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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人社规(2023)15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体)广电和旅游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直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22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我们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2023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全面做好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
2、员职称制度改革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及人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2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和文物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充分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遵循文物博物人才成长规律,以服务文物博物事业改革发展为宗旨,建立健全符合文物博物专业人员特点的职称制度,推动文物博物专业
3、人员队伍结构更趋合理、能力素质不断提高,为全省文物博物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二)基本原则坚持服务发展。紧紧围绕推动全省文化繁荣和文物博物事业发展,激发文物博物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求,推动全省文物博物事业全面繁荣发展。-坚持科学评价。遵循文物博物人才成长规律,突出文物博物行业特点,完善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评价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评价体系,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的制度环境,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文物博物专业人员。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存在的突出问题,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根据不同专业、层级特点,树立正确评价导向,引导文物博
4、物专业人员提高能力素质,增强事业心和归属感。坚持以用为本。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创新人才评价机制,规范管理服务方式,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相结合,促使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与选人用人制度相衔接,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的需要,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二、主要内容(一)健全制度体系。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根据文物博物行业特点,设置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四个专业类别,文物博物馆研究包括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
5、、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文物保护包括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安全等;文物考古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文物利用包括陈列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同时根据文物博物行业发展实际需要,动态调整专业设置。文物博物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二)完善评价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全面考察职业道德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坚守道德底线。推行代表作制度,考古报告、专业研究或技术报告、出版的著作、发表的论文,包括已实施的展览策划方案、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保护设计方案、文物利用设计方案、文物安全设计
6、方案、文物影响评估报告、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等均可作为代表性成果,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突出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等倾向,注重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为重要评价内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文物博物岗位,重点考察工作实绩。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文物博物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附件)。(三)创新评价机制。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灵活采用认定、评审、面试答辩、实践
7、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取得重大成果、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对研究属性较强的文物博物专业人员,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对应用性和技术性较强的文物博物专业人员,突出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提高技术推广、解决实际问题、基层服务年限、实际工作业绩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对到基层单位从事帮扶、交流的文物博物专业人员可予以适当倾斜。持续实施“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制度,在县以下工作的文物博物专业人员可自愿申报“基层”副研究馆员,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鼓励引导文物博物专业人员扎根基层、服务基层。非国
8、有文物博物机构、社会组织文物博物专业人员可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条件制约,按规定程序申报晋升职称,执行统一的评价标准。(四)衔接培养使用。用人单位要将职称评审与人才使用相结合,强化协同育人理念,发挥用人单位在人才培养使用中的作用,文物博物单位可根据内部管理、业务拓展需要,择优聘任具有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从事相关岗位工作。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能力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该在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要加强聘后管理,通过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开展竞聘上岗,实现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全方位调动文物博物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五)完善管理服务机制。严格执行职称
9、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按规定组建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履行核准备案程序,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规范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注重从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中吸纳同行专家参与评审,推进评审专家共享,明确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健全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强化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精减申报材料,优化审核、评审工作程序,为文物博物专业人员申报职称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三、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
10、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认真抓好组织实施,促进政策落地。各级人社部门、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改革顺利推进。(二)精准稳慎实施。各地各部门要抓紧推动改革任务有效落实,做好改革前后评价标准过渡衔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三)营造良好环境。各地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改革政策的宣传与解读,引导用人单位支持文物博物专业人员申报职称,充分调动文物博物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营造有利于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附件:黑龙江省文物博物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附件黑龙江
11、省文物博物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文物博物专业人员的品德、能力、业绩和实际贡献,根据人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22号)及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第二条适用范围全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从事文物博物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专业划分一、文物博物馆研究类: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二、文物保护类: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安全等。三、文物考古类: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四、文物利用类:陈列
12、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等。第四条资格名称文物博物专业人员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和职业操守,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作风端正。四、身心健康,具有从事文物博物工作的身体条件,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第六条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第七条现有最高层级职称在本专业岗位聘任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第八条学历、学位
13、与资历要求一、助理馆员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高中毕业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二、馆员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具备其他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三、副研究馆员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具备其他学历,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四、研究馆员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文物博
14、物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的。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三、已经离退休的。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十条助理馆员一、基本掌握本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或者具有基本操作技能,基本了解文物博物行业发展现状和相关政策法规。二、基本具备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各项日常基础性工作。第十一条馆员一、具有较为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文物博物行业发展现状和相关政策法规。二、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担任的各项工作,在本专业技术
15、领域内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开展科研工作或本专业业务工作,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三、作为主要参与者(前3名),完成考古发掘与研究报告、专业研究或技术报告、文物保管与科技保护研究、文物鉴定与研究、文创产品研发,展览策划设计方案、宣教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保护修复方案、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文物保护标准制定1项以上并实施,经所在单位认定能够证明本人工作实绩的代表性成果。四、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一)在市(地)本专业业务比赛中获奖;主要参与(前3名)完成的文物博物专业的理论技术研究、文物资源调查、文物保护工程、文物修缮修复、文
16、物考古勘探发掘、陈列展览、宣传教育、记录档案备案或文化遗产活化利用业绩成果获得县(处)级以上单位优秀典范案例推广。(二)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与完成县(处)级科研课题(项目);或作为成员(前5名),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三)撰写文物陈列大纲、调查勘探报告、文物影响评估报告、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文物保护规划、保护设计方案、社会教育活动策划方案或通过验收的工程报告、监理报告等2项以上,经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并正式采用。(四)提出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或其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合理化建议3项以上,并被市(厅)级以上文物博物主管部门采纳或应用,产生一定社会效益。(五)利用文物资源和元素,参与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