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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形测量作业指导书全套(一)地形测量工艺流程图(二)地形测量方法及要求一、说明本指导书只适用于工程施工中局部范围内的大比例尺地形图测 量。地形测量控制网点是在施工控制网基础上加密得到的,坐标 系统和高程系统应与施工坐标系、高程系统相一致。远离工区时, 也可以采用北京坐标系或独立坐标系统。比例尺为1 : 200、1 : 500、1 :1000和1 : 2000 ,按正方形或矩形法分幅。图式符号 执行国家最新版本的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地 形测量由于外业数据采集和内业成图所使用的仪器和软件不同 而采用不同的方法,不论采用何种方法,成图都必须满足规范要 求和用户要求。本指
2、导书中用字母M表示地形图比例尺分母。二、图根控制点(包括测站点)的测量1 . 一般规定1.1 图根点是直接供测图使用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点,可在各等级 控制点上采用经纬仪交会法、测距导线法、全站仪坐标法、三角 高程、水准测量、GPS等方法测量。1.2 图根点或测站点的精度以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中误差来衡量, 其点位中误差不应超过图上0.1 ;其高程中误差不应超过测 图基本等高距的1/10。13为了节约,图根点可以采用临时地面标志。1.4 图根点的密度因测图使用的仪器不同要求也不同,只要能够 保证碎部点的平面高程精度即可。1.5 测站点可以在测图过程中根据需要随时测放。2 .图根点测量(略)三、地形测
3、量测绘内容及取舍地形图应表示测量控制点、居民地和垣栅、工矿建筑物及其他设 施、交通及附属设施、管线及附属设施、水系及附属设施、境界、地 貌和土质、植被等各项地物、地貌要素,以及地理名称注记等。 并着重显示与测图用途有关的各项要素。地物、地貌的各项要素的表示方法和取舍原则,除应按现行国家 标准地形图图式执行外,还应符合如下有关规定。.测量控制点测绘1.1 测量控制点是测绘地形图和工程测量施工放样的主要依据, 在图上应精确表示。1.2 各等级平面控制点、导线点、图根点、水准点,应以展点或 测点位置为符号的几何中心位置,按图式规定符号表示。居民地和垣栅的测绘2.1 居民地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主要附
4、属设施应准确测绘实 地外围轮廓和如实反映建筑结构特征。2.2 房屋的轮廓应以墙基外角为准,并按建筑材料和性质分类, 注记层数。1 : 500与1 : 1000比例尺测图,房屋应逐个表示, 临时性房屋可舍去;1 : 2000比例尺测图可适当综合取舍,图上 宽度小于0.5mm的小巷可不表示。23建筑物和围墙轮廓凸凹 在图上小于04mm ,简单房屋小于0.6mm时,可用直线连接。2.4 1 : 500比例尺测图,房屋内部天井宜区分表示;1 : IOOO 比例尺测图,图上6mm2以下的天井可不表示。2.5 测绘垣栅应类别清楚,取舍得当。城墙按城基轮廓依比例尺 表示,城楼、城门、豁口均应实测;围墙、栅栏
5、、栏杆等可根据 其永久性、规整性、重要性等综合考虑取舍。2.6 台阶和室外楼梯长度大于3M毫米,宽度大于IM毫米的应 在图中表示。2.7 永久性门墩、支柱大于IM毫米的依比例实测,小于IM毫 米的测量其中心位置,用符号表示。重要的墩柱无法测量中心位 置时,要量取并记录偏心距和偏离方向。2.8 建筑物上突出的悬空部分应测量最外范围的投影位置,主要 的支柱也要实测。工矿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测绘3.1 工矿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测绘,图上应准确表示其位 置、形状和性质特征。3.2 工矿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依比例尺表示的,应实测其外 部轮廓,并配置符号或按图式规定用依比例尺符号;不依比例尺 表
