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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一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工作规范(试行)1. 工作目的为规范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的工作程序,明确有关责任,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工作的有效实施。2. 适用范围本工作规范适用于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的申请、受理、审批、发证工作。3. 负责部门3.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管理。总局检验监管司机电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检验监管处或机电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3.2 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以下简称总局备案目录)的旧机电产品,由直属局受理、初审后报总局办理备案。3.3总局备案目录
2、以外的旧机电产品,由直属局受理并办理备案;备案金额超过200万美元的属于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以下简称装运前检验目录)的旧机电产品,直属局受理、初审后报总局办理备案;直属局初步判定为免于装运前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直属局受理、初审后报总局办理备案。3.4 同一批备案中既有总局备案又有直属局备案旧机电产品的,由直属局受理、初审后报总局办理备案。35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加工贸易项下企业进口供加工复出口的旧机电产品零部件、元器件;出口后入境返修复出口的旧机电产品;保质期内,收货人为原制造商的出口退货旧机电产品;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由直属局受理并办理备案,签发进口旧
3、机电产品免装运前检验证书。3.6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地的分工遵循使用地备案的原则。已明确使用地的,由使用地直属局受理备案;未明确使用地的,由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局受理备案。4. 工作程序4.1 申请进口旧机电产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备案许可,应当提交备案材料: (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申请人核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2)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申请人核盖公章)(3) 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申请人核盖公章)(4) 必要时,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除照片外,申请人均核盖公章):旧机电产品的状况说明、制造年份证明材料,反映备案产品特征的彩色照片;涉及
4、进口化工、冶炼、制药、印染、造纸、皮革、能源等旧成套设备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安全评价意见;涉及进口旧工程机械的有法律效力的售后服务协议,售后维修服务机构或产品责任人的售后服务承诺,售后维修服务机构的资质证明或营业执照,原使用地官方机构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最后年度检验报告,每台工程机械的使用维修记录、相关的中文使用说明书及近期照片;涉及进口旧印刷机械的印刷经营许可证;涉及进口旧轮胎的国家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明确批准进口的文件;涉及进口实施CCC认证制度管理且用于销售、租赁、维修、再制造的旧机电产品的相应的CCC认证证明文件。4.2受理4.2.1 受理条件4.2.1.1 申请材料
5、齐全;4.2.1.2下列情形无需备案:进口旧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及零部件,旧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零部件;其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4.2.2 申请人向直属局备案机构提交4.1所要求的申请材料。4.2.3 履行受理手续备案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书及其随附申请材料完成审批工作,判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4.2.3.1受理通知符合受理条件的,备案机构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并盖注旧机电产品备案行政许可专用章,送达申请人。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4.2.4不予受理通知不符合受理条件4.2.1.1的,备案机构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通知。不符合
6、其他受理条件的,备案机构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盖注旧机电备案行政许可专用章。将不予受理原因一次告知申请人。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4.3 许可审批、发证4.3.1 许可条件进口旧机电产品符合下列许可条件,即可获得许可。4.3.1.1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37号令)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总局第53号令) 实施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附录一)需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附录二)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附录三)4.3.1.2 备案申请资料
7、必须是真实、一致的;4.3.1.3申请备案的旧机电产品不在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附录四,以下简称不予备案目录)内;4.3.1.4 申请备案的旧机电产品未发现不符合我国关于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4.3.1.5 符合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要求(如年限、能耗等)。4.4许可期限许可期限20日。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备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4.5 旧机电产品备案审批、发证程序4.5.1需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旧机电产品审批、发证程序4.5.1.1 接受对于需要上报总局办理的,直属局应当自签发行
8、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在5日内完成初审,将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初审表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总局。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初审表的初步审批意见应包括“免装运前检验备案”(以下简称“免装”)或“实施装运前检验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审核意见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4.5.1.2 审批总局在15日内完成对直属局上报初步审批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的审批工作。审批应分两级进行,备案经办人员提出初步审批意见,由备案分管领导作出审批决定。对于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于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4.5.1.3 打印决定、送达备案机构完成打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
