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装职业健康安全通用要求AQ 5208—20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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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Q 2011-12-1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2011-7-12发布涂装职业健康安全通用要求General requirement of occupational health & safety for painting(送审稿)AQ 52082011AQ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ICS13.100C78备案号: IAQ 52082011目 次前 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一般要求25 防尘、防毒安全技术措施36 防高温安全技术措施57 防噪声安全技术措施58 个体防护措施69 事故应急处置措施610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6I前 言本标准除第1,2,

2、3章外,其他所有条款均为强制性。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制定。本标准主要内容引用了国家系列标准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涂装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主要的规范性技术文件之一。本标准为涂装作业安全标准系列标准之一,是该标准体系中针对涂装职业健康安全的一项通用安全技术标准,与本标准系列中的其他标准相配套,和国家的有关法规、标准协调一致。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涂装作业分技术委员会(SAC/TC288/SC6)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浙江明泉工业涂装有限公司、浙江志强

3、涂料有限公司、江苏长虹涂装机械有限公司、浙江佳隆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 丽、胡义铭、黄立明、仇洪根、卢志强、王赞芳、王家德、茅立安。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AQ 52082011涂装职业健康安全通用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涂装职业健康安全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一般要求,防尘、防毒、防噪声、防高温安全技术措施,个体防护措施,事故应急处置措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涂装企业的防尘、防毒、防噪声、防高温、个体防护、事故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措施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以及职业健康管理,也适用于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部门对涂装企业生产过程中粉尘、毒物、噪声、高温危害等的监

4、督管理。户外涂装作业、其他企业的涂装作业岗位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4200 高温作业分级GB 504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T 5817 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GB 6514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 7691-2003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GB 7692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前处

5、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 895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2942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GB/T 13641 劳动护肤剂通用技术条件GB/T 14441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术语GB/T 15236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7916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20101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GB/T 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GB 5

6、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AQ/T* 涂装企业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要求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1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 GB/T 14441、GB/T 15236、GB/T 28001、GBZ188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职业健康occupational health指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保持生理、心理上的完好状态。3.2 职业危害 occupati

7、onal hazards指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遇到各种不安全因素而有损于健康的危害。3.3涂装企业painting enterprise主要工序涉及涂装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4 一般要求4.1 涂装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并应持续改进,不断改善涂装作业的职业健康安全条件。4.2 涂装企业在设计选用涂料与涂装生产工艺时,应有利于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4.3 涂装工程的设计及生产安全应符合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系列标准的要求。4.4 涂装企业涉及粉尘、毒物、噪声、高温等危害的作业场所,其工艺过程、设备设施在设计时应符合GBZ1、GBZ 2.

8、1、GBZ 2.2的要求。4.5 涂装企业应对整个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辨识和评估,明确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工艺过程、设备、原(辅)料、中间产品、副产品,并建立档案。4.6 涂装企业中产生粉尘、毒物、噪声、高温等危害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4.7 产生职业危害的涂装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a) 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b) 有与职业危害防护相适应的措施;c)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d)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

9、间等卫生设施;e)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f) 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中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4.8 涂装企业应按GB 16179、GB 15630、GBZ158的规定设置安全标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5 防尘、防毒安全技术措施5.1 通用要求5.1.1 生产区内部布置应避免尘、毒的交叉污染。5.1.2 涂装作业场所的粉尘、毒物控制应符合GBZ2.1的有关要求。在利用自然通风的同时,设置有组织的局部排风,必要时采取全面强制通风,以防止涂装作业过程中的粉尘、有害物质产生职业危害,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5.1.3 当涂装作业场所空气中的尘、毒在技术

10、上较难控制时,应采取以下措施:a) 设置密闭操作室,保证新鲜空气供应量不少于每人30m3/h;b) 采用送风面具或岗位送风;c) 送入空气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5.1.4 产生粉尘、有毒物质的设备,应加强设备维修,防止跑、冒、滴、漏。应根据设备的特点和操作、维修要求,采取局部或整体密闭通风措施,保证排入大气的有害物质浓度不超过GB16297规定的限值。5.1.5 涂装作业场所应按GB 5044、GB/T 5817规定,进行有毒作业、粉尘危害检测,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引进涂装工程项目,试生产时应进行有毒作业、粉尘危害检测,有毒物、粉尘容许浓度超过GBZ2.1规定

