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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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京建发2018397号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试行)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日前 言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双重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总体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管理,防止和减少较大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为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分级和管控提供参考依据。本导则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导则。本导则主要内容: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房屋建筑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城市轨道交通工

2、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7拆除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本导则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和具体条文内容解释。本导则首次编制,部分术语及条款根据施工经验及事故教训总结归纳,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邮政编码:100039)本导则主编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本导则参编单位: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导

3、则主要起草人员:王 鑫 凌振军 石向东 魏吉祥 姚中才 刘天正王伟超 王安邦 解金箭 卢希峰 张广宇 严玉材任 欢 段鹏俊 刘卫权 刘天军 陈燕鹏 王维宇 王维军 童 松 王 霆 徐海峰 王海波 孙海东 姜 淼 赵秀丽 尹仕辽 王 朝 纪绍祥 王经洋董 鹏 曾庆江 黄 磊 李 飓 刘文政 李振兴岳 杰 蔡绍江 吴 峰 高永虎 陈娜娜 史洪涛于 剑 魏 巍 张罗鹏 孙 荻 蔡 斌 洪少炜 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陈红 雷丽英 杨金峰 姚斌 高建彬 介滟 霍立新目 录1 总 则12 术 语23 基本条款44 房屋建筑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4.1 基坑工程54.2 模架工程54.3 脚手架工程54.

4、4 高处作业54.5 施工机具64.6 临时用电64.7 起重机械及起重吊装74.8 有限空间作业74.9 消防安全84.10 其他85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95.1 土石方工程95.2 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95.3 高处作业95.4 施工机械及起重吊装95.5 有限空间作业105.6 临时用电105.7 消防安全105.8 桥梁工程115.9 水处理工程、垃圾处理工程、管网工程125.10 其他136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46.1 条件核查146.2 明挖工程146.3 矿山法工程146.4 盾构工程146.5 起重吊装146.6 临时用电156.7 消防安

5、全156.8 安全防护156.9 防汛157 拆除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67.1 施工准备167.2 施工过程管理16附:条文说明181 总 则1.0.1 为遏制重特大事故为中心,控制较大事故、全力压减一般事故,为施工现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提供依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编制本导则。1.0.2 本导则所述条款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1.0.3 当存在本导则描述条款情况之一时,即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0.4 施工现场除不得违反本导则所列条款之外,尚应遵守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规定。2

6、 术 语2.0.1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指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存在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可能导致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隐患。2.0.2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2.0.3 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岗位类别的统称,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2.0.4 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2.0.5 悬挑式操作平台以悬挑形式搁置

7、或固定在建筑物结构边沿的操作平台。2.0.6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附着于建筑结构上,依靠自身的升降设备和装置,可随工程结构施工需要,逐层爬升或下降的外脚手架。主要由竖向主框架、水平支承结构、架体构架、附着支承、防倾覆装置、防坠落装置、升降机构和同步控制装置等组成。2.0.7 TN-S接零保护系统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2.0.8 起重吊装使用起重设备将建筑结构构件、器具、材料或设备提升或移动至设计指定位置和标高,并按要求安装固定的施工过程。2.0.9 临时消防设施设置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于扑救施工现场火灾、引导施工人员安全疏散等各类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消防应

8、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临时疏散通道等。2.0.10 有限空间作业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2.0.11 爆破拆除采取控制有害效应的措施,按设计要求用爆破方法拆除建(构)筑物的作业。2.0.12 浅埋暗挖法在软弱围岩地层中,在浅埋条件下修建地下工程,以改造地质条件为前提,以控制地表沉降为重点,以格栅(或其他钢结构)和喷锚作为初期支护手段,按照十八字原则(管超前,严注浆;短开挖,强支护;早封闭,勤测量)进行施工。2.0.13 盾构在钢壳保护

