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十区六型社会十个制度建设12 精品.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管理制度-十区六型社会十个制度建设12 精品.doc(28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 *乡“十区六型社会”建设涉及部门工作会商制度 为科学统筹全乡十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地质灾害和征地拆迁赔(补)偿、治安联防联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等工作,经研究,特建立*乡平安和谐“十区”工作会商机制,加强各方配合,减少推诿扯皮。 一、组织领导 经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成立*乡平安和“十区”工作会商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组 长: *(乡党委书记)副组长:*(乡人大主席)*(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成 员: *(乡人政府副乡长)*(乡政法委书记、乡人政府副乡长)*(乡人武部部长) *(乡人政府副乡长)*(乡人政府副乡长) *(乡党政办负责人)*(乡财政所所长)*(乡综治办负责人)*(乡派出所所
2、长)*(乡妇联主席)*(共青团乡委负责人)*(乡综治办工作员)*(乡安监站工作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综治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两位同志负责具体办公。 二、工作方式 凡遇全乡范围内十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地质灾害和征地拆迁赔(补)偿、治安联防联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等工作需要组织协调、统一筹划的,由会商领导小组常副组长提议,组长组织会商。*乡“十区六型社会”建设信息互通制度 为了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共享工作成果,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协调机制。 一、将各自掌握的信息数据、方法核准、备案和文件相互送达。二、 建立了多部门合作体制。如水利部门负责洪涝、干旱灾害监控;安监站负责煤矿
3、开采、城乡消防、森林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农村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储运销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林业站负责抓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强对林木林地的保护与监管,严格审查并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监督业主单位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综治办负责依法规范信访秩序,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信访案件督办制度,落实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形成多方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等。将这些部门的资源整合成立*乡“十区六型社会”建设数据库,以电子交流群和手机、QQ信息组,搭建起会商平台。三、 建立了信息评估制度。涉及“十区六型社会”建设创新管理的部门所掌握的信息和指标体系分别进行评估,能够从不
4、同的角度对信息进行评定。四、统一信息处理方法。实地调查评估。在各种矛盾纠纷发生或各种不和谐因素发生过程或发生后,组织专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理,及时遏制事态进一步恶化。对事态的发展进性深层次的分析评估定性。按半年抽样检查。根据核查结果推断事件的主要成因。对治安案件等大案要案专项调查。为制定整治方案提供依据。*乡“十区六型社会”建设纠纷调处制度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抓好这项工作,是*乡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是确保社会政治安定稳定的一项有效举措。一、强化领导责任制,确保“一把手”工程落到实处。要按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各级各部门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及时、妥善的排查调处
5、本地区、本部门的矛盾纠纷。对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矛盾纠纷激化、扩大,造成不良后果的,坚决严肃追究那个地方、部门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二、筑牢“三道防线”,完善工作网络,确保排查调处工作顺利开展。第一道防线是在村(居)组(社区)和企业(厂矿)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小组,第二道防线是在村(居)委会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委员会,第三道防线是乡政府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对较大的矛盾纠纷进行“会诊”,逐个分析研究化解措施,确定化解矛盾纠纷的责任领导和责任单位,限期调处。重大疑难的矛盾纠纷,由乡领导直接挂钩督办。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层次分明、运转协调的排查调处网络。做到一般矛盾纠纷
6、不出组(社区)、较大矛盾纠纷不出村、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不出乡。三、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形成调处合力。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涉及社会各部门、各领域,仅靠政法部门“单打一”难以奏效。要根据矛盾纠纷类别分别确定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按照轻重缓急和突出重点的原则,采取“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工作方法,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因时制宜,有针对性地对某一时期的突出矛盾纠纷进行专项调处。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积极化解历史积淀造成的“老大难”矛盾纠纷。如历史遗留下来的边界、山林、矿藏等权属纠纷,要由有关部门共同负责,根据历史和现状,妥善处理好归属问题。要想方设法调处久拖难决、屡屡上访的矛盾纠纷,做到不推诿、
7、不回避。四、充分发挥政法部门主力军作用,积极为矛盾纠纷化解创造有利条件。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是促进矛盾纠纷妥善调处的有效手段,也是减少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政法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多形式、多渠道地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要着力提高“148”法律服务专线的工作质量和效能,使之真正成为群众化解矛盾纠纷的“开心锁”。要充分发挥“110”社会联动服务机制作用,进一步拓宽服务范围,深化服务内涵,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要加强矛盾纠纷情报信息工作,努力挖掘深层次、预警性的信息,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掌握工作主动权。五、夯实基层基础,转变工作作风,确保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一方面要高度重视基层组
