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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协议书甲方(人社部门):乙方(培训机构):社会统一机构代码: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甲方与乙方经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长春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人社联2023)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背景在国家提出以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情况下,甲方本着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定的指示精神,落实省政府调度会重要指示,依托企业、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民办培训机构建设市级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乙方具有优质的培训资源和一定的实训设备,通过政府投入资金
2、加强实训设备数量,可提供一系列优质的精品课程,形成了集培训服务、职业技能评价、竞赛队伍集训、承办市级职业技能大赛等职能的公共实训基地。在此基础上,申报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为长春市技能人才培养提供保障。二、合作内容本协议的签订以乙方自愿申报市级公共实训基地为基础,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基地建设,达到建设项目预期目标,为长春市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有力支撑。三、双方权利(一)甲方权利1、甲方作为项目建设的筹备方,要加强对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健全考核、检查和监督制度,定期对实训基地的建设情况、实训设备数量、质量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对项目运行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建立实训基地诚信
3、体系,将各项目建设单位承诺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开,对违法失信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予以处罚。2、乙方对不在设备采购清单内的设备进行采购时,甲方有权不予支付相应的资金。3、基地建成后,甲方有权优先使用基地,包括但不限于:承接培训任务、职业技能评价、竞赛队伍集训、承办省级、市级职业技能大赛等。4、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发挥公共实训基地作用。(二)乙方权利基地建成后,乙方拥有实训设备的使用权,在不承担甲方赋予的任务时,可发挥实训设备的效能,自主开展企业职工内训、就业困难人员技能培训等活动,因此而获得的智力、财力等归基地所有。四、双方责任与义务(一)甲
4、方责任与义务1、甲方有责任建立定期检查评估实训基地的制度和诚信体系。按照长春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人社联(2023)37号)的相关规定,做好基地管理工作。2、甲方在公共实训基地后续管理使用中,要积极争取政策和项目;在落实政府各项政策中,优先考虑公共实训基地,支持公共实训基地做大做强,从而发挥其公益性、公共性作用。(-)乙方责任与义务1、乙方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批后的设备采购清单组织实施采购。2、乙方要在甲方通知采购的情况下,1年内完成基地建设项目的设备采购工作。3、乙方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禁抵押、租借、变卖项目建设所采购的设
5、备,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4、乙方要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五、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自行终止协议,除甲方按照国家政策要求等合理因素停止与乙方的合作外,如任何一方拟提前解除合作关系,应该在一个月前书面告知。六、争议的解决本协议的解释、效力、履行及其他事宜,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管辖。如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法院提起诉讼。七、其他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协议执行期间,双方均不可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全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乙方:(盖章)(签字)全权代表: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