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对财产分别仅因缺乏书面形式就认定为共同共有存在的弊端.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夫妻之间对财产分别仅因缺乏书面形式就认定为共同共有存在的弊端.docx(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夫妻之间对财产分别仅因缺乏书面形式就认定为共同共有存在的弊端一般认为,依据民法典第1065条,约定夫妻财产制必须采书面形式,缺乏书面这一要件,只能推定当事人实行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由此推导出非书面约定的分别所有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家庭财富积累不足、离婚率不高的年代,对当事人没有书面约定却财产分别的行为认定为共同共有基本不成问题。但是随着家庭财富积累增多,人们权利意识增强,离婚率逐年攀升以及夫妻共同体程度下降,对财产分别所有仅因缺乏书面形式就认定为共同共有,存在以下弊端。一、违背当事人意志、损害个人合法权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私人财产总量增加、种类和来源复杂,人们对财产归属有
2、了更多元化、个性化的诉求。伴随市场经济的自由精神向社会生活渗入,男女地位日趋平等独立,个人主义理念在家庭领域开始蔓延,婚姻共同体程度正在下降,家庭稳定性较以往降低。婚姻生活中的冲突越来越频繁。婚姻解体和婚姻重组也被看成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种可预见性后果。出于保护个人所得财产、自主行使个人财产权以及防范离婚风险的目的,越来越多的夫妻愿意实行财产分别所有。尽管欠缺书面形式,但他们身体力行、亲自实践的夫妻财产关系才是其真实意志的表达。如果墨守成规,仍对其强行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不仅与当事人实际财产关系状态严重不符,背离了客观真相;而且违背了当事人自主选择双方财产关系的自由意志,甚至危及个人合法财产
3、权益。首先,否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使夫妻一方没有付出却可以共有另一方的劳动所得,对努力付出者甚为不公。对实际已经实行财产分别的当事人而言,双方已不愿彼此共享。如果强行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可能引发财产权属争议,甚至造成严重不公。例如,夫妻一方甲不务正业也不尽家庭义务,另一方乙独自操持家务、照顾孩子的同时辛苦创业。最终乙对甲忍无可忍提起离婚诉讼。审理期间,乙的公司得到巨额订单,收益颇丰。此时如果仍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甲就可以不劳而获,乙个人辛苦经营的收益就无法得到保护。最高院就认为,审理实践中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的财产收入实际已经相对独立,双方各自控制和支配使用自己占用的那部分财产。如果让
4、这些貌合神离的夫妻被迫继续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显然与事实不符。其次,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认定为共同共有使夫妻一方自动获得另一方通过继承、赠与所得财产,违背财产本源主体和另一方的真实意志。夫妻之间的财产安排不仅涉及各自所得,还关涉各自父母及其他血亲主体的大量财产。有学者就认为,一方通过继承、赠与所得的财产在离婚时不应当作为共有财产予以分割,而应当尊重财产本源主体的真实意思。如果说在明确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情况下,尚应当对一方继承、赠与所得与劳动所得区分对待,那么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当事人一方继承、赠与所得认定为共同财产就更不具有正当性。例如,当事人对婚内劳动所得尚且约定为各自所有,更何况继承、
5、赠与所得,更理应属于个人财产。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下,无论从父母的角度,还是从子女的立场出发,都希望来源于父母的财产只归子女一方所有。对此双方已经产生合理信赖。假设夫妻一方通过法定继承获得财产IOoo万,此时另一方依据法定夫妻财产制主张获得该笔遗产的共有权。然而获得遗产的一方先前一直未曾共有、共享对方所得财产。如果法院以双方欠缺书面约定为由,强行认定双方共同共有,不仅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志和信赖利益,也伤害了被继承人“遗产依血缘下流”的朴素愿望。再次,否定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效力可能导致无辜配偶“被负债”。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夫妻,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和配偶在财产上“划清界限:其既包括积极财产,也包括
6、消极财产。尤其非书面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夫妻一方可能对另一方的财产收入、负债情况和举债用途并不知情,如果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会导致非举债方处于随时被负债的不安定状态中。更有甚者,举债方可能对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谎称举债用于家庭,甚至和债权人合谋虚构用于家庭的债务。此时债权人很容易对债务的共同用途进行举证,而非举债方反而难以推翻这一虚构事实,从而对夫妻非举债一方极为不利。撇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复杂问题不谈,即使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其责任财产问题足以影响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当债权人仅获得对夫妻举债一方的胜诉给付判决,但债务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时,债权人会依据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
7、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执行规定“)第12条第1款规定,申请执行债务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检索司法案件数据库发现,债务人的配偶为了保护共同财产中个人的合法权益,会依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诉请婚内分割共同财产或据此提出执行异议。但法院无一例外地驳回了配偶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存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的适用情形,而且依据查扣冻执行规定第12条第1款,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共有财产。司法实践中普遍的做法是径行拍卖共有财产,并就相应份额进行受偿。甚至对全部份额
