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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级精神病医院评审标准为全面推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动公立精神病专科医院改革,完善我国医院评审评价体系,促进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更好地履行社会职责和义务,提高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精神卫生服务需求,在总结我国第一周期医院评审和医院管理年活动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关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同时,紧紧围绕医改中心任务,结合公立医院改革总体设计,将评价的重点放在改善服务管理、加强专科护理管理、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益和患者安全、公共精神卫生服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推动规范诊疗和以精神科急危
2、状况处置为主的临床途径等工作贯彻情况。同时,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重点考核反映医院管理理念、服务理念的制度、措施及贯彻情况,以及医院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情况、辐射带动作用等。促使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改善思维模式和管理习惯,坚持“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走以内涵建设为主、内涵与外延相结合的发展道路。本标准在借鉴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23年版)框架的基础上,调整并增长了具有精神病医院特点的内容。本标准共7章61节,设立335条评价标准与监测指标。第一章至第六章共58节321条标准,用于对三级精神病医院实地评审,并作为医院自我评价与改善之用。第七章共3节14条监测指标,用于对三级精神
3、病医院的运营、医疗质量与安全指标的监测与追踪评价。本标准合用于三级公立精神病医院,其余各级各类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可参照使用。特别说明:在本标准中引用的疾病名称与ICDTO编码采用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记录分类第十次修订本第二版(北京协和医院、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分类家族合作中心编译)。在本标准中引用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采用卫生部颁布的三级综合医院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23年版)的分类和表达方式。第一章坚持医院公益性医院设立、功能和任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立规划的定位和规定(一)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规模适宜。(二)医院有承担服务区域内精神科急危重症
4、和疑难疾病诊疗的设施设备、技术梯队与处置能力,可提供24小时急危重症诊疗服务,并能接受外辖区转入患者服务。(三)重点临床科室专业技术水平与质量处在本省(区、市)前列。能承担本省(区、市)精神专科临床质量控制任务。(四)医技科室设立及开展项目、人员梯队与技术能力满足医院业务需要;重点科室专业技术水平与质量处在本省(区、市)精神专科医院前列。(五)精神疾病防止控制、教学培训相关设施设备、人员梯队与技术能力满足国家或本省(区、市)公共精神卫生服务、人才培养和业务指导工作需要。二.医院内部管理机制科学规范(一)坚持医院公益性,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二)按照规范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5、做到制度、师资与经费贯彻,做好培训基地建设。(三)按照诊断标准、临床诊疗规范、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护理规范和疾病防治指南等规范医疗行为,将保障患者权益和安全作为推动医疗质量连续改善的重点项目。(四)根据本省(区、市)精神卫生需求和专业发展特点,提高工作绩效,优化医疗服务系统与流程,缩短平均住院日,提供连续的随访服务。(五)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及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医师处方行为,保证基本药物得到优先合理使用。三.承担公共精神卫生服务以及政府安排的其他指令性任务(一)将对口支援基层精神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受援机构)工作纳入院长目的责任制与医院年度工作计划,
6、有实行方案,专人负责。(二)承担政府分派的为社区、农村培养人才的指令性任务,制定相关的制度、培训方案,并有具体措施予以保障。(三)履行公共精神卫生服务职能,制定相关的制度和方案,开展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防止与健康教育,承担三级精神专科医院相应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任务。(四)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框架内,医院应当建立与实行双向转诊制度及相关服务流程。(五)根据记录法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完毕医院基本运营状况、医疗技术、诊疗信息和临床用药监测信息等相关数据报送工作,数据真实可靠。四.应急管理(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服从指挥,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和重大灾害事故的心理援助
7、、心理干预等任务。(二)加强领导,成立医院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贯彻责任,建立并不断完善医院应急管理机制。(三)明确医院需要应对的重要突发事件策略,建立医院应急指挥系统,制定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快速反映能力。(四)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各级、各类人员的应急素质和医院的整体应急能力。(五)合理进行应急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六)建立医院应急管理的评估与连续改善机制。五.临床精神医学教育(一)教学师资、设备设施符合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规定。(二)承担本科及以上医学生的精神医学教学任务。(三)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下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任务。(四)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五)指导和培
