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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饮用水安全保障标准体系现状问题及建议饮用水安全保障现行标准体系有管理部门多、标准数量多、覆盖较全面、工程建设标准自成体系等特点,对保障工作的实施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现行体系存在标准标龄长、修订不及时,内容交叉、矛盾、不协调,与国际标准对接不足等问题,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支撑在“四新”应用、风险控制、服务管理和涉水产品的质量把控等方面存在不足。体系优化和发展,应加强标准协调、减少标准缺失、加强标准的国际联通和标准国际化。0 引言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饮用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饮用水安全保障标准体系是一定范围内饮用水安全保障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有机整体,是相关
2、标准的集合体。标准体系的合理构建,将在统筹规划标准项目设立,避免标准项目重复矛盾,实现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全面有效覆盖等方面发挥作用。1 体系现状饮用水安全保障标准体系范围的确定遵循全面性原则:覆盖饮用水安全供应的全流程,从源头到龙头;覆盖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全方位,包括工程建设、设施运行、设备材料、量值标准、相关药剂、检测评估等。考虑到2018年1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对各层级标准的定位,饮用水安全保障标准的梳理范围限制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现状饮用水安全保障标准共230项,其中国家标准84项,行业标准146项,现状标准体系框架如图1所示,标准代码数量及主管部门情况见表1和
3、表2。图1 饮用水安全保障现状标准体系框架表1 饮用水安全保障现状标准代码表2 饮用水安全保障现状标准主管部门2 体系特点2.1 标准主管部门多标准主管部门多是现行标准管理的一个主要特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本身涉及的行政管理部门较多,相应标准的主管部门也有12个,这受限于国家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和国家标准管理体制。从各主管部门对标准的组织管理来看,标准更贴合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实际需要;从标准体系的统筹协调来看,各主管部门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职责的相关性,必然会引起标准适用范围的交叉、标准内容的重复和不协调。2.2 标准数量多及覆盖较全面供水行业相较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其他领域,标准数量较多。从饮用
4、水供应流程角度包含:水源、水厂、管网、二次供水和终端用水等;从饮用水工程建设环节角度包含:勘察、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等;从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涉及内容角度包含:术语符号、水质水量、工程建设、产品设备、检测方法、分类评价等,现行标准适用范围都有覆盖。2.3 工程建设标准自成体系建国初期,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和颁发,主要由各地方和有关部门自主开展、自行管理,是分散的管理体制。“一五”期间,工程建设标准化由分散走向集中,先后由国家计委、国家建委主管。在这一期间,由于我国大多数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由苏联全套引进,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基本参照苏联经验,因此工程建设标准也基本是借用或参照苏联的标准。不
5、同于国际(ISO)标准体系和欧洲标准体系,我国标准体系类似于前苏联体系。在饮用水安全保障标准中,工程建设标准自成体系,对饮用水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和各个阶段,除对工程功能、性能的控制性要求外,对建设中需确定的规模布局、技术措施、参数选取、验收评估、运行操作等都有相关的规定。国际标准体系中,以方法类标准为主要构成,对工程建设的规定几乎没有。欧洲标准体系中,对工程建设的规定较为综合和原则,多以功能、性能的规定为主,工程建设的相关规定不单独成册,和产品质量规定、方法规定等融合在一起。我国对工程建设的规定较为详细、具体,常以工程项目或建设环节划分,单独成册,数本成套。我国标准体系工程建设标准自成体系,对
6、实际工程建设的指导性更强、对标准使用者的要求不高,但同时对技术措施的创新性有所限制。2.4 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支撑作用现行标准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对规范建设市场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建设工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水质安全水质基准的确定、涉水用材料设备质量的控制、检测和评价方法的权威性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标准体系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支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3个方面,此处从这3个主要方面进行说明。(1)对水质安全的支撑。水质安全是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核心。2006年12月,原国家卫生部在参照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水质准则(第三版)的基础上,修订发布生活饮用水
7、卫生标准(GB 5749-2006)。该标准在原来35项水质指标的基础上增加到106项水质指标。GB 5749-2006是一本全文强制标准,规定了我国饮用水水质标准,是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开展和评判的基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15)、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 3020-93)、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2005)等标准分别对饮用水不同环节和相关水环境的质量做出规定。标准体系中还有对涉水药剂和产品设备的卫生安全要求的标准,也是对水质安全保障的一个方面。(2)对设施安全的支撑
8、。标准对供水设施安全的支撑,主要从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的质量把控进行保障。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2018),规范了室外给水工程设计、保障工程设计的质量。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19),规范了建筑给水工程设计的质量。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2002)、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2008)、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200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城镇给水微污染水预处理技术规程(CJJ/T 229-2015)、城镇给水膜处理技术规程(C
