2019)122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粤市监规字(2023)6号)、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茂府(2023)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2、用于支持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知识产权工作资助奖励按茂名市知识产权工作资助办法(试行)(茂府规(2023)3号)执行。第三条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广东省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总体规划,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部署,作为项目立项审批的主要依据。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项目的论证、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终止、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提前谋划,储备项目。(二)绩效优先,目标明确。(三)定期退出,滚动安排。(四)依法公开,强化监督。(五)突
3、出重点,奖补结合。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政策任务、绩效目标,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以及资金支出进度、绩效、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等工作。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业务主管科室负责职能范围内的资金预算编报,制定资金分配计划;组织项目入库;制订下达任务清单;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信息公开;对保留市级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组织项目合同签订、验收、审批项目变更事项;对下达市直用款单位和区县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务科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草案的汇总、审核和上报茂名市财政局。第七条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承担市级下达专
4、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等工作,确保完成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加强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细化分配市级下放区县资金的具体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做好绩效自评、项目验收、审批所分配项目变更事项、信息公开等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经费管理及使用情况,做好绩效自评、项目验收总结等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第九条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中介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
5、审核、管理等工作中的相关工作。第三方机构根据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的委托和要求,严格遵守工作规范,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受理、形式审查、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交系统完整的工作报告;客观、及时地向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反映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在过程中接触到的工作资料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第十条评审专家根据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的委托和要求,严格遵守评审工作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依法尊重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第三章支持范围第十一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6、,主要包括以下方向。(一)知识产权“放管服”改革和区域布局。主要用于支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等方向。(二)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和创新主体能力提升。主要用于支持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企业知识产权贯标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培育促进、知识产权提质增效、国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茂名市企业知识产权主题沙龙活动、知识产权助力科创企业上市培育等方向。(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主要用于茂名市政府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推进、支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建设、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法规体系、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行政裁决、加强部门执法协作
7、和区域协同保护、加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与维权援助、提升基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能力、加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海外保护与国际交流合作、深化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保护交流合作、加强地理标志获权和保护、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建设发展与能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重大问题研究解决等方向。(四)知识产权运用和商标、地理标志品牌战略。主要用于支持茂名市战略性产业集群专利导航工程、茂名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导航与质量监控、茂名市区域产业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中心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茂名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交易博览会、知识产权交易运营
8、促进、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促进计划、知识产权保险促进、知识产权证券化推广、知识产权军民融合促进计划、茂名市高校知识产权运营促进工程、高校科研机构对接园区对接产业专利转化实施、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促进、企业海外商标品牌布局、商标注册建设发展、地理标志产品运用促进等方向。(五)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代理行业监管。主要用于支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茂名分站点运营服务、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信息文献服务、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一体化便利化建设、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商标代理质量提升及行业监管服务、茂名市企业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主题沙龙活动、茂名市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
9、计划、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国家级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学校建设、知识产权项目跟踪管理与绩效评价、知识产权服务便利化建设、专利导航成果标准化应用研究、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保障、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建设等方向。(六)知识产权开放合作,主要用于支持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粤港澳台知识产权合作交流、国际知识产权动态研究等方向。(七)知识产权文化传播。主要用于支持知识产权传统媒体宣传、知识产权新媒体传播、知识产权保护进机关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宣传、知识产权文化传播研究、知识产权文化传播多媒体制作、知识产权文化社会传播等方向。(A)实施知识产权强省、强市战略过程中确需开展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他按照国家、省
10、委和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明确要求安排的项目。第十二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对象范围。专项资金扶持对象范围主要为茂名市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或其他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机构。第十三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开支范围。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专项。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包括:1会议费/差旅费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包含调查、走访)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2 .软硬件设备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软硬件设备和软硬件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软硬件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软硬件设备而发生的费用。3 .专家咨询费。在项目
11、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人员。4,劳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实施的承担单位编制外人员以及项目聘用的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劳务费预算根据项目研究据实编制。5 .人员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实施的承担单位聘用制人员的费用。人员费预算根据项目研究据实编制。6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7 ,服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聘请第三方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咨询和服务所发生的费用。8 .培训费。在项目实施
12、过程中开展的实用技术培训等工作发生的资料费、专家讲课费、场地租用费、学员食宿补助等费用。9 .项目管理费。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直接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和有关管理费用等。10 .其他支出。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除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文件规定外,知识产权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一般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公务接待费、外事费,不得用于编制内人员工资性支出、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不得用于支付罚款
13、、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第四章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第十四条在全市范围内有示范效应,跨地区以及由市规划的项目等,可保留由市级审批具体项目。保留市级审批的具体项目由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采用项目制方式,通过专家评审论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内部集体研究审核和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方法初步确定拟支持项目及补助金额,经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集体审议后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后确定。第十五条属于直接面向基层、由区县或用款单位实施的资金,原则上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县或用款单位,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下放区县或用款单位的资金,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
14、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各市提交的项目预算申请,通过集体研究等方式,充分考虑任务量、积极性和用款绩效等情况,将专项资金分配到区县或用款单位,由区县和用款单位参照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做法,以项目制方式进行分配。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的资金,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在下达资金分配方案时同步下发各地区任务清单。任务清单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任务清单、绩效目标应与安排各地、各单位资金情况相适应。第五章保留市级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第十六条茂名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要求和绩效目标,发布保留市级项目的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扶持
15、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项目责任科室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审核和信息公开工作。第十七条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和申报指南的要求和条件。(二)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三)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申报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第十八条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一)对不符合第十七条申报条件的项目,不予通过。(二)对申报单位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
16、,不予通过。(三)对申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申请专项资金行为的,不予通过。第十九条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查制度。专家评审采取专家网络评审、评审会、论证会等方式。从知识产权专家库中选取5名(含)以上专家组成项目评审组,就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项目实施(课题研究)或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科学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和承担单位的团队构建、管理制度、创新水平、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结果和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部署以及年度工作任务确定的工作项目,如满足以下两种条件之一时,可采用集体研究的方式确定:1.项目承担单位为唯一满足申报条件的单位;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由其他申报单位承担。采用集体研究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