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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MW机组锅炉运行规程 SD118-8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125MW机组锅炉运行规程 (SD118-84)的通知 (84)水电电生字第16号 现颁发125MW机组锅炉运行规程,自发即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提出的 问题,请及时告我部生产司。 一九八四年二月十八日 说 明 本规程适用于125MW机组一次中间再热超高压自然循环锅炉,可供其他高 压、超高压自然循环锅炉编制运行规程时参考。 本规程是以SG-400/140(50410型)中间储仓式燃煤锅炉为主编制的,各电厂应 据此编制现场运行规程。凡本规程未包括的部分,须根据实际运行经验和制造厂 家的规定,做必要的补充。 1锅炉机组的简
2、要特性 1.1 设 备 简 况 本锅炉是与125MW汽轮发电机配套的超高压、一次中间再热锅炉,设备简 况如下(按制造厂说明书编写): 1.1.1制造厂家(制造厂编号); 1.1.2制造年月; 1.1.3投产年月; 1.1.4锅炉型号; 1.1.5汽包内部装置; 1.1.6炉膛; 1.1.7燃烧喷嘴(包括煤粉喷嘴和燃油喷嘴); 1.1.8过热器; 1.1.9再热器; 1.1.10省煤器; 1.1.11空气预热器; 1.1.12钢架; 1.1.13炉墙; 1.1.14除尘、除灰设备; 1.1.15煤粉系统和燃油系统; 1.1.16吸、送风机; 1.1.17烟气再循环风机或挡板调节装置; 1.1.1
3、8一、二级旁路系统; 1.1.19锅炉自动控制装置; 1.1.20锅炉程序操作装置。 1.2 设 计 规 范 1.2.1主要参数(表1) 表1 续表1 1.2.2主要承压部件及受热面(表2) 表2 续表2 续表2 1.2.3管道系统(表3) 表3 1.2.4燃烧设备(表4) 表4 1.2.5附属设备(表5) 表5 续表5 1.26安全门 (表6) 表6 1.2.7热工自动调节装置(表7) 表7 1.2.8燃料特性(表8) 表8 2锅炉机组的升火 2.1检修后的验收 锅炉机组大、小修后,应有设备异动报告,运行人员应参加验收工作。 运行人员参加验收时,应对设备进行详细的检查,并进行必要的试验和试
4、转。 在验收中,若发现设备存在缺陷,不能确保机组安全运行时,则必须在投运 之前予以消除。 2.2 主要辅机的试运行 2.2.1主要辅机检修后,必须经过试运行。试运良好,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运 行。试运时间应不少于30min。 2.2.2主要辅机试运行时的验收项目: 2.2.2.1风机试运行: a.回转方向正确。 b.无异音、摩擦和撞击。 c.轴承温度与轴承振动符合3.12.3之规定。 d.轴承无漏油及甩油,油位管畅通,高低油位标线清楚,油位正常,油 质良好。 e.检查各处无油垢、泥灰、积粉、漏风、漏水等现象。 f.风机挡板(包括机械限位)及连接机构的安装位置应正确。 g.风门挡板应有就地开度
5、指示器,并和控制室核对一致。 2.2.2.2回转式空气预热器试运行: a.空气预热器各处孔门均应关闭严密。上下轴承处无人停留及工作。 b.起动前,先校验油泵低油压联锁能自起动投入。空气预热器下轴承润滑油 泵已起动,运行正常。 c.空气预热器起动后,特别在空气预热器电气部分检修后,应特别注意回转方 向,若转向相反,应立即停止,防止密封板损坏。 d.注意电动机电流,如有不正常晃动,应停止试运,检查原因。 2.3 水 压 试 验 2.3.1锅炉大、小修后或局部受热面临修后,必须进行常规水压试验(再热器除 外),其试验压力应等于汽包工作压力。再热器有条件的也应做水压试验。锅炉的 超压水压试验(包括再热