6、示的,应准确测定其定位点或定位线,用不依比例尺符号表示。交通及附属设施测绘4.1 交通及附属设施的测绘,图上应准确反映陆地道路的类别和 等级,附属设施的结构和关系;正确处理道路的相交关系及与其 它要素的关系;正确表示水运和海运的航行标志,河流和通航情 况及各级道路的通过关系。4.2 铁路轨顶(曲线段取内轨顶)、公路路中、道路交叉处、桥 面等应测注高程,隧道、涵洞应测注底面高程。4.3 公路与其它双线道路在图上均应按实宽依比例尺表示。公路 应在图上每隔1520mm注出公路技术等级代码,国道应注出 国道路线编号。公路、街道按其铺面材料分为水泥、沥青、砾石、 条石或石板、硬砖、碎石和土路等,应分别以
7、磅、沥、砾、石、 砖、殖、土等注记于图中路面上,铺面材料改变处应用点线分开。4.4 铁路与公路或其它道路平面相交时,铁路符号不中断,而将 另一道路符号中断;城市道路为立体交叉或高架道路时,应测绘 桥位、匝道与绿地等;多层交叉重叠,下层被上层遮住的部分不 绘,桥墩或立柱视用图需要表示,垂直的挡土墙可绘实线而不绘 挡土墙符号。4.5 路堤、路堑应按实地宽度绘出边界,并应在其坡顶、坡脚适 当测注高程。4.6 道路通过居民地不宜中断,应按真实位置绘出。高速公路应 绘出两侧围建的栅栏(或墙)和出入口,注明公路名称。中央分 隔带视用图需要表示。市区街道应将车行道、过街天桥、过街地 道的出入口、分隔带、环岛
8、、街心花园、人行道与绿化带绘出。4.7 跨越河流或谷地的桥梁,应实测桥头、桥身和桥墩位置,加 注建筑结构。码头应实测轮廓线,有专有名称的加注名称,无名 称者注码头,码头上的建筑应实测并以相应符号表示。4.8 大车路、乡村路、内部道路按比例实测,宽度小于IM毫米 时只测路中线,以小路符号表示。管线测绘5.1 永久性的电力线、电信线均应准确表示,电杆、铁塔位置应 实测。当多种线路在同一杆架上时,只表示主要的。城市建筑区 内电力线、电信线可不连线,但应在杆架处绘出线路方向。各种 线路应做到线类分明,走向连贯。5.2 架空的、地面上的、有管堤的管道均应实测,分别用相应符 号表示。并注明传输物质的名称。
9、当架空管道直线部分的支架密 集时,可适当取舍。地下管线检修井宜测绘表示。53污水篦子、消防栓、阀门、水龙头、电线箱、电话亭、路灯、 检修井均应实测中心位置,以符号表示,必要时标注用途。水系测绘6.1 江、河、湖、海、水库、池塘、泉、井等及其它水利设施, 均应准确测绘表示,有名称的加注名称。根据需要可测注水深, 也可用等深线或水下等高线表示。6.2 河流、溪流、湖泊、水库等水涯线,按测图时的水位测定, 当水涯线与陡坎线在图上投影距离小于Imm时以陡坎线符号 表示。河流在图上宽度小于0.5mm、沟渠在图上宽度小于Imm (1 : 2000在形图上小于0.5mm )的用单线表示。6.3 海岸线以平均
10、大潮高潮的痕迹所形成的水陆分界线为准。各 种干出滩在图上用相应的符号或注记表示,并适当测注高程。6.4 水位高及施测日期视需要测注。水渠应测注渠顶边和渠底高 程;时令河应测注河床高程;堤、坝应测注顶部及坡脚高程;池 塘应测注塘顶边及塘底高程;泉、井应测注泉的出水口与井台高 程,并根据需要注记井台至水面的深度。境界测绘7.1 境界的测绘,图上应正确反映境界的类别、等级、位置以及 与其它要素的关系。7.2 县(区、旗)和县以上境界应根据勘界协议、有关文件准确 清楚地绘出,界桩、界标应测坐标展绘。乡、镇和乡级以上国营 农、林、牧场以及自然保护区界线按需要测绘。73两级以上境界重合时,只绘高一级境界符
