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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告知书榕市监信处告2023)66号福州中原石化有限公司、林维、林羽、陈雄、福州中原石化有限公司管理人:由本局立案调查的福州中原石化有限公司涉嫌虚假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当事人:福州中原石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5270K,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羽,住所: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健康村福州立春生物工程研究所2号楼,成立日期:1997年08月01日,股东:林羽、陈雄。该公司因未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于2019年09月10日被本局吊销营业执照。经
2、查:福州中原石化有限公司提交伪造陈雄签名的福州中原石化有限公司章程福州中原石化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福州中原石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于2010年09月15日在本局取得公司变更登记及备案,将陈雄登记为股东。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公司登记的行为系伪造陈雄签名取得,没有证据证明是陈雄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当事人的行为给他人的个人生活、国家机关公信力带来严重危害,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拟撤销本局于2010年09月15日核准的福州中原石化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及备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办案人员:周光华联系电话:林腾浩联系电话: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