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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省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维护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秩序,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甘肃省草原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法定流转方式,从事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下列情形除外:(一)全民所有制单位或企业内部流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相互流转草原承包经营权的;(二)承包方将草原交由他人经营不超过一年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草原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方依法承包草原后,享有草原承包经营权,包括草原承包
2、权和草原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草原承包权,流转草原经营权,由他人经营。第四条草原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流转;(二)不得改变草原的用途,不得破坏草原植被;(三)流入方须有草原生产经营能力或资质;(四)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符合法定程序,承包方自主决定或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流转草原经营权的;(二)承包方流转草原经营权面积超过300公顷、经营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三)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流入
3、方再流转草原经营权的;(四)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草原,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草原承包经营权的;(五)全民所有制单位或企业对外流转草原承包经营权或草原经营权的;(六)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以及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未承包经营的草地,依法进行承包经营的;不足上述第二项规定数量、期限流转草原经营权的,可以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应当做好监管工作。第六条下列草原承包经营权不得交易:(-)权属不清、有争议或未确权登记的;(二)未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流入方再流转草原经营权的;(三)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限制交易的;(四)应当依法审批、核准、评估而未依
4、法履行相应程序的;(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交易的。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参与人为参与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分为转出方、流入方。(-)转出方。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全民所有制单位或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组等集体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以及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再流转草原经营权的流入方。(二)流入方。包括具有畜牧业生产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参与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项目交易报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八条流入方应当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严格遵守草原法律法规,遵守草畜平衡制度,履行保护草原的义务。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
5、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强化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二)受理、调查和处理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质疑、举报、投诉;(三)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项目进行分级审核管理;(四)加强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动态监管,对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以及流转资料归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五)按照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应用平台,实现数据互通共享。第十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全民所有制单位或企业国有草原资源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草原资源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国有草原资源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一条乡(
6、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外流转草原承包经营权的监管;(二)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三)建立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动态信息,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四)对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资料归档管理,妥善保管。第十二条发包方应当履行下列职责:(-)规范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二)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草原经营权,开展经营活动进行管理;(三)审查流入方草原经营能力和资信情况;(四)出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放弃草原承包经营优先权证明;(五)将草原承包经营档案纳入村级档案管理。第十三条转出方作为
7、交易活动的主体,负责履行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审核手续,可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协助流入方办理过户手续等。公告、交易和交割期间,转出方不得对项目标的进行抵押、担保、另转他人等行为在内的任何处理。公告期间,转出方有义务接受意向流入方的咨询和协助。第十四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服务,严格履行下列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项目进场交易申请受理、公告信息、组织交易、成交确认等交易活动;(二)负责草原承包经营权电子交易系统的开发建设、日常运维和管理;(三)负责做好网上交易见证工作,充分发挥现场见证作用,建立紧急纠错机制
8、,妥善保留证据材料,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转送林草主管部门处理;(四)负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与全省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服务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五)配合林草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并提供相关资料;(六)负责建立、管理交易过程电子档案;(七胺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要求,强化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做好交易活动中失信主体相关信息的记录、管理等工作。第三章审核管理第十五条转出方流转草原承包经营权应当向有分级审核权限的林草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完成审核程序。(一)拟流转承包经营草原基本情况表。包括转出方身份信息和拟流转草原基本情况;(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
9、发包方代表的姓名,承包方代表身份证号码、住所,承包方全部家庭成员,拟流转草原的区域位置、四至坐标、面积数量、草地类型、质量等级、利用季节及现状等信息;(三)流转委托书。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草原经营权的,承包方应当出具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流转委托书,包括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四)承包方草原承包经营权证、草原承包合同及草畜平衡管理责任书原件及复印件;(五)提供具有草原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同意流转的书面材料;(六)提供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放弃优先权证明;(七)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八)全民所有制单位或企业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还应当提供
10、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未按规定提交审核申请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平台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第十六条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审核权限,对转出方流转申请进行审核。(-)面积五千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审核;(二)面积五千公顷以上至八千公顷以下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审核;(三)面积八千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审核。第十七条转出方流转草原承包经营权应当委托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交易作价参考依据。第十八条全民所有制单位或
11、企业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时,应当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表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首次交易的价格不能低于评估价。第十九条全民所有制单位或企业流转草原承包经营权,转出方按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关决策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进入公共资源平台交易。第四章申请与交易第二十条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申请的受理工作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交易申请流程如下:(一)登记注册。转出方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共享平台进行市场主体身份注册,身份注册实行实名注册制,已经完成注册的可以直接登录。(二)递交申请。转出方可登录草原承包经营权电子交易系统,填写草原承包经营权
12、交易申请表并上传相关资料扫描件,向交易中心网上递交申请。(三)受理。转出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交易中心应予受理。资料不全的退回申请人补齐资料,并一次性告知原因。第二十一条转出方向交易中心递交交易申请,应当提供下列资料:(-)转出方主体资格证明和草原承包经营交易申请表;(二)有权限的林草部门审核同意书;(三)转出方流转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权属证明材料(非原始权属人的转出方还需提供与原始权属人签订的流转合同);(五)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放弃草原经营优先权证明;(六)全民所有制单位或企业流转需提供内部决策和批准文件(含对流转起始价、加价幅度、流转条件、交易方式等事项的批准
13、);(七)流入方再流转草原承包经营权的,需提供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的证明材料;转出方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二条交易中心受理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项目后,应当及时发布公告信息。公告信息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官方网站发布。按规定公告及相关信息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由转出方负责同时发布。公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转出方的名称、住所;(二)交易标的简要情况;(三)流入方的资质条件;(四)交易方式、时间和地点;(五)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六)确定流入方的标准和方法;(七)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公告期限由转出方确定,流转底价低于IoOo万元的项目,公告期限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草
14、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项目,公告期限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公告期限以在网站上首次公告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为尽可能多征集意向流入方,交易中心可依据转出方申请,在未明确具体交易时间的前提下,在公共资源交易网预先发布项目公告,公告项目基本情况,征集意向流入方。第二十四条公告期间,转出方不得随意变更公告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提出合理说明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审核部门的同意或证明文件,在原公告渠道上发布变更公告。对挂牌价格、意向流入方资格和标的原因涉及面积、草地类型、用途改变、产草量等实质性变更的,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应当按公告期限要求顺延。第二十五条公告期满,如
15、未征集到意向流入方,交易中心可依申请和原约定延长公告期限。未变更交易条件延长公告期限的,按照原公告期限或约定时间延长公告期限。变更实质性交易条件延长公告期限的,转出方在提供新的内部决策和审批文件后,可申请延长公告期限,延长公告期限与原公告期限一致。第二十六条报名申请流程:(一)登记注册。意向流入方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共享平台登记注册,填写申请资料,登记注册实行实名注册制。(二)递交申请。意向流入方登录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填写项目报名申请表并上传相关资料扫描件,向受理该项目的交易中心网上递交申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三)资格确认。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受理报名申请,对意向流入方扫描上传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核验。材料齐全的,发放资格确认书;材料不全的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原因。第二十七条意向流入方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三)意向流入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意向流入方为外国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国家和甘肃省林草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有关规定;(五)符合公告对意向流入方的条件;(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