9、JJ/T 251-2017)、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 32-2011)、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CJJ 40-2011)等都对供水设施的安全起到支撑作用。(3)对运行检测的支撑。科学有效的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方法的科学性和评价方法的有效性,是饮用水安全保障的重要内涵。标准体系中的运行维护规程、检测技术规程、标准检验方法等对这方面的工作起到支撑作用,如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2009)、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207-2013)、城镇供水和污水处理化验室技术规范(CJJ/T 182-2014)、城镇供水水质在线监测技术规程(CJJ/T 271-
10、2017)、城镇供水水质标准检验方法(CJ/T 141-2018)等。3 存在问题3.1 标龄长及修订不及时的现象标准体系中二三十年标龄的标准有1/6,虽然水质量值标准和标准检验方法由于标准化对象本身的特性,有标龄长更新慢的特点,但是体系中仍存在标准滞后、反馈评估不及时的问题,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在WHO饮用水水质准则(第三版)的基础上编制而成,WHO根据世界环境变化及污染物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2011年将饮用水水质准则更新到了第四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已修订立项,但是至今没有新版本公告实施。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 3020-199
11、3)标龄已有26年之久,目前仍在修订中新版本未公告实施。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标龄14年,目前修订工作仍未完成。还有一些标准检验方法,采用国际标准编制而成,所采用的国际标准已废止被替代,采标而成的国内标准却仍为现行有效。修订不及时不仅是饮用水标准体系的问题,也普遍存在于各标准体系。3.2 交叉、矛盾、不协调的现象(1)不同主管部门标准的不协调。饮用水标准涉及到的主管部门有12个,标准的适用范围往往体现了行政职责的范围划分,行政色彩重,不能完全从标准使用的系统性、合理性出发,从而导致了标准体系的碎片化和标准的非技术性范围划定。但是,不同主管部门的行政职责划定,也造成了标准
12、范围行政界限的不便逾越,这是现状各标准体系普遍存在的问题。(2)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的不协调。例如关于地表水的水质标准有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行业标准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SL 63),但SL 63中对于水体的分类与GB 3838不能形成对应,且一些指标限值也较国标有所降低。(3)行业标准内部的不协调。在现行的标准体系中发现,也有一些由一个部门制定的不同标准存在矛盾的地方,如村镇供水工程设计规范(SL 687-2014)与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 310-2004)两本标准中规划、用水量等章节结构基本一致,但规定的指标并未完全协调一致。正是两本标准适用范围的交叉,造成了标
13、准内容的重复和矛盾。3.3 与国际标准的对接不足现行230项饮用水安全保障标准中,根据全国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的数据,只有6项采标国际标准。我国标准体系整体的采标率较低,而英国的标准体系则不同,英国的国家标准约80%(根据BSI官网数据估算)采用国际(ISO)标准和欧洲(EN)标准,约20%根据国情制定。我国标准区别于国际上应用较多的ISO标准、欧洲标准和美国标准,自成体系,且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规则并未采用国际标准ISO/IEC DirectivesPart 22004(国际标准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1.1非等效采用此标准),标准编写的体例、格式与国际标准并不一致。3.4 支撑饮用水安全保障
14、工作的缺口现行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标准体系属于较为完善的标准体系,主要体现在工程建设标准较为完善。随着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不断深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行业的发展进步,现行体系对保障工作的支撑仍然存在缺口。(1)对“四新”应用支撑不足。由于标准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标准的编制一直以来遵循“成熟一条写一条”的原则,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现行标准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的规范稍显滞后。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标准体系面临同样的问题。国家标准化改革也提出了增加标准供给,新修订的标准化法赋予团体标准法律地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印发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中指出:制定团体标准应当以满足市场和创
15、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团体标准可借助立项简化、编制快速的特点,迅速对市场需求做出反应,靠市场检验标准质量。“四新”应用标准不足的问题,有望在逐渐壮大的团体标准层级有所缓解。(2)对风险控制支撑不足。近些年国家出台了关于加强应急管理的政策,对供水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也有标准进行规定。但是现行标准对饮用水安全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组织架构、应对措施和控制流程等都没有标准涉及相关内容。这和现行标准长期以来重建轻管的特点有关,对饮用水风险控制支撑不足。(3)对服务管理支撑不足。供水服务是政府提供的基础性公共服务之一,现状标准体系中只有一项城镇供水服务(GB/T 32063-2015)。而ISO中,有专门的技术委员会ISO/TC 224与饮用水供应、废水和雨水系统有关的服务活动。TC224归口标准有25项。我国现状标准中,服务管理类标准不成体系,覆盖面不全、不够细化,对服务管理工作的支撑不足。(4)对涉水产品的质量把控支撑不足。现行标准体系中,只有两本评价标准对涉水的材料和药剂进行卫生安全的把控,对于具体涉水产品的质量,却没有具体标准分别进行规定。这和ISO标准、BS标准有很大不同。由于这类标准的缺乏,涉水产品在实际应用中的质量把控,缺乏可操作、易实施的指导。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