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湖北省公安机关查验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精品.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管理制度-湖北省公安机关查验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精品.doc(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湖北省公安机关查验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安机关民警查验居民身份证工作,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告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查验居民身份证是指: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时,为查明公民的身份,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要求、命令或强制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证,重点审查、检验证件的真伪性、时效性、持证人相片及其登记内容的行为。非警务人员严禁查验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2、,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第四条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应当坚持依法查验、文明查验、规范查验。人民警察在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时,应当先敬礼,出示人民警察证后,再查验;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注意保障自身安全。第五条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应当文明查验,使用规范的执法用语: (一)请被查验人出示居民身份证时:你好!我是警察,正在执行公务,请出示你的居民身份证。(二)查明身份,发还居民身份证时:谢谢合作,请保管好你的居民身份证。 (三)被查验人
3、未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身份证丢失,无法出示时:请出示能证明你身份的其他证件;建议你下次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以备查验;请你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 (四)被查验人的居民身份证已过期,经查验其证件为真证,与被查验人身份相符时:你的居民身份证已过期,不能继续使用,请速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 (五)被查验人拒绝出示居民身份证时:查验居民身份证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每个公民都应当积极配合,请你合作。 若被查验人仍拒绝出示居民身份证时:如果你对我们查验居民身份证有异议,可以向110报警服务台投诉,但现在必须配合我们工作。 (六)被查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
4、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时:你已涉嫌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我们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对你进行传唤(当场处罚)。 (七)被查验人有违法犯罪嫌疑且拒绝查验居民身份证时:因你涉嫌违法犯罪且无法提供身份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我们将把你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第六条人民警察现场查验居民身份证,可以按以下方法识别证件真伪:(一)当场直观查验:对证件进行整体识别,即对证件的外观样式、规格、塑封、印刷和相片等主要识别特征进行直观查验; 认真核对持证人相片和登记内容; 检查证件有效期限与持证人年龄、签发日期三者的逻辑关系; 检查证件公民身份号码与出生日期、性别之间的
5、逻辑关系; 检查证件是否具有防伪标记和特征。 (二)使用仪器查验。使用居民身份证鉴别仪检查证件荧光暗记;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专用阅读机具与证件内藏芯片进行互相认证。 人民警察现场查验居民身份证,发现证件有伪造、变造嫌疑,需要进一步鉴别真伪的,应当按照湖北省居民身份证真伪鉴别工作规定(鄂公安规20XX3号)的有关规定,报送有关机关居民身份证管理部门进行真伪鉴别。 第七条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应当对下列居民身份证进行重点查验: (一)证件像片与本人相貌有明显差异的; (二)证件质量低劣,制作粗糙或塑封开裂的; (三)证件有涂改或人为损坏痕迹的; (四)证件字体和印章字体不规范的;(五)证件登记内
6、容有明显逻辑错误的; (六)证件已过有效期限的; (七)一人持有多张居民身份证的; (八)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没有机读信息或机读信息与视读信息不相符的。 第八条人民警察发现下列人员应当全面核实其身份: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出示居民身份证的; (二)故意躲避查验人员的; (三)对所持居民身份证登记内容不熟悉或答非所问的; (四)接受查验时表现异常的。 第九条人民警察对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身份证过期或丢失的人员,应当问明其无证或证件过期未换领的原因,通过让其出示工作证、驾驶证、学生证、户口簿等其他证明身份的证件进行佐证,通过上网查询,与户籍地派出所、所在工作单位、家属联系等方式
7、核实其身份。 第十条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发现被查验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对虽拒绝查验,但已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批评教育后愿意改正的,可不予处罚。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
8、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并由治安(户政)管理部门定期销毁。 (四)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本条(二)、(三)项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人民警察在查验居民身份证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 (二)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三)泄露因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治安、刑侦、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国保、边防、消防、警卫、预审等部门和铁路、长航、民航、林业公安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公民从事相关活动需要使用或者出示居民身份证等证明身份的,应当参照本规范认真核查其身份。 第十三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
10、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