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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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依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和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为巩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全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成果,推动钢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建设,提升事故防范和安全管理能力;突出重点,全面落实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要求,开展全面细致排查,认真及时整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钢铁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二、工作范围有高炉、转炉、电炉生产设备的钢铁企业。三、工作重点开展高炉、转炉、电炉、煤气

2、柜、煤气管道等设备设施排查,强化复产复工、设备检维修、有限空间、动火等危险作业、项目外包作业安全管理,全面排查是否存在以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一)安全管理方面。1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达标。2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3 .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4 .未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二)高温熔融金属。1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2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

3、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3 .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4 .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5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6 .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

4、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7 废钢配料,废钢不干燥,含有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废钢料高度超过料槽上口。(S)煤气。1 .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2 .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3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4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四)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

5、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相关安全生产条件。1 .未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 .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企业未设置安全总监,并依规履职。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四、工作进度安排(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底前完成)。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照本级政府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确定工作对象,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扎实组织开展本辖区专项行动。(二)全面自查自改阶段(5月底前完成)。各乡镇、园区服务中心安监管部门督促辖区内钢铁企业对照企业

6、自查表(见附件1),如实填写相关设备设施型号数量,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并及时将企业自查表及整改工作情况如实上报辖区内安全监管部门。(三)执法检查阶段(7月底前完成)。各乡镇、街道,园区服务中心安监站要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按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见附件2),分别对辖区内所有的钢铁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督促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四)省级验收确认阶段(9月底前完成)。省局组织钢铁行业专家对全省所有的钢铁企业开展专项行动情况逐一检查;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到位。(五)总结迎检阶段(11

7、月底前完成)。10月至11月,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代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赴我省开展核验工作。五、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有效推进。各乡镇、街道,园区服务中心安监站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确定辖区内符合工作范围要求的企业名单,结合宣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91号令及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等配套文件,将本次专项行动要求传达到辖区内一线安全监管机构和所有钢铁企业,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企业守法经营意识。(二)落实责任,积极查改。各钢铁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制定本企业及所属单位自查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做到

8、全员、全过程、全覆盖隐患排查,不留死角。对排查出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钢铁企业要及时建立排查问题清单、明确责任清单、落实整改清单,切实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落实”,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S)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各乡镇、街道,园区服务中心安监站要分别对辖区内钢铁企业开展“全覆盖、零死角”的执法检查,对检查发现企业仍存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要下达整改指令并进行处罚,不打折扣;对整治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限给予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各乡镇、街道,园区服务中心安监站在检查中发现钢铁企业存在生产“地条钢”情况的,要按照关于做好

9、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及时报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四)跟踪督查,严肃追责。区安全监管部门将对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及时进行督查和指导,通过挂牌督办、信用惩戒、约谈、通报、暗查暗访、联合执法等措施,有效推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对专项行动工作开展不力、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突出、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依法严肃问责、追责。(五)加强沟通,上报信息。各乡镇、街道,园区服务中心安监站要及时总结本辖区专项行动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与区安监局沟通。各单位于2023年5月20日前上报钢铁企业企业自查电子版,辖区内没有高炉、转炉、电炉生产设备的钢铁企业的,由各乡镇、街道,园区服务中心安监站说明后盖章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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