11、号。地貌和土质的测绘8.1 地貌和土质的测绘,图上应正确表示其形态、类别和分布特 征。8.2 自然形态的地貌宜用等高线表示,崩塌残蚀地貌、坡、坎和 其它特殊地貌应用相应符号或用等高线配合符号表示。8.3 各种天然形成和人工修筑的坡、坎,其坡度在70。以上时表 示为陡坎,70。以下时表示为斜坡。斜坡在图上投影宽度小于 2mm ,以陡坎符号表示。当坡、坎比高小于1/2基本等高距或 在图上长度小于5mm时,可不表示,坡、坎密集时,可以适当 取舍。8.4 梯田坎坡顶及坡脚宽度在图上大于2mm时,应实测坡脚。 当1 :2000比例尺测图梯田坎过密,两坎间距在图上小于5mm 时,可适当取舍。梯田坎比较缓且
12、范围较大时,可用等高线表示。8.5 坡度在70。以下的石山和天然斜坡,可用等高线或用等高线 配合符号表示。独立石、土堆、坑穴、陡坡、斜坡、梯田坎、露岩地等应在上下方分别测注高程或测注上(或下)方高程及量注8.6 各种土质按图式规定的相应符号表示,大面积沙地应用等高 线加注记表示。植被的测绘9.1 地形图上应正确反映出植被的类别特征和范围分布。对耕地、 园地应实测范围,配置相应的符号表示。大面积分布的植被在能 表达清楚的情况下,可采用注记说明。同一地段生长有多种植物 时,可按经济价值和数量适当取舍,符号配制不得超过三种(连 同土质符号)。9.2 旱地包括种植小麦、杂粮、棉花、烟草、大豆、花生和油
13、菜 等的田地,经济作物、油料作物应加注品种名称。有节水灌溉设 备的旱地应加注喷灌、滴灌”等。一年分几季种植不同作 物的耕地,应以夏季主要作物为准配置符号表示。9.3 田填宽度在图上大于Imm的应用双线表示,小于Imm的 用单线表示。田块内应测注有代表性的高程。10 .注记10.1 要求对各种名称、说明注记和数字注记准确注出。图上所 有居民地、道路、街巷、山岭、沟谷、河流等自然地理名称,以 及主要单位等名称,均应调查核实,有法定名称的应以法定名称 为准,并应正确注记。10.2 地形图上高程注记点应分布均匀,丘陵地区高程注记点问 距为图上23cmo103山顶、鞍部、山脊、山脚、谷底、谷口、沟底、沟
14、口、凹 地、台地、河川湖池岸旁、水涯线上以及其他地面倾斜变换处, 均应测高程注记点。10.4 城市建筑区高程注记点应测设在街道中心线、街道交叉中 心、建筑物墙基脚和相应的地面、管道检查井井口、桥面、广场、 较大的庭院内或空地上以及其他地面倾斜变换处。10.5 基本等高距为0.5米时,高程注记点应注至厘米;基本等高 距大于05米时可注至分米。11 .地形要素的配合11.1 当两个地物中心重合或接近,难以同时准确表示时,可将 较重要的地物准确表示次要地物移位0.3mm或缩小1/3表示。11.2 独立性地物与房屋、道路、水系等其它地物重合时,可中 断其它地物符号,间隔03mm ,将独立性地物完整绘出
15、。11.3 房屋或围墙等高出地面的建筑物,直接建筑在陡坎或斜坡 上且建筑物边线与陡坎上沿线重合的,可用建筑物边线代替坡坎 上沿线;当坎坡上沿线距建筑物边线很近时,可移位间隔0.3mm11.4 悬空建筑在水上的房屋与水涯线重合,可间断水涯线,房 屋照常绘出。11.5 水涯线与陡坎重合,可用陡坎边线代替水涯线;水涯线与 斜坡脚线重合,仍应在坡脚将水涯线绘出。11.6 双线道路与房屋、围墙等高出地面的建筑物边线重合时, 可以建筑物边线代替路边线。道路边线与建筑物的接头处应间隔 0.3mmo11.7 境界以线状地物一侧为界时,应离线状地物03mm在相应 一侧不间断地绘出;以线状地物中心线或河流主航道为
16、界时,应 在河流中心线位置或主航道线上每隔35cm绘出34节符号。 主航道线用0.15mm黑实线表示;不能在中心线绘出时,国界 符号应在其两侧不间断地跳绘,国内各级行政区划界可沿两侧每 隔35cm交错绘出34节符号。相交、转折及与图边交接处 应绘符号以示走向。11.8 地类界与地面上有实物的线状符号重合,可省略不绘;与 地面无实物的线状符号(如架空管线、等高线等)重合时,可将 地类界移位0.3mm 绘出。11.9 等高线遇到房屋及其它建筑物,双线道路、路堤、路堑、 坑穴、陡坎、斜坡、湖泊、双线河以及注记等均应中断。11.10 当图式符号不能满足测区内测图要求时,可自行设计新的 符号,但应在图廓外注明。四、测图平板仪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