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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类案检索制度相关问题的若干思考摘要:本文围绕类案检索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研究,旨在规范完善类案检索工作,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类案检索是辅助法官作出正确裁判的重要方法,需要遵循一定的检索范围和顺序。类案判断应从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多个维度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对检索到的类案,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或者可以作为裁判的参考。类案裁判发生冲突的,可以通过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及其他处理程序、处理方法予以解决。关键词:类案类案检索类案的定位为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法
2、发(2023)24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23年7月31口起实施。意见在总结人民法院类案检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围绕类案的界定、类案强制检索的情形、检索平台、检索范围和顺序、结果运用、法官回应、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等,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完善了类案检索制度。本文以意见的主要内容为中心,对类案检索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以期对类案检索工作有所裨益。一、类案的界定及判断标准类案同判既是法律统一适用的内在要求,也是人们衡量司法公正的重要标准。但是,对于类案的判断标准,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个别观点甚至以“世界上不存在两片相同的叶子”“人一次也不能踏进同一条河流”为由否认
3、类案的存在。实际上,类案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而广泛存在,这些案件虽然在具体情节上千差万别,但总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会存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的相似之处。意见将这些案件称为类案,既是着眼于一种相互参酌的裁判方法之考虑,也是服务于统一法律适用的整体目标之所需。对于类案的界定及判断标准,目前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多种观点:一是类似案例指与待决案件具有类似因素的案例,包括案件事实相类似、法律关系相类似、案件的争议点相类似、案件所争议的法律问题相类似;二是对类似案件的判断有四个途径,即案件争议焦点的比较、案情的比较、关键事实的比较以及是否属于狭义的指导性案例;三是“同样案件”指在定性分析上确
4、定待决案件的事实与指导性案例的事实在整体性质上是否涉及相同的法律问题,以及在定量分析上看两个案件的具体情节是否可以视为相同;四是案件相似性比对主要从案件事实构成和所涉法律关系入手;五是判例的三个重要元素为要点事实、裁判规则、结论,一般以要点事实来识别同类案件;六是案件类似指比对先例与待决案件诉讼争点所陈述的事实特征,并加以相同或相似性判断,而不是笼统地认定全案事实类似;七是类似案件的判断,既有事实问题,又有法律问题;既不是单纯的事实比较,也不是单纯从定义、概念出发进行类比的逻辑作业,而更多地是从案件和法律的意义,从法律拟规范的生活事实的本质中得出。上述观点虽然对类案的判断标准认识不一,但多数观
5、点认为案件事实、案件争点、法律问题是判断是否构成类案的重要因素。意见在综合考虑国内外各种观点的基础上,采用了相对客观的定义方式:一是围绕案件的主要特征,将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是否具有相似性作为类案的判断标准,二是考虑到类案的可参考性和检索的现实性,将类案范围限定于“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将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排除在外。二、类案强制检索的具体情形近年来,“类案不同判”的现象在民商事、行政、刑事审判中时有发生,如对“知假买假”行为的不同法律认定、对“许霆案”等类案的不同处理,对借名买房中房屋产权的不同归属等。这些案件高度相似却得到不同处理,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进而使司法的
6、公正性备受质疑。实际上,所谓“类案不同判”或“类案异判二只是民众对裁判不公的一个形象说法,实质是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除了加强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工作之外,近年来日益重视发挥类案检索的作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提出通过类案参考、案例评析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的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一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对创建类案检索机制提出工作要求。我国是成文法
7、国家,判例虽不具有正式的法源地位,但对法官审理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或者参考价值。因此,类案检索对案件裁判而言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一方面,类案检索是一种辅助法官作出司法判断的重要裁判方法。一般而言,对于大多数案件,法官完全可以依照法律和自身的审判经验作出正确的判决;但对于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的案件或者新类型等案件,法官自身可能难以作出正确裁断,有必要通过类案检索,进而参照或参考在先案例作出妥当判决,以提高司法裁判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另一方面,类案检索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司法公正。与判例法相比,成文法既具有很多优点,也具有自身的模糊性、不周延性和滞后性等缺点,受此影响不同
8、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可能对同一法律产生不同理解和认识,从而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类案检索制度在坚持我国成文法体系的前提下,借鉴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判例制度的优点,旨在充分发挥类案的指导或参考作用,规范和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官在类案检索的基础上作出更加慎重妥当的裁判,促进法律的统一适用和司法的公平公正。基于此,意见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规定了类案强制检索的四种情形,即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三、类案检索的平台及信息化建设近年来,随着司法工作