9、定,在10日内送达申请人。4.5.2 国家质检总局备案范围以外的旧机电产品审批、发证程序4.5.2.1 接受受理部门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审批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表),在5日内连同申请书和待审批材料交审批部门。4.5.2.2 审批审批部门按照旧机电产品备案的有关规定,在15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批。审批应分两级进行,经办备案人员提出初步审批意见,由备案分管领导作出审批决定。对于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于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4.5.2.3 打印决定、送达备案机构完成打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在10日送达申请人。4.6 备案结论备案结论分为不予
10、行政许可决定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两种。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包括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检验证明书和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所附清单应简化,对于拍卖设备或成套设备等难以在备案时确定设备明细情况的,以装运前检验证书所附清单作为口岸通关核销依据。4.6.1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对于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机构应当签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理由,盖注行政许可专用章。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4.6.2 免装运前检验符合许可条件且属下列情况之一,备案机构应当签发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检验证明书(一正本一副本)
11、,盖注行政许可专用章。其中正本送达申请人,副本存档。(1)属于装运前检验目录外的旧机电产品。(2)在装运前检验目录内属收货人自用、安全卫生环保风险易控制的小批量、小金额(原则控制1万美元以下)的旧机电产品。(3)难以实施装运前检验的旧机电产品。(4)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加工贸易项下企业进口供加工复出口的旧机电产品零部件、元器件;(5)出口后入境返修复出口的旧机电产品;(6)收货人为原制造商的出口退货旧机电产品;(7)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 (8)出境返修复进口且已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旧机电产品。4.6.3装运前检验符合许可条件、属于装运前检验目录内的旧机电产品,备案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要
12、求签发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一正本二副本),盖注行政许可专用章。其中正本及一副本送达申请人,另一副本存档。4.6.3.1进口旧机电产品,原则上由境外检验机构负责实施装运前检验,由总局和直属局根据备案权限和境外检验机构的地域分工分别指定。4.6.3.2用于销售、租赁且备案金额超过50万美元、收货人自用且备案金额超过200万美元或特别重要的旧机电产品,由总局指派相关检验机构专家对装运前检验进行指导和工作检查。4.7 档案备案机构应当将申请、受理、审批的所有材料整理存档,档案保存期4年。4.8公布备案机构负责将受理许可的单位、项目及时进行整理,并以备案机构名义,将已经受理、批准颁发许可证的
13、单位名称、地址、受理及批准项目、受理及许可证编号、受理日期及许可证有效期予以公布。直属局应于每月将上述备案信息报总局或在直属局网站上公布,总局备案的上述信息在总局网站上公布。4.9 变更在有效期内,需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相关内容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变更申请表,并持原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向原备案受理机构申请变更。变更按本规范4.4、4.5、4.6执行。4.10 延期备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原则上为半年。逾期可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为半年。在有效期内需对备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延期的,申请人应当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变更申请表,并持原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向原备案受理机构申请延期。延期按
14、本规范4.4、4.5、4.6执行。5 监督管理5.1内部监督5.1.1 监督机构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工作接受总局行政督察部门的监督。5.1.2 监督方式5.1.2.1 征求意见利用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工作情况反馈表征求意见。由备案机构整理,定期向总局领导汇报,并且向总局法规司和监察部门报告,必要时向社会公布。5.1.2.2 接受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的来信来访,备案机构应按照总局有关来信来访处理的制度,及时进行处理。5.1.2.3 设立举报电话备案机构公布举报电话,认真进行记录,及时报告总局领导。5.1.2.4 检查备案机构应配合法规监察部门不定期走访申请人,并且写出报告。5.2问题处理5.2
15、.1 程序性问题许可工作中出现的程序问题,由总局备案部门负责提出处理意见,经过主管领导批准,做出处理。5.2.2技术性问题许可条件等技术性问题,由直属局备案部门提出意见,必要时应当以局函的形式及时解答。属于全局性的问题,应当公开告知,并且及时对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修订和完善。5.2.3 工作失误问题因受理、审批工作失误,应当以备案机构所在局名义向申请单位承认错误,造成损失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处理。5.3 信息通报各直属局应每月初向总局上报上月备案及装运前检验任务指派情况。6.相关记录在受理、审批、审签工作中,有以下相关文书和程序记录:(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3)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4)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5)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初审表(6)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审批表(7)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即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检验证明书(8)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9)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