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施工组织大纲设计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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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力发电厂施工组织大纲设计规定(试行)【颁布单位】 电力工业部 【颁布日期】 19970509 【实施日期】 19970509 1 总 则22 一般规定23 单独计算费用的项目43.1 施工总平面及竖向布置43.2 交通运输53.3 力能供应64 施工措施85 附 则81 总 则 1.0.1 为使施工组织设计专业工作从建设标准到内容深度有所遵循,特制定本规定。1.0.2 本规定适用于单机容量新(扩、改)建火力发电工程。单机容量小于或大于机组工程可参照使用。1.0.3 施工组织设计要执行“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电力建设方针。实现“控制造价,合理工期,达标投产”的目标,满足在基本建设

2、中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的要求。1.0.4 在设计中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现行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电力建设行业基本建设预算费用标准及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 2 一般规定 2.0.1 在初步设计中,施工组织大纲部分的内容深度除应符合现行“火力发电厂初步设计文件内容深度规定”的要求外,还应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提供可靠的外部条件,为编制概算提供准确的工程量和使其他专业设计能满足施工提出的要求。根据施工组织大纲编制的概算,应能指导施工组织设计,并能使静态投资(基础价)起到控制作用。 2.0.2 在初步设计或预设计中,“五通一平”单项工程设计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有方案

3、比选及论证; (2) 有较准确的工程量,以便编制单项工程概算; (3) 有必要的协议文件,使方案与概算能够落实。 2.0.3 在初可、可研文件中,施工组织设计章节内容可参照“大纲”设计深度的要求适当简化,但应对项目外部条件及实施条件从施工组织角度进行论述。对大件运输的可行性及费用要进行论证。 2.0.4 在施工图阶段,施工组织设计专业除应完成院内分工负责的单项工程施工图外,还应参加施工组织设计(纲要和总设计)审查,协助施工单位控制工程造价。 2.0.5 施工组织设计专业应向技经专业提供或确认满足概算编制的相关资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施工租地面积及使用年限; (2) 施工生产、生活区

4、土石方量及全厂取土源地和弃土堆场; (3) 施工生产、生活区拆迁工程量; (4) 施工生产、生活区排水措施; (5) 施工进厂公路、铁路、码头方案及工程量; (6) 大件设备运输及吊装特殊措施方案及费用; (7) 施工用水、电、通信的方案及工程量; (8) 土建、水工及安装专业施工措施方案及工程量; (9) 设备、材料倒运量及运距(当施工场地狭小时); (10) 过渡措施方案及工程量(扩、改建电厂); (11) 施工轮廓进度。 2.0.6 合理施工工期应按照电力部电建号文的规定执行。 2.0.7 利用外资工程和机组容量与本规定不一致时,可以就近套用,例如单机300360的进口机组可套用300机

5、组标准,单机600660的进口机组可套用600机组的标准,在设计中还应考虑合资或合作工程中外商提出的合理要求。 2.0.8 扩改建工程的施工组织大纲设计应尽量利用老厂原有设施,减少拆迁,并考虑施工过渡等要求。 3 单独计算费用的项目 3.1 施工总平面及竖向布置 3.1.1 施工生产区一般布置在厂区的扩建端。当场地狭窄时,用地应从严掌握,必要时可以在近处增选部分用地。 3.1.2 施工生活区的布置应以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为原则,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本着永临结合的精神论证施工与电厂生活区合建的合理性。 3.1.3 施工生产、生活区用地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 施工生产、生活用地控制

6、指标(公顷)地区类别机 组 容 量生产用地生活用地()()()3.1.3.1 表3.1.3中指标不包括距厂区较远的灰场,水源地及相应管线的施工用地,这部分用地可根据施工实际需要安排,并分别计算其租用年限。 3.1.3.2 施工生产、生活用地以租用为原则;对于计划前后两期连续扩建工程的厂区用地,可按规划容量一次征用,但必须作为施工用地充分利用并相应减少施工临时租地。 3.1.3.3 当主厂房为钢结构时,按0.9系数调整施工生产区用地。 3.1.3.4 单台机组施工时,按0.8系数调整施工生产、生活区用地,当一次建设34台机组时,施工用地原则上不超过3.1.3规定范围。 3.1.3.5 施工生活区

7、建筑物以楼房为主,平房为辅,以节约用地。当确需多建平房时,应做专门的论证,经审定后,占地可适当增加。 3.1.3.6 当厂区预留脱硫场地时,应相应减少施工区用地。 3.1.3.7 地区类别应符合表3.1.3.7的规定。 表3.1.3.7 地 区 类 别类 别省 市 自 治 区 名 称上海、重庆、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云南、贵州、广东、广西、福建、海南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宁夏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甘肃、青海、新疆、西藏3.1.4 厂区扩建端的施工生产区竖向布置(含排水系统)宜与厂区统一规划,进行土方平衡,当土方工程量较大时,在满足施工要求的前提下,