9、与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融合发展,法律法规、裁判文书、法律观点、审判案例等法律检索平台不断涌现。目前,可供类案检索的平台既有官方平台,又有非官方平台。官方平台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地方人民法院创建的检索平台,如北京高院建立的“睿法官系统”、重庆高院建立的“类案智能专审平台”、贵州高院建立的“类案裁判标准数据库”、安徽高院建立的“类案指引项目“、广西高院办案系统嵌入的“刑事案件智能研判系统”“法律资源服务系统”“法智罗盘操作系统”等。非官方平台有北大法宝、A1pha案例库、Open1aw、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等。类案检索的过程就是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的过程。为方便法官进行类案
10、检索,意见明确了类案检索的平台,即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是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全国法院裁判文书统一公布平台,初步具备案由、案号、法院名称、法院层级、法律依据等多个信息项的检索及关键词检索,已成为法官、律师、当事人、学者及社会各界检索案件的重要平台。审判案例数据库是各地法院正在积极探索建立的检索平台,实践中业已成为法官进行类案检索的重要平台。此外,从文义解释角度看,意见规定的检索平台不仅包括官方主导的检索平台,也包括非官方创建的各种平台。当然,在类案检索中需要注意在非官方平台检索到的类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仅具有初步的检索
11、功能,尚不具备精准检索及智能推送功能,审判案例数据库也尚在探索之中,检索的便捷化、智能化有待提升。因此,开展类案检索工作的首要任务是积极推进检索平台及信息化建设。一方面,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技术研发和应用培训,提升类案推送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建立审判案例数据库,为建设全国统一、权威的审判案例数据库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各级人民法院还要注意类案检索情况的归纳整理,将类案检索报告或类案裁判规则上传检索平台,进一步丰富完善检索平台的内容,实现类案检索的便捷化、系统化。四、类案检索的范围及顺序为确保类案检索工作取得实效,避免检索过泛过滥,意见规定了类案检索的范围。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
12、导性案例。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赋予了指导性案例的拘束力,要求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因此,指导性案例对法官审理案件具有明显的拘束力。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十分重视案例指导工作,除指导性案例以外,编辑的案例有公报案例、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案例、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以及有关业务庭编辑的其他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对全国法院的审判工作发挥了重要的指
13、导作用。为做好案例指导工作,近年来各高院还编有参考性案例,这些案例一般经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公开对外发布,对本辖区审判工作也发挥着一定的指导作用。三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此种案件代表了上一级法院及本院对类似案件的裁判意见,受审级制度及本院(专业)主审法官会议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等因素的影响,一般会成为法官裁判案件的参考依据。实际上,我国司法实践中判例遵循的习惯一直客观存在,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是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和司法权威的必要条件,其作用及约束力自然而然地产生于司法的结构和过程中。一般情况下,类案检索可在以上范围内进行检索,但也可不限于以上的检索范围,比如在本省(自治区、
14、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中没有检索到类案的,也可以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中进行检索;在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中没有检索到类案的,也可以在其他先进地区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中进行检索。除检索的案件或案例范围外,意见还规定了检索的时间范围及检索顺序,明确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3年的案例或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随着社会生活的快速发展,立法观念、司法理念在不断的更新,一些远期案件或案例的裁判观点可能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修改而失去其参考价值,优
15、先检索近期生效的类案可能更有助于对待决案件的审理。另一方面,类案检索的目的主要是帮助法官办案,不能给法官带来过多工作负担,因此有必要明确类案检索的顺序,适当压缩检索的范围。当然,这一规定属于倡导性的规定,只要有助于公正高效办理案件,必要时承办法官除检索近期的类案之外,也可以检索远期的类案;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也可以继续在后顺位中检索。五、类案的判断类案的判断是类案检索的一个关键环节,也是检索结果运用的基础和前提。实践中,法官可能会检索到大量案件,这些案件与待决案件是否构成类案,则需要进行认真判断。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在判例法国家,法官主要运用类比推理的方法,通过比对案件的相似性来决定是否援
16、用判例;而我国以成文法为主,法官主要运用演绎推理的方法,遵循“法律规范一案件事实一裁判结论”的三段论模式适用法律,法官不习惯于运用类比推理的方法裁判案件。意见在充分考虑我国司法实际的前提下,适当借鉴判例法国家的相关做法,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类案比较的多个维度,即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为案件相似性识别和比对提供了比较的基点,为类案的判断提供了基本指引。类案的判断不仅只有一个方向、一个维度,而是需要从多个方向、多个维度进行比较。首先,需要将检索到的案件与待决案件的基本事实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这是判断是否构成类案的基本比对点。案件事实有法律事实和非法律事实之区别,基本事实主要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包括主体、行为、客体、事件、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实践中,法官需要对案件的法律事实,尤其是对裁判结论有直接影响的主要事实进行比较,以判断案件事实是否具有相似性。其次,如果案件的基本事实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