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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西省消防条例 于1995年12月20日颁布实施,并先后于1997年、1999年、2001年进行了三次修订。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使我省消防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在推动全省各地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火灾预防、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我省消防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如消防责任主体的职责划分不够明确、火灾预防管理的有关制度不够完善、消防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等,制约了我省消防工作的开展。2008年10月28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颁布,原条例的一些规定与上位法也不相一致,消防法的一些原则性规定还需要地方立法加以细化。 为维
2、护法制统一,推进我省消防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消防法,结合我省实际,对条例再次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总队于2008年11月全面启动条例的修订工作。成立了条例修订小组,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在调研的基础上,召集相关部门人员认真讨论,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江西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报请省政府审议。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省政府、省人大审议期间,总队积极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人大内司委、法工委、法制委,征求全省设区的市和部分县的政府及人大常委会意见,召开省直部门座谈会,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赴省内、外开展调研。在此基础
3、上,再次对江西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进行论证,经过多次修改,不断完善,最终于今年9 9月月1717日日经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高票通过,并将于2010年1111月月9 9日日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江西省消防条例分为总则、消防安消防安全责任全责任、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九十二条七章九十二条。条例从我省消防工作实际出发,对消防法进行了全面的补充和细化,并有所突破,适应了我省消防安全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解决了消防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二十个二十个方面: 新设消防安全责任一章,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公安机关
4、消防机构、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社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社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公民物业服务企业、公民等各类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了补充细化,使各类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更加明确清晰。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消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第八十八条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府有关主管部门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本级人民
5、政府或者上一级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直接负报批评;拒不改正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
6、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综合性应急救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援队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消防工作实际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第五条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按规定由地方承担的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消防工作任务的变化、财政保障能力的提高,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保障火灾预防和扑救
7、工作的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应急救援车辆、装备和物资购置,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应急救援车辆、装备和物资购置,由各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合理编制需求计划和经费预算,本由各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合理编制需求计划和经费预算,本级财政专项安排。级财政专项安排。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供水、供电、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消防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消防规划应当包括消防
8、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训练教育基地、抢险救援消防训练教育基地、抢险救援保障基地、保障基地、消防装备等内容。 消防规划经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检查消除火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
9、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国家标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本省消防技术标准。准的,应当符合本省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消防工程施工质量、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对消防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商场、宾馆、文化娱乐场所以及其他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在明显位置标明紧急疏散警示,并配置必要的逃生、救生器材。 公共娱乐场所内的营业性包房,应当按照消防公共娱乐场所内的营业性包房,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开设外窗。技术标准开设外窗。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0、。 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以下罚款: (一)公共娱乐场所内的营业性包房未按照消防技(一)公共娱乐场所内的营业性包房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开设外窗的;术标准开设外窗的; (二)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三)在公众聚集场所的营业、使用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公众聚集场所安全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众聚集场所。 在公众聚集场所营业、使用期间,禁止进行电
11、在公众聚集场所营业、使用期间,禁止进行电焊、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焊、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作业。 在公共娱乐场所室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公共娱乐场所室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公共娱乐场所内的营业性包房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开设外窗的; (二)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三)在公众聚集场所的营业、使用期间,进行电焊、(三)在公众聚集场所的营业、使用期间,进行电焊、气焊
12、、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 在公共娱乐场所的室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在公共娱乐场所的室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照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时,施工单
13、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时,施工单位应当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位应当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 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施工单位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施工单位没有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有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保持完好、有效,并设置明显标识和使用说明。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使其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并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引
14、导、协助乘客及时疏散。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手册等形式,向乘客宣传防火措施、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避难、逃生方式等消防安全知识。 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修改消防设计建设单位修改消防设计后不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后不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下的,
15、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六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第八十条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搭建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元以下罚
16、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应当在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监督下,对具有防火性能要在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监督下,对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依照求的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国家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见证取样记录及检验报告应当存档备查。样检验。见证取样记录及检验报告应当存档备查。 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建筑保温材料或者室准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建筑保温材料或者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