6、器)应按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定期进行,其 试验压力为汽包工作压力的1.25倍,再热器为工作压力的1.5倍,锅炉的超压水 压试验应由总工程师或其指定的专责人员在现场指挥。 2.3.2水压试验前,应进行以下各项准备工作: 2.3.2.1检查与锅炉水压试验有关的汽水系统,其检修工作必须已结束,热力工作 票已注销,炉膛和锅炉尾部无人工作。 2.3.2.2汇报值长,联系有关部门,准备好水压试验用水(除盐水、除氧水或凝结 水)。 2.3.2.3联系配合热工人员将汽包、过热器、再热器、给水的压力表和电接点水位 计投入。 2.3.2.4在进行超压力水压试验之前,由锅炉检修人员负责将汽包、过热器安全门
7、暂时压死。运行人员将锅炉附件如水位计等隔绝。 2.3.2.5按现场运行规程或操作票(卡)检查各阀门,位置应正确。对串联二只或二 只以上的阀门水压试验时主要应检查其一次门的严密性,同时在水压试验时必须 具备快速泄压的手段,以防超压。 2.3.2.6锅炉班长应复查下列项目: a.汽包压力表投入。 b.再热器压力表投入,若再热器进行水压试验时,必须采取隔绝措施。 c.锅炉事故放水门接通电源,开关灵活,放水管系畅通。 d.锅炉汽水系统与汽机确已隔绝。 2.3.3锅炉进水不应太快,对已放空的给水管系应先充水排气。进水温度应低于 100。进入汽包的给水温度与汽包金属温度的差值不应超过40,温差超过40 时
8、不得上水。新安装的锅炉和冷却后的锅炉水压试验的上水温度应符合制造厂 的规定。锅炉水压试验时的环境温度一般应在5以上,否则应有可靠的防寒、 防冻措施。当进水温度在90100时,自进水至进满水,冬季不少于4h,其 他季节不少于23h。若进水温度和汽包金属温度接近时,可以加快进水速度。 2.3.4进水前和进水后应有专人负责记录膨胀指示器,并检查其指示是否正常。 2.3.5在进水过程中,应检查管系阀门等是否有渗漏。如发现有渗漏应暂停进水, 待处理好后,再重新进水。调节进水量应缓慢均匀,阀门不可猛开猛关,以防发 生水冲击。 2.3.6控制汽包的水不要进入过热器内。当锅炉进满水后,由过热器反冲洗进水, 待
9、各空气门有水急速喷出时,逐只将其关闭,检查汽包壁温必须符合制造厂的规 定,方可升压进行试验。 2.3.7锅炉的升压应以Dg50以下的阀门控制进水量,其升压速度不大于每分钟 0.3MPa(3kgf/cm2),压力升至工作压力时,关闭进水门3min,记录压力下降值, 然后再微开进水门保持工作压力,进行全面检查。 2.3.8若系超压试验在升压至工作压力时,检查正常后继续升压至试验压力,并保 持5min。然后关闭进水门降压,待降压至工作压力时,记录3min的压力降,再 微开进水门,保持工作压力,进行全面检查。锅炉本体超压试验时,汽包水位计 应停用。 2.3.9水压试验的合格标准: 2.3.9.1在受压
10、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没有任何水珠和水雾。 2.3.9.2锅炉本体的压力降不大于每分钟98kPa(1kgf/cm2),再热器的压力降不大于 每分钟49kPa(0.5kgf/cm2)。 2.3.10水压试验结束后方可以Dg50以下的阀门控制放水泄压,一般泄压速度不大 于每分钟490kPa(5kgf/cm2),待压力降至196kPa(2kgf/cm2)时,开启各空气门和向 空排汽门,压力降至零,方可进行放水。 2.4 升火前的检查 大、小修后的锅炉升火前,应检查热力工作票已注销,检修工作已结束,并 验收合格。此外,冷备用或检修后的锅炉均必须作下列项目的检查: 2.4.1炉膛内无焦渣和杂物,水冷壁管、过
