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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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康市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的通知(国办发2021 13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要求,有效预防和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组织保障第一条 坚持实行反对拐卖人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联席会议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

2、旅广电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关工委、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市残联、西部机场集团安康机场有限公司、西安铁路集安康市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的通知(国办发2021 13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要求,有效预防和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组织保障第一条 坚持实行反对拐卖人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联席会议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

3、会监察和司法工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关工委、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市残联、西部机场集团安康机场有限公司、西安铁路集团安康车务段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规章。文旅广电部门要鼓励和指导创作反拐题材的文艺作品,加大反拐节目的播出频次并优先安排在黄金时段播放,不断提高反拐宣传教育的传播力、影响力。教体、民政、民族宗教等部门要将反拐知识宣教纳入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儿童福利院等院校的安全

4、管理范畴,开展宣传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偏远地区、社区开展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传教育。第九条 交通运输、民航、铁路、公安、人社、文旅广电、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定期在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人力资源市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开展反拐专题宣传,并在日常安全宣传中纳入反拐相关内容。妇儿工委办公室、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要面向关联人群和被解救人员开展反拐主题宣传活动、专题培训和心理健康辅导,提高特殊群体的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第十条公安机关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反规章。文旅广电部门要鼓励和指导创作反拐题材的文艺作品,加大反

5、拐节目的播出频次并优先安排在黄金时段播放,不断提高反拐宣传教育的传播力、影响力。教体、民政、民族宗教等部门要将反拐知识宣教纳入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儿童福利院等院校的安全管理范畴,开展宣传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偏远地区、社区开展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传教育。第九条 交通运输、民航、铁路、公安、人社、文旅广电、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定期在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人力资源市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开展反拐专题宣传,并在日常安全宣传中纳入反拐相关内容。妇儿工委办公室、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要面向关联人群和被解救人员开展反拐主题宣传活动、专题培训和心理健康辅

6、导,提高特殊群体的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第十条公安机关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反现、救助流浪乞讨和被强迫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教体、民政、关工委等部门要保障所有适龄儿童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工作。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要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对发现疑似拐卖妇女情形的,应及时报告属地公安机关并进行制止。要规范儿童收养程序,严厉打击非法收留抚养行为,整治网络非法送养,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以收养为名买卖儿童的行为。卫健、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进一步做好孕产妇出入院信息登谣口身份核实制度,严厉打击代孕等违法行为。第十七条司

7、法行政部门和监狱系统要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鼓励坦白、检举、揭发拐卖人口犯罪行为要加强对拐卖人口罪犯的教育和改造,最大限度减少和消除其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要严把中介机构市场主体准入关,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依法取缔非法中介机构,对中介机构发布虚假劳务、虚假征婚广告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第十八条 外事部门要加强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预防的政府间合作与区域化治理,不断深化与其他国家、地区在预防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方面的多边他监护人切实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落实政府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关爱保护和依法承担的监护职责。第四章打击

8、解救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将打拐工作分解到岗、落实到人,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完善公安机关牵头,成员单位配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打拐工作机制,持续组织开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专项行动,始终保持打击拐卖人口犯罪高压态势。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侦办拐卖儿童案件一长三包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专案组组长,全面负责侦查破案、解救被拐卖儿童、安抚受害人亲属等工作。要严格执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接到儿童失踪报警后迅速调集警力开展堵截、查找工作,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解救受害人。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市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重特大和系列拐卖人口案件的督

9、办、指导和协调。要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违法犯罪,加强城乡接合部、城中村等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整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失足妇女教育帮扶工作。要依法打击组织强迫儿童、残疾人乞讨以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盗窃人体器官、欺骗或强迫他人捐献器官、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等犯罪行为。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要建立完善打拐热线、反拐信箱等举报机制,用好失踪儿童信息紧急发布平台(钉钉团圆系统),持续拓宽群众举报相关线索的渠道,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和提供失踪儿童信息,并对提供有效线索或者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要健全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完善全市打拐DNA信息库。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全面深入开展

10、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工作,及时发现并采集疑似涉拐人员血样,检验录入打拐DNA信息库。要严把儿童落户关,严厉打击违法开展的虚假亲子鉴定行为。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境外人员的清查力度,做好被解救涉外人员的遣返和接收工作;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沟通配合,及时掌握拐卖人口犯罪动态,强化查缉堵截工作。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网信部门要加强互联网和移动网络社交等平台监管,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和移动平台发布淫秽信息、从事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定期开展净网行动,清理利用网络平台发布的非法收留抚养、拐卖妇女儿童、性侵害未成年人等相关信息,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拐卖人口犯罪。第二十七条公安机

11、关、法院、检察院要加强沟通配合,完善案件调查程序,落实好一站式询问救助工作机制,提高取证质量和效果,避免被拐卖受害人受到二次伤害。要坚持从严从快、公正高效的原则,对拐卖人口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多次参与、拐卖多人,同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坚决依法严惩。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要针对新形势下打击拐卖儿童积案、网络拐卖犯罪、网络暴力等问题,积极开展会商研究,确保在反拐工作的司法活动中,法律适用准确有效,保障反拐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不断提高反拐工作法治化、协同化、科技化、社会化水平。第五章救助安置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和联席会议

12、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构建多部门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和康复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落实安置政策,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家庭与社区融入等工作,帮助其适应新环境新生活、顺利回归社会。第三十条 民政部门要完善救助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引入社会工作等专业力量提供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训等服务;持续关爰流动、留守妇女儿童;为被解救受害人提供适合其身心特点的临时性救助服务,做好被拐卖受害人的返乡工作,帮助解决实际生活和入学困难,保障其顺利回归家庭、学校和社会。对不能及时返乡的被拐卖受害人,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材料,交由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性救助服务。第三十

13、一条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帮助身份信息不明确的被拐卖受害人查找亲属,教育、督促其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一定期限仍未查明身份信息的被拐卖受害人,依法办理户籍,并落实相关社会保障政策。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要优先受理涉及被解救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案件,代理妇女儿童诉讼,提供非诉讼代理服务,总结推广为被解救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成功经躺口做法,依法维护被解救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卫健部门和残联要依法指定定点有资质的机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安全、有双 方便的基本医疗服务、心理疏导和治疗服务,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残疾等级评定。第三十三条 人社、民政、工会

14、等要为不能或不愿回原住地的16周岁以上被拐卖受害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守安规定给予相应的就业扶持优惠政策。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要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拐卖受害人提供资金、技术和专业服务。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被解救受害人员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由居住地派出所建立专门档案,跟踪了解被解救受害人的生活状况,必要时协调当地民政、妇联、残联等部门帮助解决其基本生活W入学问题。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贯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年度实施方案,并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反拐工作实施方案,并开展自查评估。每年12月15日前各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年度反拐工作情况报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12月25日前,各级联席会议将年度反拐工作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联席会议。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市反对拐卖人口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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