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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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以下简称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发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先手棋和突破口作用,打造中国式现代化的长三角样本,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促进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示范区范围包括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以下简称嘉善县)、上海市青浦区(以下简称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以下简称吴江区)。第三条建设示范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

2、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制度与方式创新,加快从形态开发向功能开发跃升,率先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率先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加快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实现绿色经济、高品质生活、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示范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与上海市、江苏省人民政府的协调配合,强化改革集成、资金投入、项目安排、资源配置等工作,形成政策合力,为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示范区建设的工作部署,履行本级人民政府职责,保障示范区各项建设工作有序推进。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本

3、省行政区域内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第五条本省会同上海市、江苏省通过规划统筹、标准统一、平台共建、资源共享、资质互认、数据互通、执法协同等,畅通要素流动,加快示范区一体化制度创新和项目建设。鼓励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在示范区开展跨区域合作,形成多方参与、业界共治、协同推进的一体化发展机制。.第六条本省支持示范区率先在改革开放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创新探索、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为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示范。国家明确的全面深化改革举措,可以在

4、地方试点的,本省支持在示范区集中落实、率先突破。本省需要先行试点的重大改革举措,支持在示范区优先试点。本省实施的改革创新试点示范成果,鼓励在示范区复制推广。第七条本省将各相关部门支持示范区发展工作的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本省对在一体化制度创新和项目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治理体制第八条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联合成立示范区理事会,作为示范区建设重要事项的决策平台,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和协调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研究确定示范区建设的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项目、重大政策和年度工作安排,统筹协调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事项,督促检查有

5、关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第九条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共同设立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执委会是示范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和理事会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示范区发展规划、制度创新、改革事项、支持政策的研究拟订和推进实施;(二)负责示范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三)联合嘉善县、青浦区、吴江区人民政府行使示范区先行启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权;(四)根据授权、委托等承担其他职能。执委会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和相关地区政府落实示范区各项政策、措施。第十条本省有关行政机关可以就规划统筹、标准统一、项目合作、设施共建、平台共享、信息互通等事项,与上海

6、市、江苏省有关行政机关签署相关协议。执委会可以根据区域发展需要,对协议的签署及其内容提出建议。除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事项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外,前款规定的协议应当向社会公开。协议执行情况及效果应当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第十一条本省会同上海市、江苏省对示范区毗邻区域内的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渔业渔政等事项,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共同管理。嘉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示范区开发建设需要,与青浦区、吴江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区域合作机制。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示范区发展建设实际,可以将有关省级管理权限依法授权、委托执委会行使。执委会

7、可以根据示范区建设和管理的实际,在规划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项目管理、要素流动、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提出需要授权、委托的事项清单,并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有权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在跨区域项目建设中,本省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委托上海市或者江苏省的行政机关实施,并予以公告。在跨区域项目建设中,行政许可依法由本省和上海市、江苏省的行政机关分别实施的,本省可以会同上海市、江苏省共同确定一个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其他行政机关分别提出意见后实施,或者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第十四条本省鼓励市场化、社会化专业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示范区建设和治理,发挥其

8、在科技创新、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等领域开放合作、协同共治的作用。第十五条执委会在本省选聘的干部,纳入本省干部选用、比选范围,符合条件的纳入本省优秀年轻干部专项调研范围。支持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从执委会选用优秀干部人才。第三章规划建设第十六条嘉善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体现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要求,并征求执委会的意见。第十七条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构建示范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协调规划目标,加强规划、土地、项目建设的跨区域协同和有机衔接。示范区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一基础底板、规划基期、规划期限和核心指标,实行分级分区分类管理。第十八条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

9、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与上海市、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报批。跨区域的各类专项规划由本省有关部门与上海市、江苏省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联合印发或者共同报批。嘉善县编制的涉及国土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等应当符合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示范区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第十九条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行政区划管辖权限纳入本省国土空间规划,建立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定期评估和及时维护制度,落实全过程管理。示范区规划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由执委会统筹使用,优先用于示范区先行启动区。执委会在示范区水乡客厅等重点区域探索建立总规划师制度,对各类规划和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撑。第二十条示范区应当严格落