11、热器管、再热器管、省煤器管表面清 洁,炉墙完整。 2.4.2各燃煤喷嘴外形完整,位置正确,无结焦烧坏现象。燃油喷嘴应拆洗干净, 并作雾化片孔径记录。 2.4.3各风门、挡板开关灵活,开度指示正确,近控、遥控传动装置良好。 2.4.4燃烧系统已可投用。 2.4.5联系汽机,给水系统是否具备投用条件。 2.4.6各阀门门杆清洁,开度指示正确,开关灵活,格兰留有压紧的余隙,近控、 遥控传动装置良好,电动阀门的传动部分若检修过应校验其保护动作正常。 2.4.7炉膛、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空气预热器等处风烟道各人孔门、看火 门、通焦孔、防爆门、检查门、放灰门等完整良好,确认内部无人后,关闭各 门、孔。
12、 2.4.8汽包、过热器、再热器各安全门完整良好,无杂物卡住,压缩空气系统严密 完整可用。 2.4.9电动吹灰器应作冷态试转,应动作灵活,工作位置正确,程序操作正常。 2.4.10水位计清晰,正常水位线与高低水位线标志正确。 2.4.11汽、水、油等各管道的支吊架完整,锅炉本体刚性梁良好。 2.4.12汽包、联箱、管道、阀门、烟风道保温完整良好,高温高压设备保温不全 时禁止起动。 2.4.13露天各电动机的防雨罩壳齐全。 2.4.14操作平台上、楼梯上、设备上应无杂物和垃圾,脚手架应拆除,各通道畅 通无阻,现场整齐清洁,照明(包括事故照明)良好。 2.4.15灰坑、灰沟、放灰门、冲灰喷嘴等正常
13、,炉底水封封好。 2.4.16吸风机、送风机、再循环风机、烟气调节挡板转动机构灵活,回转式空气 预热器油泵,安全门用的空气压缩机及其他燃油、除灰、除尘、疏水用辅助机械 设备均正常良好。对吸送风机还应检查,当其中一台运行时,不应使停用的一台 风机倒风。 2.4.17除尘器完整良好。 2.4.18锅炉经大、小修后或有关辅机电气系统检修后,须校验各联锁装置、辅机 紧急停机按钮及燃油快关门。 2.4.19值班人员应根据现场规程或操作票(卡),检查各阀门、风门、挡板位置正 确,并联系热工人员将各仪表和报警保护装置投入。 2.4.20锅炉班长应复查下列项目: a.汽包水位计投入,水位指示正确,并与电接点水
14、位计指示一致。 b.汽包、过热蒸汽和再热蒸汽压力表确已投入。 c.锅炉各安全门电气、机械部分均已投入,电气整定值正确无误,安全门压缩 空气正常。 d.炉内确已无人停留。 2.5升火的准备工作 2.5.1在锅炉升火前的检查工作完毕后,应即进水至点火水位(一般在正常水位线 下100mm)。若锅炉内有水,应取样化验是否合格,炉水不合格不得进行点火。锅 炉进水应遵守以下规定。 2.5.1.1按本规程2.3.4规定检查和记录膨胀指示器。 2.5.1.2按本规程2.3.3规定进水 2.5.1.3在进水过程中,应检查管系阀门等处是否有泄漏,进水完毕检查汽包水位 应维持不变,然后开启省煤器再循环门,关闭各空气门。 2.5.2锅炉点火前应先将燃油装置(包括燃油点火装置)及燃油附属蒸汽系统投入*。 检查油压稳定正常,波动范围不大于98kPa(1kgf/cm2),检查各点火装置完整 良好。有底部加热装置的锅炉,点火前底部加热装置的检查和操作应在现场规 程中规定。 *燃油装置及系统若由锅炉管辖时,则燃油装置系统的运行应在现场规程中列 为专门章节。2.5.3将暖风器投入,锅炉点火时进入空气预热器的空气温度应根据各种燃料的烟 气露点在现场规程中规定。 2.5.4汇报值长,通知汽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