8、训综合医院医师及下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辨认常见精神疾病、提高基本精神卫生服务水平,推广适宜卫生技术。六.科研及其成果(一)有鼓励医务人员参与科研工作的制度和办法,并提供适当的经费、条件与设施。(二)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获得院内外经费,开展临床与基础相结合的研究工作,并取得成效。(三)医院有将研究成果转化实践应用的激励政策,并取得成效。(四)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按照药物临床实验管理规范(GCP)规定开展临床实验。第二章医院服务一.预约诊疗服务(一)实行多种形式的预约诊疗与分时段服务,对门诊和出院复诊患者实行中长期预约。(二)有预约诊疗工作制度和规范,有操作流程,逐步提高患者预约就诊比例。(三)建
9、立与挂钩合作的基层医疗机构的预约转诊服务。二.门诊流程管理(一)优化门诊布局结构,完善门诊管理制度,贯彻便民措施,减少就医等待,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有急危重症患者优先处置的制度与流程。(二)公开门诊服务信息,保证准时开诊,遇有医务人员门诊时间变更应当提前告知患者或家属(监护人)。提供征询服务,帮助患者有效就诊。(三)根据门诊就诊患者流量调配医疗资源,做好门诊和辅助科室之间协调配合。(四)建立精神科亚专科门诊及分诊制度,对门诊疑难患者有开展多个亚专科综合门诊的制度与流程。(五)有改善门诊服务、方便患者就医的绩效考评和分派政策,支持医务人员从事晚间门诊和节假日门诊。三 .急诊绿色通道管理(-)合理配
10、置急诊人力资源,配备通过专业培训、胜任精神科急诊工作的医务人员,配置急救设备和药品,符合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基本规定。(二)贯彻首诊负责制,与挂钩合作的基层医疗机构建立急诊、急救转接服务制度。(三)加强急诊分诊,及时救治急危重症患者。(四)建立精神药物中毒、严重暴力袭击和自杀自伤等重点病种的急诊服务流程与操作规范,“绿色通道”畅通,需紧急抢救的危重患者可先抢救后付费,保障患者获得连贯医疗服务。(五)开展精神科急救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1实行合格上岗制度。四 .住院、转诊服务流程管理(一)依据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善患者入院、出院、转诊服务管理工作制度和标准,改善服务流程,方便
11、患者。(二)为急诊患者入院制定合理、便捷的收入院制度与程序。危重患者应当先抢救并及时办理入院手续。(三)加强转诊患者的交接管理,及时传递患者病历与相关信息,为患者提供连续医疗服务。(四)加强出院患者及其家属(监护人)的健康教育和随访预约管理,提高患者和家属(监护人)健康知识水平以及出院后医疗、护理及康复措施的知晓度。五 .基本医疗保障服务管理(一)有各类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和相应保障措施,严格服务收费管理,减少患者医药费用预付,方便患者就医。(二)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公示基本医疗保障支付项目。(三)保障各类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参与人员的权益,强化参保患者或其家属(监护人)知情批准。六,患者的合法
12、权益(一)医院有相关制度尊重患者自主权和选择权、保障患者及其家属(监护人)充足了解其权利。(二)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监护人)说明病情及治疗方式、特殊治疗及处置,并获得其批准,说明内容应当有记录并有患者或其家属(监护人)签字。(三)对医护人员进行精神疾病诊断和出入院程序、约束隔离等非自愿措施、以及知情批准和隐私保护方面的培训;工作人员严格按程序履行相关手续。(四)明确规定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合用条件与程序、入院后的诊断复核程序,保障患者能获得适宜的治疗和安全保护,并有治疗通过的记录。(五)采用有效的住院环境改善与风险控制策略,减少住院期间约束和隔离等措施的使用率。(六)开展实验性临床医疗(临床人
13、体实验)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有审核管理程序,并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监护人)书面批准。(七)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尊重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八)医院伦理委员会有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相关的各项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核。七.投诉管理(一)贯彻贯彻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实行“首诉负责制”,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统一接受、解决患者和其他相关人员投诉,及时解决并答复投诉人。(二)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同时公布上级部门投诉电话。建立健全投诉档案,规范投诉解决程序。(三)根据患方和有关方面的投诉,连续改善医疗服务。(四)对全体员工进行纠纷防范及解决的专门培训。八.就诊环
14、境管理(一)为患者提供就诊接待、引导、征询服务。(二)急诊与门诊候诊区、医技部门、住院病区等均有明显、易懂的标记。(三)就诊、住院的环境清洁、舒适、安全。(四)有保护患者的隐私设施和管理措施。(五)执行无烟医疗机构标准(试行)及关于2023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六)贯彻创建“平安医院”有措施,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优化医疗执业环境有成效。第三章医患安全一.确立核对制度,辨认患者身份(一)对就诊患者施行唯一标记(如:医保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编号、身份证号码、病历号等)管理。(二)在诊疗活动中,严格执行“核对制度”,至少同时使用姓名、年龄2项核对患者身份,保证对对的的患者实行对的的操
15、作。(三)实行有创诊疗活动和精神科特殊诊疗活动(如:无抽搐电休克治疗等)前,管床医师必须亲自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取得患者或家属的书面知情批准。(四)完善关键流程(门急诊、病房、辅助检查和治疗部门之间流程)的患者辨认措施,建全转送交接登记制度。(五)使用“腕带”作为辨认患者身份的标记,重点是无抽搐电休克治疗、急诊室、一级病室等部门,以及痴呆、意识不清、抢救、输血、不同语种语言交流障碍的患者等;对传染病、药物过敏、有防出走/藏药/跌倒等规定的特殊患者有辨认标志(腕带与床头卡),并在患者一览表中有明显标记。(六)职能部门要贯彻其督导职能,并有记录。二.确立在特殊情况下医务人员之间有效沟通的程序、环节(一)在住院患者的常规诊疗活动中,应当以书面方式下达医嘱。(二)在实行紧急抢救需要下达临时医嘱时,应严格按照临时医嘱制度执行。必要时可口头下达临时医嘱;护士应当对口头临时医嘱完整重述确认,在执行时双人核查;事后及时补记。(三)接获非书面的患者“危急值”或其他重要的检查(验)结果时,接获者必须规范、完整、准确地记录患者辨认信息、检查(验)结果和报告者的姓名与电话,复述确认无误后方可提供医师使用。三.执行手卫生规范,贯彻医院感染控制的基本规定(一)按照手卫生规范,对的配置有效、便捷的手卫生设备和设施,为执行手卫生提供必需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