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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工与复工监理工作制度一.停工1停工令,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的授权,向承包人签发的停止施工的指令。2、停工令可针对工程的部分或全部,监理工程师应在其签发的停工令中明确指明停工的范围。3、出现下列时,总监理工程师可视情况严重程度,签发停工令:承包人未按照有关法规或合同规定,工获得有关许可之前,自行进行相关部分的永久工程或其辅助工程的施工作业。承包人不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对工程将造成损害。承包人的施工管理混乱,对工程或将造成质量、工期、费用、安全控制方面的损害。拒绝服从监理工程师的监管,不能对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做出适当的实质性回应。有其它违约或违规行为。4、出现下列情况时,
2、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停工令。续施工可能第三者或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主要求停工。或有关部门要求停工。工程质量而需要停工进行处理。监理工程师有必须停工的理由。5、监理工程师应在征得项目业主同意后签发停工令。但若监理委托合同另有规定,总监理工程师也可在签发停工令后通报项目业主。二、复工1复工令,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的授权,向承包人签发的恢复施工的指令。2、若停工是由于承包人的责任造成,总监理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复工申请后,必须检查造成停工原因的消除情况,具备复工条件时,应及时签发复工令。3、若停工是由于非承包人的责任造成,总监理工程师庆在造成停工的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后,及时签发复工令。4、复工令可以针对工程的部分或全部,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其签发的复工令中明确指明复工的范围。5、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征得项目业主同意后签发复工令。但若监理委托合同另有规定,总监理工程师也可以签发复工令后通报项目业主。三、停工责任及其处理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停工令后,应对造成停工事件的事实,视需要进行独立的调查或组织调查,并将调查得对停工损失的评估与责任认定的意见,书面告知项目业主和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