8、受偿。如此做法显然对夫妻非举债一方极为不利。当夫妻一方为了防止另一方个人举债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或另一方个人债务清偿波及自身财产时,朴素、本能但也是唯一的选择是办理离婚手续。访谈案例中,丈夫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债权人申请执行债务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妻子担心个人未来收入也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用来清偿该笔债务,只好迅速和丈夫办理离婚手续,从此和丈夫过起财产分别所有的共同生活。此时也许夫妻内部没有矛盾,选择假离婚的目的也并非为了逃避个人债务责任,而只是为了实现财产分别所有、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善良之人依靠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卑劣之人利用法律漏洞算计他人的利益。当法律为
9、那些“工于算计”之人提供了谋取不法利益的空间时,将会诱发他们的机会主义行为;善良之人为了避免吃亏,不得不开始“防范算计二由此使夫妻之间也互生嫌隙、彼此提防,导致矛盾加剧、冲突升级。因此能否通过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将“算计”空间最小化,是解决夫妻财产疑难问题的关键。改革开放以前,双方劳动所得构成家庭财富的主要来源,家庭财产积累很少。适用共同财产制可以激励夫妻同心、增进家庭共同体的凝聚力。夫妻之间算计空间极为有限。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只是偶发现象,即使存在,将其认定为共同共有也不易引发“算计”与“防范算计”的矛盾。然而在当代个人财富数额剧增、来源复杂的经济背景下,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认定为共同共有将
10、会为“工于算计”之人提供“算计”的巨大空间。首先,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认定为共同共有可能助长收入少的一方不劳而获、坐享其成的思想。曾几何时,社会流传“干得好不如嫁得好”,扭曲婚恋价值观、污染自强自立精神。依照婚后所得共同制,一方婚前辛苦创业,婚后产生的巨额盈利,虽然是婚前积累的结果,却被认定为共同财产。经营企业的一方担心一旦进入婚姻,其辛苦积累的财富有流失一半的风险,因此往往会将经营收入由自己掌管,另一方通常也会予以接受。如果离婚时,反而认定为共同共有不仅会违背当事人的预期,而且会客观激励以婚姻骗取钱财的行为。其次,如果仅仅因为欠缺书面形式就否定双方财产分别所有的事实,可能会诱发机会主义行为,
11、削弱约定的可预见性。例如:前述11号访谈案例中,丈夫一人努力挣钱养家,并将部分个人辛苦所得节省下来做个人积蓄。假设十年后,一方起诉离婚。妻子以没有书面约定为由主张这十年丈夫的收入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认定约定无效,妻子无疑占了很大便宜,既不做家务、对家庭没有贡献,又分得丈夫的劳动收入。这显然荒谬不公。再如,一方父母正是在确认夫妻双方分别所有的前提下才愿意交出苦心经营的家族企业的经营权,如果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效力,无疑导致家族财富传承出现事与愿违的危机。再次,如果强行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认定为共同共有,有财产分别需要的民众将被迫只能以书面约定,反而可能激发矛盾,互生隔阂。这是因为我国民众不喜
12、欢以书面的形式对双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尤其情感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商业合作关系,任何“讨价还价”对情感关系的保持都具有负面作用。正所谓“谈钱伤感情”,因此鲜有人愿意用市场化的正式方式来谈论家庭经济。民谚“亲兄弟明算账”并非指我国民众历来有在亲兄弟之间明算账的传统或习惯:恰恰相反,其是对老百姓基于兄弟情谊常常不明算账引发不良后果的警告。其一方面表明即使是“亲兄弟”之间也有“算账”(财产界限清晰)的需求,另一方面也说明民众囿于家庭伦理,在情感关系中不善于或者不愿意用“明算”(正式协议)的方式解决财产问题,而往往只是心知肚明、默契一致。这自然会导致当事人“算账”需求与不愿“明算”的矛盾。从而引发“工于算
13、计”与“防范算计”的冲突。事实上,即使是朋友之间的民间借贷,双方也很少打欠条。遑论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经济往来。而夫妻财产法是情感与财产、感性与理性交织最突出的领域。其面临的财产分别所有需求与不愿书面协议之间的冲突也最为强烈。这也就意味着即使夫妻实行财产分别,也很少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2015年的一项调查显示,68.19%的受访者认为婚前协议伤感情。因此不仅应当对民众财产分别所有的需求予以重视,还应当对其不愿书面约定的心理予以尊重。如果否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效力无异于倒逼当事人明示“谈钱”,反而容易引发夫妻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由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效力问题的忽视,导致上述弊端的发生。由此产生的问题包括,一是,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能否肯定其法律约束力,肯定的正当性何在。二是,如果肯定其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如何认定该约定的成立。尤其在缺乏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对约定分别所有的行为如何举证和认定。三是,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如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夫妻内部的财产关系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四是,该非书面约定在第三人知道的情况下,对夫妻与第三人的外部财产关系会产生哪些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