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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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保障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规范质量管理,根据粮 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吉林省 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储备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的入 库、储存、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监控,以及相关监督检查活动。第三条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监 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 工作。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履行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建 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岗位和责任人,从 事省级储备粮管理活动。第四条省级储备粮承储企

2、业的仓储设施和设备要符合吉林省 省级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能够保障省级储备 粮储存安全和质量安全。原粮承储企业应具备与承储粮食品种相适应 的等级、水分、杂质等质量指标、储存品质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 的仪器设备、检验场地以及相应的专业检验人员。主要食品安全指标 可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检验。成品粮承储企业应与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 定期开展质量安全检验,并在质量安全档案中如实记录检验结果。第五条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定期维护、按规定报废和更新检 验仪器设备,确保检验仪器设备正常运行;属于计量器具,应按要求 定期检定,快检仪器设备应当定期校验。第六条省级储备粮具体质量

3、安全要求如下:(一)原粮。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稻谷、玉米、小 麦、大豆各项质量指标分别符合GB 1350稻谷、GB 1353玉 米、GB 1351小麦、GB 1352大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 准;储存品质指标分别符合GB/T 20569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 GB/T 20570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71小麦储存品质 判定规则、GB/T 31785大豆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宜存要求;食 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二)成品粮。大米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小麦粉为距 离保质期不少于6个月的产品。大米、小麦粉各项质量指标分别符合 GB/T 1354大米、G

4、B/T 1355小麦粉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标签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三)食用植物油。食用植物油原则上应为60天内加工的产品, 大豆油、玉米油、葵花籽油各项质量指标分别符合GB/T 1535大豆 油、GB/T 19111玉米油、GB/T 10464葵花籽油要求,储存 品质指标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 定。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可确定具体质量要求。第七条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收购省级储备粮应当按照相关标准 和吉林省收购粮食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的规定进行质量安全 检验。不符合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经整理后仍不达 标的,不得入库。省储备粮管

5、理有限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对收购原粮的 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开展验收;省储备粮管理有 限公司负责组织成品粮质量安全验收。验收结果由省储备粮管理有限 公司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可结合省级储 备粮库存检查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可作为省级储备 粮。第八条 省级储备原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品种、生产年 份、等级不同的不得混存。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 质混存,并按规定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储 粮化学药剂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成品粮储存,按照吉林省省级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试行) 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6、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要督促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加强 日常质量安全检查,健全质量档案。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库存粮食质量检查,检查承储企业执行质量安全管控相关规定情况,开展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验,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第十条 对发现的不宜存粮食要及时报请轮换;对结露、虫害、 发热、霉变等情况,应查明原因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最大 限度降低损失;发生严重霉变、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等问题,应及时报 告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并按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有关要求 及时妥善处置。第十一条建立出库检验制度。省级储备粮出库时,要按照相关 标准和吉林省收购粮食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的规定,委托有 资

7、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 据,未经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在储存期间施用过储粮药剂且未 满安全间隔期的,应增加储粮药剂残留检验,检验结果超标的应暂缓 出库。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检验 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应当随货同行,报告有效期为6个月,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有效期满,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报告。通过粮食交 易平台销售的,应公告粮食质量安全情况,且与交易粮食实物相符。第十二条省级储备粮入库后,承储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建立逐货 位质量安全档案,按时间顺序如实记录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 地、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

8、药剂 使用情况、销售去向和出库时间,以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等质量安全 信息。质量安全档案不得伪造、篡改、损毁、丢失,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省级储备粮应加强信息化管理,承储企业应按照要求实行线上动态更新有关质量信息。第十三条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要定期开展质量安全教育培 训,宣传贯彻省级储备粮质量政策规定、标准和检验技术。对不能履 行职责的有关人员要督促承储企业及时调整。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 加强对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适时开展粮食质量安全 相关政策法规、检验技术培训,引导和支持承储企业强化管理意识、 健全管理制度、提升管理能力。第十四条受委托开展省级储备粮质量检验

