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花弹生产安全条件 AQ4121—20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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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100C 68备案号:AQ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 41212012礼花弹生产安全条件The safe conditions for aerial shell production报批稿2012 - 12 - 10发布2013 - 03 - 01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AQ 41XX201X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一般性要求25 选址26 总平面与工艺布置37 厂(库)房与配套设施38 生产设备59 安全设施510 人员与教育培训511 安全管理6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礼花弹生产工艺流程图8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基本安全

2、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管理档案一览表10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第1、2、3章和附录A、附录B以及带“宜”字的内容为推荐性,其余为强制性。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烟花爆竹分技术委员会(SAC/TC288/SC4)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长沙矿山研究院(湖南长斧众和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金明、范军政、邓庆茂、钟自奇、谭林。11礼花弹生产安全条件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礼花弹生产企业的规划与选址、总平面与工艺布置、厂(库)房与配套设施、生产设备、安全设施、人

3、员与教育培训、安全管理等条件。本标准适用于礼花弹生产企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0631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 11652 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 19594 烟花爆竹 礼花弹GB 50161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AQ 4101 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 4102 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 4114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3 术语和定义GB 11652和GB 5016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3.1土地利用率 land utilization rate总用地面积减去因自然因素等造成不能使用土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值的百分率。3.2生产线 production line完成烟火药制造、效果件制作等一个工艺过程的两个或多个工房及配套设施。3.3生产区 production zone由一条以上功能相同或相近生产线构成的相对独立的区域。3.4一级中转库 primary transit store在危险品生产区内暂时集中储存药物、含药半成品等危险物品的库房。3.5二级中转库 secondary transit store在危险品生产线上暂时储存药物、含药半成品等危险物品的库房。3.6临时储

5、存间(室)temporarytransit chamber在工房附近临时存放药物、含药半成品等危险物品的工房、抗爆间室或存药洞。4 一般性要求4.1 礼花弹生产企业的最小年生产能力不应小于3万箱;其占地面积应根据生产能力和土地利用率确定,土地利用率为100%时,最小占地面积不应小于200000m2。4.2 礼花弹生产企业的选址、总平面与工艺布置、厂(库)房与配套设施、生产设备、安全设施应符合GB 50161的规定,作业操作应符合GB 11652的规定,产品质量、标志及包装应符合GB 10631和GB 19594的规定,1.1级生产区和储存场所的视频监控设施应符合AQ 4101规定,产品流向登记

6、符合AQ 4102规定, 厂(库)区安全生产标志应符合AQ 4114规定。5 选址5.1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应避开国家级文物建筑、高速铁路、机场等重点建筑,与文物建筑和高速铁路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小于2km,与机场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km。5.2 危险品生产区内1.1级建(构)筑物与人员密集区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1要求。表1 危险品生产区1.1级建(构)筑物与人员密集区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m) 项 目计 算 药 量 (kg)303050501001002002003003005005008008001000学校、集市、旅游区边缘、500人以上企业围墙150180220290330370

7、450490 5.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级仓库与人员密集区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2要求。表2 危险品总仓库区1.1级仓库与人员密集区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m) 项 目计 算 药 量 (kg)50050010001000200020003000300040004000500050006000600070007000800080009000900010000学校、集市、旅游区边缘、500人以上企业围墙3154005105806306907207608008308605.4 不应将危险品生产区布置在地震带、地质结构不稳固地带、陡峭山地及地势低洼易涝地区等其他不宜地带。6 总平面与工艺布置6.1 礼花

8、弹生产企业应分区合理,功能齐全。应根据其工艺特性、危险程度分别设立行政区、生产区、总仓库区、燃放试验场、余废药销毁场等。其中:生产区包括危险品生产区和无药部件制作区;危险品生产区包括药物生产(干燥)、装球、糊球(干燥)、成品组装区;总仓库区包括药物总仓库区、成品总仓库区。6.2 各区的相互位置应根据生产、生活、运输和气象等因素确定,同一危险等级的工房和库房应集中布置,药物总仓库区和成品总仓库区应分小区布置。6.3 药物总仓库区至药物生产区、装球区、成品组装区宜设立专用运输道路,出入药物总库区的运输道路不应从行政区、生活区通过。6.4 厂(库)房的布置宜符合附录A规定的工艺流程,避免危险品的往返

