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监察工作条例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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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 察 工 作 条 例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监察部的组成及任期第三章 监察部的职权第四章 监察部的议事规则第五章 监察部部长第六章 监察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七章 监察员的资格规定第八章 监察部监察流程(后附流程图)第九章 奖励第十章 罚则第十一章 监察部费用和监察部成员报酬第十二章 监察人员的保护第十三章 附则 附表监察工作条例(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监察部工作行为和程序,保证监察部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条例。公司监察部以。下简称监察部。公司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本条例所称公司包括。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情况下公司指发生监察事件的公司。

2、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第二条 监察部在董事会、监察会的授权下,行使监察权利,对股东负责。日常工作向执委会分管监察工作高级总监报告,特殊事项可直接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第三条 监察部工作以经营管理活动监督为核心。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委会委托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各专营公司、各部门、各级人员行为进行监督。监察部监督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公司的经营决策、经营管理活动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 监察部的组成及任期第四条 监察部隶属执委会(办公室)。第五条 监察部设监察部部长,下设监察员,协助监察部部长开展工作。第六

3、条 各地区设立监察机构或专(兼)职监察员,隶属公司监察部管理,同时接受所在大区总经理的工作安排,隶属于地区总经理管理。第七条 监察部设立监察工作组。监察工作组性质为项目制和非常设机构,由公司监察部临时组建,监察工作组依据项目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在监察部部长的安排下展开工作,确定最终监察结果。第八条 监察小组组长由监察部部长担任,工作组成员由公司法务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及各部门专业人士、地区专(兼)职监察机构人员或监察员组成。第九条 监察部部长由董事会提名,总裁任命;监察员人选由监察部长或者监事会提名,总裁任命。第十条 监察部由监察部部长、监察员组成。监察部成员不少于三人,监察部可以根据需要

4、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第十一条 监察员的任期每届为一年。任期届满,如无重大事故责任可以连任。 第三章 监察部职权第十二条 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保守秘密。第十三条 监察部行使下列权利: (一)有权检查公司贯彻执行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二)在执委会分管监察工作高级总监高级总监(特殊情况直接向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并授权的情况下,检查公司财务、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有权监督、检查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评价结果提出质疑;(四)有权监督、检查董

5、事、总裁、总监、经理、其他管理人员、员工对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权向执委会分管监察工作高级总监(特殊情况直接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对于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个人或集体提出奖惩或任免建议;(五) 当董事长、总裁、高级总监、总监、高级经理、其他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行为违反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者损害公司的利益时,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弥补公司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六)有权对于公司规章制度的建立、增删、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公司高管违反国家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监察部有责任向董事会或监

6、事会反映情况;(八)有权根据监察工作需要列席公司有关会议;(九)公司章程规定、执委会、董事会、监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 监察工作分为主动监察和受托监察。(一)主动监察: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流程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检查;对员工或部门在管理中反映问题频次较多的事项进行调查。(二)受托监察:对来自员工、部门涉及到不实处罚;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和员工利益;职务侵占;因渎职造成公司利益受损;违反公司制度;利用职利打击报复、隐瞒事实真相贻误电动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等行为的检举、举报、申诉及要求彻查等事项的调查等。第十五条 各地区监察机构,根据集团监察部及地区总经理布置内容工作、可以在总经理安排下兼

7、任其它工作。第十六条 各地监察机构每月初需制定监察工作推进计划,并填写电子版“监察工作计划推进表”在每月5日前报备集团监察部。监察计划内容在当月予以实施。第十七条 各地监察机构在每月最后一天将“月度监察计划完成情况报告表”报备集团监察部。第十八条 主动监察事项分为普通事项和严重事项。(一)普通事项为员工日常行为和未造成经济损失或未给公司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经营管理事项;(二)严重事项为经营管理事故、重大客诉、职务侵占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形象损害的事项。第十九条 监察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企业进行专项经营活动、专项事件、专项制度、专人的检查和处理。第二十条 监察部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8、一)听取公司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集团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二)在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并授权的情况下,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三)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受理职工投诉,必要时要求公司负责人作出说明。第二十一条 集团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察部的工作,如实向监察部反映有关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监察部在调查违反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时,可以暂予扣留、封存能够证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9、暂予扣留、封存时应当向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的持有人出具监察通知书,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材料开列清单,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 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监察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可以证明监察事件情况的财物;涉嫌违法或违反公司制度取得的财物;监察部有权责令被监察单位和被监察人员在调查期间妥善保管。第二十二条 监察事件调查结束后,监察部应当作出监察报告。监察部不得随意向其他人透露监察报告内容。第二十三条 监察报告经监察部成员讨论,由监察部部长签署,提交执委会分管监察工作高级总监。如果涉及到特殊事项(例如涉及到执委会人员、需要执委会回避

10、的或者需要董事会处理的),可直接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监察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公司资产安全、造成公司资产流失或者侵害股东权益以及监察部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执委会分管监察工作高级总监(特殊情况直接向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专项报告。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层级员工有义务如实、及时向监察部报告经营管理事故,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二十六条 监察部根据对公司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董事会同意,可以引入第三方专业团体协助其工作,费用由集团先行承担。 第四章 监察部的议事规则第二十七条 监察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第二十八条 监察部可以将所议事项作

11、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察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五章 监察部部长第二十九条 监察部部长由董事会提名,总裁任命。监察部部长,年龄一般在25-55周岁。第三十条 监察部部长任期与监察员任期相同,如无重大事故责任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察部部长人选应具有高素质要求,德才兼备、公正无私、博采众议。第三十二条 监察部部长行使下列权利:(一)召集、主持监察部会议;(二)全面负责主持监察部工作;(三)审定、签署监察部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四)组织监督检查董事、总裁、总监、经理、员工有无违反公司章程、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及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五)在执委会分管监察工作高级总监(特殊情

12、况直接向董事会或监事会)对公司业务、财务状况提出质疑的前提下,经执委会分管监察工作高级总监(特殊情况直接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授权,组织检查、监督公司业务、财务状况。 (六)在执委会分管监察工作高级总监(特殊情况直接向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并授权的情况下,组织检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资料; (七)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工作提出质疑;(八)对公司所发生的件事提出质询; (九)组织对驻外机构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十)组织完成执委会分管监察工作高级总监(特殊情况直接向董事会或监事会)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十一)提请执委会分管监察工作高级总监(特殊情况直接向董事会或监事会)给予符合以下情形的员工相应的奖

13、励:1、监察部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公司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2、为监察部提供重大线索或信息从而避免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第三十三条 监察部部长的责任:(一)检查监察部工作执行情况,并向执委会分管监察工作高级总监(特殊情况直接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二)以各种方式保持与各部门的联系,听取意见和建议;(三)做好监察部会议准备工作,定期召集会议。第六章 监察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四条 监察员在监察部会议上,对监察工作、监察事件具有发言权。第三十五条 监察员针对监察事件有调查了解的权利。第三十六条 监察员有权对提交监察部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 第三十七条 为了履行专项监察工作,监察

14、员有权调阅公司档案、文件或约见公司经理人员了解情况。被调查人员、接受询问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有随时配合监察部开展监察工作的义务。第三十八条 监察员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条例和其他公司规章制度,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监察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取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第三十九条 监察员必须对监察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第七章 监察员的资格规定第四十条 监察员人选必须品行端正,具有企业管理、行业技术经验、并且具备较强议事决策能力等优良素质。第四十一条 监察员需要有二年以上司龄。第四十二条 监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并能够贯

15、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察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第八章 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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