9、的具体要求为:(一)质检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认定,熟悉省级 储备粮质量政策,实行检验工作负责制,检验人对检验数据负责,审 核签发人承担管理责任,检验机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对存在出 具虚假检验数据等情况的,纳入诚信记录,不再委托检验任务。(二)现场杆样。由检验机构现场杆样,杆样方法、程序和杆样 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杆样过程采取录像或拍照等有效方 式,确保杆样规范、公正、真实。托样机构和打样人员对杆样合规 性、样品真实性、信息准确性负责。承储企业应提供真实货位信息、 杆样用具和样品暂存地点等条件,选派辅助人员,配合做好杆样工 作,不得弄虚作假,调换样品,不得送样检验。(三

10、)发现问题。重点关注粮食发热、霉变、异味、严重虫粮等 异常情况,以及仓房底部或其他部位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 好、筛下物堆集等情况。对此,应按相关规定单独杆样、单独评价, 如实记录异常区域位置和粮食数量,告知承储企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对发现的存在埋样、换样及调 换标的物等舞弊行为,应告知相关部门和单位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四)检验项目。按委托方要求的检验项目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 委托方,并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未经委托方同 意,不得擅自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检验报告。(五)资料和样品管理。抽样单、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留存 时间应不少于6年。备份样

11、品应在低温、干燥等适宜的环境中妥善保 存,原则上保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或委托方要求的时限。特殊情况确 实无法继续保存的,经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处置。第十五条检验结果争议处置。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对监督检查 中检验结果存在争议的,应自接到结果反馈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 出申请复检并充分说明理由。监督检查机构认为需要复检的,可以安 排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必要时,可由其他具备条件的省级 以上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应当使用备份样品。有充 分理由说明备份样品不具备代表性的,可以安排重新井样。复检不得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第十六条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对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 质量安全状况、验

12、收检验结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 括粮食质量安全状况、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等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年 度检查比例不低于省级储备规模的30%,检查覆盖面不低于承储企业数 量的30%o承储企业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配合杆样,提供检查所需的 各类文件、材料、记录凭证,以及辅助人员和设备。第十七条建立问题整改机制。对检查发现的省级储备粮质量不 达标、储存品质不宜存和食品安全超标等粮食质量安全问题,监督检 查部门应及时通报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整改要求。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应及时反馈承储企业,并督促指导承储企 业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时限、责任人,并对整改工作跟踪 督办。第十八条承储企

13、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监督检 查部门的整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对水分、杂质、不 完善粒含量等质量不达标的粮食,及时采取烘干、清杂、整理等措 施,加强粮情监测、注意通风,合理降水、降温,确保储存安全和质 量安全;对储存品质不宜存粮食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对检 出的食品安全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及时结合年度轮换计划报 请轮换。超标粮食按照推进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合理化利用的原则,根据吉林省超标粮食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严禁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有关整改情况按时 报送监督检查部门。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存在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14、筛下 物堆集,以及埋样、换样、调换标的物等舞弊行为,或发现违纪违法 违规问题和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依据核查结果和管理权限,对承储 企业和有关责任人依纪依法依规处理。第二十条 承担委托检验的粮食检验机构和人员,违反相关规 定,不规范杆样、未采用规定的检验方法、未按规范的检验程序检 验、出具虚假检验数据等违纪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 理。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 日起施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吉林省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2023年12月19日,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了吉林省储 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出

15、台背景2021年2月以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了粮食质量安全 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2021年 7月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了吉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 第274号),为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吉林省省 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确保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结合实际,制定 了吉林省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二、制定依据依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 法吉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对其中 涉及地方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的内容作了强调和细化。三、主要内容吉林省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共21条,主要明确 了各方职责、对

16、省级储备粮的入库、储存和出库质量管控、质量安全 检验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各方责任。明确了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储备粮管理 有限公司及承储企业在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二是入库、储存及出库质量安全管控。明确了入库粮食质量要 求,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验收应经有资质的质检机构检验,验收 不合格的不可作为省级储备粮,督促承储企业加强日常质量安全检 查,健全质量档案。委托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开展出库检验,检验结果 作为出库质量依据。三是质量安全检验管理。质检机构实行检验工作负责制,检验人 对检验数据负责,审核签发人承担管理责任,检验机构对出具的检验 报告负责。明确由检验机构现场杆样,杆样方法、程序和杆样人员应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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