8、可采用阶梯式布置,施工生活区与远离厂区的水源地、灰场及管线等施工区应进行必要的土石方平整,并有良好的排水措施。 3.2 交通运输 3.2.1 当电厂设有铁路专用线时,宜设置施工临时铁路,施工铁路按工企三级标准设计,如需建设大件码头或沙石料专用码头时,应有专门的论证。 3.2.1.1当电厂无铁路专用线并采用水路来煤时,施工期间宜尽量利用运煤码头,增加部分设施以卸运设备与材料,如需单独建设大件码头时,应有专门的论证。 3.2.2 施工道路 3.2.2.1 为减少对电厂永久性进厂道路的干扰,宜为施工生产区修建专用的进场道路,施工主场区至施工生活区及较远的水源地、灰场、管线等专用的施工现场,也应有可供

9、施工用的道路,施工道路应尽量做到统一规划,永临结合,永临结合道路要考虑到施工期间道路的损坏情况。 3.2.2.2 施工专用道路一般采用米宽的泥结碎石路面,当需做为大件运输通道时,尚应满足大件运输车辆的要求。 3.2.2.3 施工现场出入口一般不应少于两处,出入口位置应考虑到物流顺畅及人流、货流分流并具有便利的道路引接条件。 3.2.3 大件运输 3.2.3.1在可研阶段应委托有资格的单位提出大件运输可行性的咨询报告,论证通路的可行性,并提出相应的投资估算。 3.2.3.2 在设备技术条件(或标书)中,应对大件运输限界条件提出要求。 3.2.3.3 当主设备厂家确定后,如大件运输可采用多种方式时

10、,应做运输方式的技术经济比较,有条件的情况下,应通过招标,确定合理的运输方式。并按推荐方案提出大件运输措施费用概算。 3.3 力能供应 3.3.1 施工用水 3.3.1.1 施工用水水源应根据水源的种类、水质及水源地到施工现场的距离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在条件允许时,应尽量考虑永临结合,以节省投资。 3.3.1.2 施工用水单项工程的设计范围为:从取水地点至施工临时供水母管、临时供水升压泵房进水侧、或临时给水泵房至临时贮水池(塔)的取水、贮水设施和输水管道。但不包括供水环网。 3.3.1.3 施工总用水量应符合表3.3.1.3的规定: 表3.3.1.3施工用水指标机 组 容 量总 用 水

11、 量 ()()注:主厂房为钢结构时取较低值。 3.3.2 施工用电 3.3.2.1 施工用电的工程量应包括从电源点高压外线起,到施工变电所610的配电装置(或开关站)止。 3.3.2.2 施工供电线路一般不设备用,但施工供电电源点的选取应根据供电能力、供电可靠性、电压等级以及距施工现场的距离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当与其他用户合建变电所时,投资应合理分担。 3.3.2.3 施工变电所(或开关站)宜靠近规划施工负荷的中心。主变压器应采用三相无载调压降压变压器,其容量应根据施工用电负荷容量(见表3.3.2.3),或由供电电源电压变压器最小额定容量来确定。 表3.3.2.3施工用电指标机组容

12、量变压器容量()高峰用电负荷()()3.3.2.4 当水源地、灰场远离厂区时,其施工电源设施宜按永临结合方式设置。 3.3.3 施工通信的设计范围应从当地邮电支局引出至现场施工通信总机的引入端,不包括通信总机,通信中继线可按对外线考虑。当需新建线路时,应按永临结合的方式架设。 4 施工措施 4.0.1 施工措施费是指在施工中必须发生,而定额中明确不包括的费用。在满足安全施工和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采用费用较低的施工方案,施工措施按院专业分工进行编制,经过施工组织专业认可后,归入“大纲”,并根据措施实际工程量编制概算。 4.0.2 对主厂房、冷却塔等建(构)筑物,当地下水位较高时,应提出合理

13、的施工降水措施方案及工程量。 4.0.3 对取水、排水建(构)筑物的水下部分和地下水位较高的翻车机室等应提出若干可行的施工方案,结合工程量并按概算要求,多专业协同综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0.4 穿越或跨越铁路、公路、堤防以及河流的各种管(沟)道的施工方案,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提出具体施工措施与工程量。 4.0.5 与施工关系较大的设计方案,应就施工措施和工程量按概算要求,多专业协同综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如与相关定额使用条件不符时,应编制估价表,使经济比较结果能与概算一致。 4.0.6 设计中应为主要施工机械的使用预留条件,但不计列购置大型机械补助费用。 4.0.7 由于场地狭小等原因,设备、材料需要发生场外倒运时,应估算倒运量及运距,以计算二次倒运费用。 4.0.8 扩、改建电厂,为保证电厂安全生产需采取过渡措施时,应有方案论证与准确的工程量,并取得生产单位认可。 5 附 则 5.0.1 本规定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负责解释。 5.0.2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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