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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公示本项 目名称: 泸州工投工业化建筑产业园区建设项目(水稳料生产线二期) 建设单位 (盖章) : 泸州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21 年 4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泸州工投工业化建筑产业园区建设项目 (水稳料生产线二期)项目代码2017-510503-48-03-240008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泸州市纳溪区永宁街道朱坪村 (泸天化厂区旁)地理坐标( 东经 105 度 23 分 47.599 秒,北纬 28 度 46 分 37.885 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039 其他建筑材料 制造建设项目行业
2、类别二十七、非金属矿矿物制品业-55 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建设性质新建 (迁建)改建团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 部门 (选填)纳溪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 文号 (选填)川投资备2017-510503-48-03-240008FGQB- 1132 号总投资 (万元)150环保投资 (万元)35环保投资占比 (%)23.33施工工期4 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团否是:用地面积 (m2 )200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本项目为水稳料生产建设项目,属于C3039其他建筑材料
3、制造。项目用地位于泸州市纳溪区永宁街道朱坪村 (泸天化厂区旁) ,属于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泸州市纳溪片区整体规划 (2009-2020) 的东侧的工业组团内。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项目用地位于泸州市纳溪区永宁街道朱坪村(泸天化厂区旁) (国道321 旁宗地内) ,属于泸州市纳溪片区整体规划 (2009-2020) 的东侧的工 业组团内,整体项目已办理了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见 附件) ,项目用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因此符合泸州市纳溪片区整体规划。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泸州市纳溪区用地规划布局要求。 1 其他符合性分析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本项目属
4、于 C3039 其他建筑材料制造,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 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为允许类产 业。同时纳溪区发展和改革局以川投资备2017-510503-48-03-240008FGQ B- 1132 号文件对工程进行备案。该备案于 2021 年 3 月 2 日进行变更,建 设内容增加两条年产生产共 40 万吨水稳料生产线,本项目为备案中一条 水稳料生产线,产量为年产 20 万吨。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2 、“三线一单”对照符合性分析(1) 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性分析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方案的通知(川 府发201824
5、 号) ,泸州市涉及生态红线为“川东南石漠化敏感生态保护红 线” ,具体划分情况如下:“地理分布:该区位于四川盆地东南部,包括与重庆交界的平行岭谷 地区和与云南、贵州交界的四川盆地中部低山丘陵的过渡地带,水热条件 良好,生物资源较丰富,其赤水河流域属于大娄山区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 性保护重要区。行政区涉及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广安市前锋区、邻 水县、华蓥市、大竹县,总面积 0. 11 万平方公里,占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的 0.77% , 占全省幅员面积的 0.24% 。”“生态功能:该区岩溶地貌发育,局部石漠化严重。区内植被以常绿 阔叶林为主,生物多样性较丰富,有桫椤、川南金花茶等珍稀植物,达氏
6、 鲟、胭脂鱼等国家重点保护鱼类以及豹、林麝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重要保护地:本区域分布有 3 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 个省级自然保 护区、2 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7 个省级风景名胜区、1 个世界地质公园、 1 个国家地质公园、6 个省级湿地公园、1 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3 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部分或全部区域。”“保护重点: 以保护亚热带原始常绿阔叶林生态系统和竹类生态系统 为重点,加强森林植被、珍稀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保护赤水河水 生态系统,维护长江上游鱼类种群多样性;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防止喀 斯特地貌区石漠化。”本项目位于泸州市纳溪区永宁街道朱坪村 (泸天化厂区旁)
7、,根据调 查可知,本项目不在饮用水保护区范围,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符合生态 2 保护红线要求。(2) 环境质量底线符合性分析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地表 水功能区划的批复(泸市府函2017202 号)等相关文件中对泸州市环境质 量功能区划等相关内容确定,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及达标情况 对比结果如下:表 1- 1 项目区域环境质量底线符合性对照一览表环境要素功能区划要求是否符合环境空气二类不恶化地表水环境类符合土壤环境第二类用地符合评价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中类标准限值的要求;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
8、(试行) (HJ 964-2018) 表 A1 ,项目属于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其他,属于土壤类建设项目, 项目用地面积为小型,本项目用地现在为荒地,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周 边主要为其他工业项目,周边土壤环境敏感程度为不敏感,且本项目建设对土壤环境基本无影响,因此项目建设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底线要求。根据泸州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20182025)相关要求,到 2025 年,要求空气质量全面达标。本项目施工期的影响是暂时的,在做好 了相应的管理和处置措施后,施工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小。同时项目筒仓 和搅拌机配置除尘器,生产线和原料堆场设置于密闭厂房内,厂房顶部和 出入口设置喷淋除尘装置,粉尘
9、主要为无组织排放,运营期加强环境管理, 对区域大气环境影响较小,项目运行不会加重大气负荷。因此项目对区域 环境空气的影响整体可接受。综上,项目的建设总体满足环境质量底线管理要求。(3) 资源利用上线符合性分析本项目营运期用电用水量不会超过区域水、电、气负荷,项目用地性 质为工业用地,因此项目建设符合资源利用上线管理要求。(4)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符合性分析与长江沱江沿岸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符合性分析中共泸州市委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沱江沿岸生态优先绿色发 展的实施意见 (泸委发201718 号) 中规定“根据长江、沱江沿岸生 3 态环境系统特征, 以国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将设计洪水线以
10、上 1000m 范围内划入沿岸生态保护区,500m 范围内划入重点保护区域” 。 在长江、沱江设计洪水位线以上 100m 范围内,严禁新布局任何工业用地 项目;100-500m 范围内,只允许新布设一类工业用地项目;500- 1000m 范 围内,可适当新布设二类工业用地项目,1000m 范围内,严禁新布局三类工业用地项目”。本项目用地红线距离长江设计洪水位线约 2.5km ,因此不在沿江工业 负面清单管理范围内,不属于负面清单管理要求,项目建设符合文件要求。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 (试行) 的符合性分析见 下表表 1-2 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 (试行) 的符合性情况表禁
11、止从事活动本项目指标符合 情况禁止在自然保护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用地现状为工业 用地,位于城市规划范 围内,项目不涉及自然 保护区范围。符合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 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 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 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土的投 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 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符合禁止在生态保护区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
12、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牧基本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本项目用地现状为工业用地,位于城市规划范围内,项目不涉及生态 保护区和基本农田。符合禁止在长江干支流 1 公里范围内新建、 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合规 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本 项 目 距 离 长 江 约 2.5km ,不属于新建、 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 项目;不属于园区禁止 类项目,且项目不属于 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 型的产业类型。符合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 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
13、等产业 布局规划的项目。符合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 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法律法 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符合 4 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 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产能过 剩的项目。符合表 1-3 项目与四川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 (试行) 的符合性情况表禁止从事活动本项目指标符合 情况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本 项 目用地现状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为工业用地,位于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城市规划范围内,符合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项 目 不涉及 自然沙等活动。
14、保护区范围。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 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 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 的贮存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项目不涉及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符合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 围内,除应遵守准保护区规定外,禁止新建、 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从 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 (砂) 等活动;禁止从 事网箱养殖、施肥养鱼等污染饮用水水体的 活动;禁止铺设输送污水、油类、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符合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除应遵守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规定 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 (取) 水设 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以及网箱养殖、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