8、织建设,使“第一道防线”能真正发挥作用。要把公道正派、群众拥护、善于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村民充实到村(居)委会,选好配强治保会主任和调委会主任,加强对他们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水平。另一方面要针对一些矛盾纠纷的发生与干部的工作作风有关的实际,努力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改进工作作风。要求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对矛盾纠纷不推诿、不扯皮、不上交,认真倾听群众意见,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理顺群众情绪,认真负责地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和实际问题。坚决杜绝用发号施令和简单粗暴的方法化解矛盾,防止个别问题扩大化、简单问题复杂化、经济问题政治化。 六、实行定期排查制度。各村、各部门对本辖区、本系统内信访方面矛盾纠纷
9、每月排查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制度排查做到不遗漏、不扩大化、全面详细地掌握信访矛盾纠纷的情况。 七、通过各种渠道及时收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认认真分析充分认识矛盾纠纷的节点要点。确保处理矛盾纠纷不偏不误,让广大群众的利益得到保障。 *乡“十区六型社会”建设利益赔偿制度 建立健全利益赔偿机制,违法行为或公共建设导致的少部分人损失通过司法程序得以救济,是社会主要法制建设的重要一环。建立健全利益赔偿机制的启动,对我乡社会管理具有较好的推动作用和对违法违规具有明显的阻遏效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有利于构建社会和谐发展。赔偿机制的完善,使人民群众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这将改善我乡的社会环境,增强人民群
10、众的信心,提高行政执法的公信力,为经济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一、建立健全法制法规,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和谐开放社会环境。二、加强行政监管部门力量,各“十区六型社会”建设涉及部门充当大众利益的守护者,对涵盖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医疗、环保等实行宏观调控。三、强化司法实践,对赔偿具体法律技术问题要准确把握。赔偿案件审理涉及复杂的法律技术问题,诸如原告、被告资格的确定、诉讼时效、损失范围规定、赔偿金额计算、举证责任、诉讼代表人的选定、偿付方式等,司法实践尚付阙如,在这种情况下,允许所有有一般管辖权的法院均受理此类案件,可能会造成审理结果极大的不一致性,需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四、对维护司法公正与确
11、保社会稳定的综合考量。用时代的创新的法律观念去衡量、处理,需要加入对社会整体影响因素的考虑。五、进一步细化赔偿法律法规民事责任制度。为改变目前立法中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协调的现状,应当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细化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六、顺应国际潮流,强化利益赔偿保护制度,明确赔偿责任主体和监督制衡机制,建立健全派生诉讼制度。七、在诉讼法中设立集团诉讼机制及司法前置程序,以利于利益受害者的投诉及解决法院拥挤问题。八、参照国际国内准则,制定并实施赔偿治理准则等,努力提升协调机构(部门)处理水准,构筑有效的司法环境,营造良好的治理文化氛围。*乡“十区六型社会”建设当地群众就业指导制度第一条 为了
12、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建立和完善就业机制,改善就业环境,增加就业岗位,促进社会就业。加强大中专院校生、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农业富余劳动力的就业促进工作。 第三条 建立就业指导小组,定期分析促进就业工作的情况,研究、协调和解决就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本乡的促进就业工作,其他“十区六型社会”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
13、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进学生就业为导向,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提高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第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工作环境、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福利待遇、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及时与涉及部门会商,并向政府报告。 第八条 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分局负责预算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政策宣传等。人力资源和
14、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为劳动者求职择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开展培训和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服务提供支持。 第十条 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保障和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指导和规范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发挥职业中介机构在促进就业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健全就业服务功能,统一就业服务流程,规范就业服务标准,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财政
15、预算。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当免费为用人单位提供以下服务: (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公平的用人竞争平台。 (二)招聘指导; (三)代理招聘;(四)异地招聘;(五)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六)劳动保障有关事务代理; (七)其他就业服务。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当为参加培训的登记失业人员和实施培训的机构申领培训补贴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劳动力资源状况统计调查和就业、失业登记,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