9、交叉运输。6.5 各危险品生产区、生产线、操作工房应合理配设中转库、临时储存间(室),调节各工房停滞药量。当1个中转库、临时储存间(室)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可以增设,但数量不宜超过2个。药物、半成品不应同库(间)存放。中转库、临时储存间(室)应符合以下要求:a)应在危险品生产区设置一级中转库,一级中转库的位置宜设置在生产区一端。一级中转库单库存药量不应超过500kg,单库面积不宜超过24m2;含药半成品库房单库面积不宜超过50m2。b)应在危险品生产线设置二级中转库,二级中转库的位置宜设置在生产线一端。二级中转库单库存药量或含药半成品存药量不应超过当天用量,且不应超过300Kg;药物中转库单库

10、面积不宜超过12m2,含药半成品中转库单库面积不宜超过24m2。c)造粒、筛选、筑药、压药、褙药柱、切引、装球、制药包、接快引等操作工房宜按1:1的比例独立设置临时储存间(室),临时储存间(室)存药量不应大于50kg,面积不宜超过9m2;计量包装工房的临时储存间(室)存药量不应超过200 kg,面积不宜超过9m2;组装工房的临时储存间(室)存药量不应超过200kg,面积不宜超过30m2。d)药物混合应根据生产能力设置临时储存间(室),其存药量不应超过100kg,含金属粉的炸药不应超过50kg,面积不宜超过20m2。 6.6 除药物及球的干燥、散热最大存药量应控制在1000kg(含)以内外,其他

11、1.1级建(构)筑物的最大存药量应控制在500kg(含)以内。6.7 成品和药物的总仓库单栋建筑面积应根据设计存药量确定。但药物仓库单栋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m2周,存药量不应超过5000;成品仓库单栋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m2,存药量不应超过10000,成箱成品堆垛高度不应超过1.7m。6.8 1.3级糊球工房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或砌体承重结构)和轻质泄压屋盖时,机械糊球每栋联建间数不应超过2间,每间装机不应超过2台;手工糊球每栋联建间数不应超过4间。6.9 1.1级工房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9m2,1.3级工房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m2。6.10 药物和球的干燥宜设置温度自动控制的

12、干燥工房;采用日光干燥药物的,晒场应设置满足通风、防雨要求的晾棚;干燥室和晾晒场药量不应超过1000kg。6.11 糊球区应就近配设用于球干燥的晒场、晾棚,晒场、晾棚可设在同一场所内。6.12 厂(库)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密砌围墙,围墙与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与药物和成品总仓库距离不应小于12m。6.13 礼花弹生产企业同时生产其他类别产品的,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生产线,并分区布置。7 厂(库)房与配套设施7.1 厂(库)房的设置和燃放试验场等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a)厂(库)房总量不宜少于146栋(不含操作控制室、原材料检验检测专用工房、产品研发、试制专用工房)。当采用新技术、

13、新工艺将几个工序合并以及采用抗爆结构联建时,可相应减少工房数量。b)应在非危险生产区设置满足原材料检验检测的专用工房,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内设置产品研发、试制专用工房,专用工房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c)燃放试验场应满足其所生产各种规格产品燃放试验安全要求。7.2 危险品总仓库中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成品仓库应分类设置。黑火药能就近供应的,与4.1设定的最低生产能力相配套的药物和成品最小储存能力见表3;黑火药不能就近供应的,应根据需要提高黑火药储存能力;当生产能力大于4.1设定的最低生产能力的,应相应提高药物和成品储存能力;同时生产其他类别产品的,还应设置满足其他产品储存要求的成品仓库。表3

14、危险品总仓库储存能力表所属库区名称危险等级储存能力(kg)药物库区黑火药仓库1.1-25000亮珠仓库1.1-19000药柱仓库1.1-13500开包药仓库1.1-12000引火线仓库1.1-2500成品库区成品仓库1.1-2200007.3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建筑结构和构造选型应符合以下要求:a)工房建筑构造、结构选型和空间尺寸应满足其内部设备的安装、运行、操作、维修需要,且有利于操作、维修人员的安全疏散。 b)存药量100kg以上的1.1级中转库和药物总仓库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的框架结构和屋盖。c)生产作业的危险性工房和1.1级药物总仓库的梁或顶板以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8m, 1.1级和1.3级成品总仓库的梁或顶板以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3.8 m,并满足采光和通风要求。d)干燥烘房控制室应设置防护屏障,控制室一般设在满足安全要求的防护屏障外侧。e)1.1级、1.3级工房均应采用外形平整、不易积尘的构造,易燃易爆粉尘大的称(配)料、药物混合、造粒、压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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