11、的,应整改达标后方可正式投产。 b) 定期检测出的毒物、粉尘危害,应制定专门的治理措施及时消除。5.2 防尘安全技术5.2.1 在喷漆室、喷粉室及通风净化系统中,粉尘浓度不应超过其爆炸下限浓度的50%。易燃易爆的气体、蒸气的体积浓度不应超过其爆炸下限浓度的25%。5.2.2 喷漆室、喷粉室及通风净化设备应进行日常运行维护检查,应定期清理沉积漆垢、积留粉尘。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5.2.3 机械法除锈或清除旧漆、打磨工序应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和除尘装置,作业人员呼吸区域空气中含尘量应符合GBZ2.1的规定。5.2.4 喷涂作业的局部排风系统,应设置漆雾净化或粉尘回收的装置。 5.2.5 粉末净

12、化回收装置的出粉口,应采取防止粉尘飞扬的措施,以保证作业环境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符合GBZ2.1的规定。5.3 防毒安全技术5.3.1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涂装作业场所应符合GB6514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毒措施。5.3.2 涂装企业不应使用GB 7691要求淘汰的涂装工艺和禁止使用的涂料(包括有关危险化学品)。 5.3.3 对于GB 7691限制使用的涂装工艺和涂料(包括有关危险化学品),应该配备有效的安全设施,并制定具体的防护措施。同时提供选用说明并作专项安全评估。5.3.4 涂装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应遵循GBZ2.1的要求。5.3.5 涂装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

13、GBZ2.1的规定时,应采取通风净化措施。当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超过GB 16297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时,应采取净化处理措施。废气处理设施安全要求应符合GB 20101的规定。5.3.6 有限空间的涂装作业和检修作业的防毒安全应符合GB12942标准的要求。5.3.7 当必须进入缺氧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符合GB 8958规定。作业时,应采取机械通风。5.3.8 涂装酸碱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应急冲洗供水设施,并保证作业时间不间断供水。5.3.9 在涂装作业过程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毒有害物质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作业场所,应安装自动报警装置、事故通风设施,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事故排

14、风装置的排出口应避免对居民和行人的影响。 5.3.10 涂装企业对有毒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应采取符合GB 15603、GB 17916 规定的防范措施。5.3.11 散发有毒气体的生产废水,不应采用明沟排放。6 防高温安全技术措施6.1 涂装作业场所的防高温要求应按GBZ1和GBZ2.2执行。工艺流程的设计应使操作人员远离热源,同时根据具体条件采取必要的隔热降温措施。 6.2 操作人员在较长时间内直接受辐射热影响的作业点,其辐射照度在350W/m2以上时,应采取隔热措施;车间内的作业室受辐射热影响较大时也应采取隔热措施。6.3 当高温作业场所不便于采取隔热措施或采取隔热措施后仍不能满足卫生要

15、求时,应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并应减少工人接触时间。局部降温措施应符合GB 50019的规定。6.4 涂装作业各环节的通风净化应符合GB 6514、GB 7692、GB 20101中的相关规定。6.5 高温作业场所应设有工间休息室,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不高于27。 6.6 涂装作业场所内管壁温度大于(或等于)80的管道与输送易燃易爆气体、蒸气、粉尘的管道同沟敷设时,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6.7 在炎热季节对高温作业岗位的人员应供应含盐清凉饮料。7 防噪声安全技术措施7.1 对于涂装作业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采取减振、消声、隔声、吸声或综合控制等措施,降低噪声危害。涂装作业场所的噪声控制及作业人员容许接触限值应符合GBZ1和GBZ2.2的规定。7.2 噪声强度较大的生产设备应安装在单层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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