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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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条例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乡居民临时救助(以下简称“临时救助”),是指区人民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和因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等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

2、执行。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临时救助坚持“应救尽救、公开公正、资源统筹、制度衔接、及时高效”的工作原则,实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的有机结合。第四条临时救助实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一)区民政部门是政府临时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二)区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预算、审核、拨付等工作。(三)区纪委监委、审计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四)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医保局、区工

3、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工作。(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受区民政部门委托审批和发放临时救助金等工作;负责将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所有救助对象信息及时录入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六)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主动发现报告和协助申请、调查核实等工作。第二章对象范围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户籍在我区行政区域和持有我区行政区域居住证城乡居民的临时救助申请和受理、审核、审批、资金发放及监督管理等活动。第六条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情形,可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两类救助对象。

4、(一)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家庭成员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及医疗、残疾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我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有关规定。生活必需支出费用主要包括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因超标准购买(建筑、装修)房屋、购置豪华家俱(电器)、高档生活消费和大办婚丧事宜等导致生活困难的,不作为支出型救助对象。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情况,根据一次性生活必需支出实际情况认定。即:保障对象(

5、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必需支出(元)超过城市低保指导标准(元/人月)申请家庭人数(人),低收入对象(月人均收入为低保标准11.5倍的家庭、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生活必需支出(元)超过低收入标准(元/人月)义申请家庭人数(人),其他对象生活必需支出(元)超过上年收入水平(元/人月)X申请家庭人数(人)的,均可视为超出承受能力的情形。以个人名义申请的,承受能力按其家庭的实际情况认定。具体救助对象范围为:1因病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大病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理赔、医疗救助(长期患慢性疾病门诊救治费用,按相关规定给予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费用

6、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2,因残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残疾康复治疗和配备必要的辅助器械,个人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3,因学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中有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的,经教育部门给予救助后,自付教育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4 .其他支出型救助对象。因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二)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

7、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在确定困难程度时,生活必需费用应满足衣、食、住、行、用、医等基本生活需求,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等费用;因意外事件造成房屋倒塌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和人员亡故的,应当充分考虑必须租赁房屋、正常安葬产生的额外负担费用。具体救助对象范围为:1意外事件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住房、生活必需用品严重损毁,未进行第三方责任认定或者无第三方责任、第三方无力给予赔偿和保险理赔,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以及获得各种赔偿、保险金后暂时生活仍然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5 .重大疾病急难

8、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危及生命需紧急抢救治疗,家庭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支付医疗费用后,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6 .其他原因急难型救助对象。因其他特殊原因,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第三章救助标准第七条临时救助标准按照救助对象类型、困难程度等因素,分别确定支出型、急难型救助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一)支出型救助标准。对符合支出型救助对象的,按以下标准执行:1对家庭成员患慢性疾病导致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特困人员、低保家庭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低收入家庭救助金额不超过1.8万元;一般家庭救助金额不超过

9、16万元。2 .对因上大学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人员、低保家庭救助标准二城市低保标准(元/人月)X家庭人口X6个月(一次最多不超过2万元);低收入家庭救助标准二城市低保标准(元/人月)X家庭人口X5个月(一次最多不超过15万元);一般家庭救助标准=城市低保标准(元/人月)X家庭人口X4个月(一次最多不超过12万元);家庭中有两个以上在校大学生,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每增加1人救助期限延长一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3 .对城市全额低保对象、农村一二类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中的精神智力一二级残疾人、肢体一二级残疾人、听力视力一级残疾人,由于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10、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按一次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救助。4 .对因上高中及以下学校(不含择校生)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人员、低保家庭救助金额一次不超过IOOOO元;低收入家庭一次不超过8000元救助;一般家庭一次不超过6000元救助。(二)急难型救助标准。急难型救助标准根据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住房、生活必需用品损毁的程度,以及突发重大疾病紧急抢救治疗所需费用和家庭特殊困难等实际情况,确定为困难程度较轻、较重、重大三种类型。1困难程度较轻。意外事件造成家庭成员轻伤或者住房、生活必需品损毁价值在2000元以下,以及疾病紧急抢救治疗或者家庭特殊困难所需费用(元/户)未

11、超过救助对象月收入标准(元/户)的,可视为困难程度较轻,一次性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小金额救助”。2,困难程度较重。意外事件造成家庭成员重伤或者住房、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价值在200020000元范围之内,以及重大疾病紧急抢救治疗或者家庭特殊困难所需费用(元/户)是救助对象月收入标准(元/户)13倍的,可视为困难程度较重,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救助金额。3.困难程度重大。意外事件导致家庭成员亡故,住房、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价值在20000元以上,以及重特大疾病紧急抢救治疗或者家庭特殊困难所需费用(元/户)超过救助对象收入标准(元/户)3倍以上的,可视为困难程度重大,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和适度提

12、高救助额度的原则,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按每年一次不超过25000元的标准救助,低收入家庭按每年一次不超过23000元的标准救助,一般家庭按每年一次不超过22000元的标准救助。其他由区政府认定需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视具体情况,确定救助标准。第八条同一家庭或个人因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特殊情况经区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可再次给予救助,但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第四章救助方式第九条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办(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第十条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由金融代办机构将临时救助金直接

13、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但应完善资金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第十一条发放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实际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被褥、食品、饮用水、取暖物资等生活必需品,或者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实物发放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规范发放程序、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第十二条提供转办(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暂时性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办(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者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要主动帮助其提出申请或者向相关部门转办;对需要公益

14、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予以转介。第五章救助程序第十三条临时救助分为依申请受理、主动发现受理2种方式,实行分级审核审批工作制。(一)依申请受理。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地或急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情况紧急的可先行受理,而后补充完善相关手续。(二)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核实辖区居民突发意外事件、突患重大疾

15、病等特殊情况,及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接到救助线索或者困难群众监测预警信息后,应当主动受理、调查核实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第十四条申请临时救助应当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填写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登记表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授权书。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到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可不再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授权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临时救助申请

16、书;(二)申请人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的复印件;(三)家庭成员因突发重大疾病、残疾康复、就学等大额支出的,需提供疾病诊断书和住院费用医保报销、保险理赔、医疗救助单据,残疾人证的复印件和残疾康复治疗、配备必要辅助器械单据,以及就学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四)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的,应当提供在事发地拍摄的照片,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发生意外事件责任认定及赔偿协议的复印件等佐证材料;(五)遭遇其他突发性、紧迫性变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应当提供能够反映实际情况的佐证材料。第十五条审核审批程序。(一)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1调查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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