9、下完成隧道掘进、出渣、管片拼装等作业,由主机和后配套设备组成的全断面推进式隧道施工机械设备。根据开挖面的稳定方式,分为土压平衡式盾构、泥水平衡式盾构、敞开式盾构和气压平衡式盾构。2.0.14 顶管施工在不开挖地表的情况下,利用顶进设备将待铺管道顶入,并将土方运走的非开挖地下管道施工技术。2.0.15 顶进桥涵指穿越既有铁路、公路等的涵洞或立体交叉的桥梁,采用桥涵结构,用顶进法进行施工,也称“箱涵顶进”。可分为:箱桥顶进和小型涵管顶进。 3 基本条款3.0.1 无资质证书或超资质承揽工程,或将工程进行转包、违法分包。3.0.2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数量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3 危险性较大

10、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未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重新组织专家论证;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3.0.4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验收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3.0.5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3.0.6 模板支撑体系和脚手架体系所使用的材料和构配件,未提供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3.0.7 影响工程施工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未提供企业标

11、准、成果鉴定、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未进行专家论证。3.0.8 施工现场其他可能引起公共安全,较大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4 房屋建筑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4.1 基坑工程4.1.1 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4.1.2 基坑土方超挖且支护不及时。4.1.3 深基坑未进行第三方监测。4.1.4 基坑边堆置土、料具等荷载超过设计限值。4.2 模板工程4.2.1 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4.2.2 模板支架高宽比超过规范要求时未采取加固措施。4.2.3 钢筋等材料集中堆放或混凝土浇筑顺序未按方案规定进行,造成局部荷载大于设计值。4.2.4 模板支

12、架拆除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规范要求,或未按顺序拆除。4.3 脚手架工程4.3.1 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4.3.2 脚手架使用过程中,连墙件设置的位置、数量偏差较大或整层缺失。4.3.3 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输送管、卸料平台等固定在架体上。4.3.4 脚手架拆除时,整层或数层同时拆除连墙件。4.3.5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检测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备案即投入使用。4.3.6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爬模架附着支承结构数量、构造、附着处混凝土强度等不满足设计要求。4.3.7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爬模架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 4.3.8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

13、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m。4.3.9 高处作业吊篮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钢丝绳。4.3.10 高处作业吊篮悬挂机构、配重、额定荷载经计算不满足抗倾覆安全系数2的要求。4.3.11 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锁失效、安全绳未独立悬挂。4.3.12 高处作业吊篮超载使用或吊篮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2人。4.4 高处作业4.4.1 高处临边作业,临空一侧未设置防护设施且作业人员未正确配带安全带。4.4.2 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500mm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4.4.3 电梯井道内未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安全平网,施工层上部未设置隔离防护设施。4.4.4 水平防护时,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代替平网。4.4.

14、5 钢结构安装过程中,当利用钢梁作为水平通道时,未设置安全绳等防护设施。4.4.6 落地式操作平台未与建筑物进行刚性连接或未设防倾覆措施。4.4.7 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4.4.8 移动式操作平台行走轮和导向轮无制动器和刹车轮等制动措施或在非移动情况下未保持制动状态。4.4.9 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平台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4.4.10 钢结构、网架安装支撑平台未搭设同步防风、防倾覆措施。4.4.11 卸料平台荷载超载、物料码放超高;悬挑式卸料平台钢梁、钢丝绳未与主体结构形成可靠连接。4.5 施工机具4.5.1 桩机作业时,现场场地平整度、基础承载力和垂直度不满足说明书要求。4.5.2 使用混凝土输送泵车时,场地平整度、基础承载力和支腿伸出长度不满足说明书的要求。4.5.3 使用混凝土输送泵车布料杆起吊和拖拉物件,接长布料杆配管超出说明书规定的范围。4.5.4 混凝土布料机机体中心位置与施工作业面临边距离小于机体结构总高度的1.5倍,且没有防倾覆措施。4.6 临时用电4.6.1 外电线路与在建工程及脚手架、机械设备、场内机动车道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采取防护措施。4.6.2 配电系统未采用三级配电逐级漏电保护系统,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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