10、实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和历史文化保护控制线,实施分级分类用途管制。第二十一条本省优先保障示范区建设项目用地指标。支持涉及水乡客厅等重点区域内项目、区域规划的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国道、航道、通用机场以及水利、供排水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申报纳入国家或者省重大项目用地清单,按照有关要求保障用地。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和嘉善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指导嘉善县研究制定年度用地计划。第二十二条本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推进示范区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本省支持示范区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在确保耕地总量不减、质量提升、结

11、构优化前提下,推进示范区内毗邻区域空间布局优化、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生态功能提升、农村资源要素盘活,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与上海市、江苏省人民政府联合制定示范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执委会与相关部门建立跨区域投资项目监管衔接工作机制,依托国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优化投资审批服务,加强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与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等的协调联动。第二十四条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共同推进示范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强示范区电力、水利、燃气、供排水、交通、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跨区域一体化市政基础设施网络体系。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共同推

12、进示范区公共交通建设,完善轨道交通布局,加强城镇之间公共交通网以及特色交通系统建设,实现公共交通线路联通。第四章生态环境第二十五条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在示范区推进下列生态绿色一体化工作:(一)统一生态环境标准,探索制定优于国家要求的生态环境标准;(二)统一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建立区域统一的生态环境和污染源监测监控平台,推动各类监测数据实现信息互通、结果互认;(三)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规范,统一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标准。第二十六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执委会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在示范区应用,制定示范区生态环境管控要求。本省支持示范区推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13、等的改革试点工作。第二十七条本省支持示范区实施联合河湖长制,协调统一太浦河、淀山湖、元荡、汾湖等主要水体的环境要素功能目标、污染防治机制以及评估考核制度,加强水源地和跨界水体联保共治,推进周边以及沿岸地区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第二十八条嘉善县人民政府会同青浦区、吴江区人民政府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农业固体废物等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水平,探索建立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第二十九条本省支持示范区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加大绿色金融对生态产品的支持力度;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完善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

14、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打造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示范基地。第三十条本省支持示范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动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试点示范;建立碳普惠激励机制,逐步推动碳普惠规则共建、标准互认、信息共享、项目互认。第三十一条本省支持示范区强化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的本底调查、监测、评估、保护和修复,规范增殖放流,防治外来物种入侵,加强科普宣传,推动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试点示范。本省支持示范区实施生态系统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提升区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第三十二条本省支持示范区聚焦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农村土

15、地制度改革、现代乡村产业体系构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在全国率先建成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第五章创新发展第三十三条执委会会同上海市、江苏省、本省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示范区统一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及相关产业项目准入标准,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生命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现代服务业。本省支持示范区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传统产业实施现代化改造提升,推进产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发展。第三十四条执委会会同上海市、江苏省、本省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加强区域内招商平台的沟通联系,完善重点产业链,引导产业合理布局和集聚发展,推动形成合作共赢的区域产业

16、集群。第三十五条本省支持示范区聚焦重点产业和能源资源环境等领域,推进实施联合攻关计划项目;鼓励示范区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申报长三角科技攻关项目,推进科技创新资源一体化配置。嘉善县会同青浦区、吴江区建立科技创新券财政资金跨区域结算机制,扩大科技创新券对支持项目和服务机构的覆盖面。第三十六条本省支持示范区内科技创新载体建设,支持示范区加大知识创新型总部培育和基地建设,引进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支持高等院校在示范区设立研究机构,推进示范区科学技术创新。第三十七条本省支持嘉善县与青浦区、吴江区以“一区多园模式建设跨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三十八条本省支持示范区建立健全跨区域投入共担、利益共享的财税分享机制和水乡客厅区域共同账管理机制,探索财政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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