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科创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业务管理专项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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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时代科创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业务管理专项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构建和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有效缓解科创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引导和鼓励银行向天使期、早中期科创型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实现“政企联动、银企联动、投贷联动”的发展格局,根据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金管理办法,结合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业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区科创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业务(以下简称“滨科贷”),是指由区科创型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保基金”)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合作银行按照不低于10倍的放大比例配套设立授信池,为符合条件的科创型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并按合作协议约定,对发生损失的贷款

2、本金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且以协议约定补偿总额为限承担损失责任。信保基金对滨科贷的风险承担限额为1亿元,后续视运营情况动态调整。第二章管理机制与职责第三条建立滨科贷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实行召集人制度,总召集人为区政府分管领导,成员单位由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请总召集人同意后召开。联席会议主要解决滨科贷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信保基金风险补偿核定与不良贷款核销的决策,修订滨科贷实施细则,确定和调整合作银行等。第四条区地方

3、金融监管局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具体包括:与合作银行签订协议,约定合作业务年度目标、信保基金补偿限额、合作各方责任义务以及其他相关事项;拟订滨科贷业务年度目标,向区财政局提交滨科贷上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和下年度滨科贷预算报告;开展滨科贷实施细则的绩效自评价;督促合作银行对发生风险补偿的企业进行追偿。第五条区财政局负责筹措和安排信保基金资金池,做好专户管理;统筹配置年度滨科贷业务规模及信保基金风险承担限额;根据联席会议风险补偿核定意见拨付补偿资金;对信保基金进行评价。第六条区科技创新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负责滨科贷入库企业的建库、管理维护;对合作银行提出的风险补偿与核销申请进行受理,并组

4、织专家审核,核查意见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第七条区国投公司指定下属相关平台作为“投贷联动”投资机构,对“投贷联动”企业开展尽调工作,按市场化原则与企业签订股份期权合约,选择合适时机对企业的股份期权采用行权、转让或回购等方式进行处置。第八条滨科贷合作银行实行遴选制,参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合作银行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锡财金2018)15号)相关标准予以确定。合作银行的基本条件及职责如下:(1)具有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专业服务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达到“五专要求”,即专营机构、专业团队、专设流程、专项规模、专项考核,保证内部资源优先配置,力争形成科技金融服务品牌;(2)在风险

5、可控的前提下,提高合作业务风险容忍度,弱化收入、利润等财务门槛,允许采取知识产权质押等更加灵活的方式;(3)承诺执行优惠贷款利率,不另外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相关费用,且贷款利率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最近一个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PR)加100个基点;(4)承诺实现合作业务年度目标,且合作首年目标不低于1亿元、后续保持适度增长;(5)发生风险补偿后,负责追偿债务,按要求及时报告追偿业务开展情况,不得擅自放弃任何追偿权益,并将追偿所得扣除成本后按照规定比例返还信保基金;(6)合作银行应积极推广运用滨科贷进行放贷,同时不降低其原有信用贷款的额度,加大对滨科贷“

6、投贷联动”项目的贷款力度;(7)合作银行以市分行为单位,向科创中心上报月度驻区各支行发放贷款台账、季度贷款运行情况报告;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年度信用贷款计划额度及年度贷款运行情况报告;符合以上条件的驻区银行市分行,可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加入合作。第三章支持对象第九条滨科贷支持对象为注册在区且纳入区科技创新促进中心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备案企业库的科创型企业。企业申请入库,应在服务平台上进入“科技金融”的“滨科贷”模块,如实填报滨科贷企业入库备案申请表(附件1),按要求提供附件材料,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第十条通过信用核查

7、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经科创中心查验相关文件后,予以直接入库备案:(1)列入区价值型科技企业库的企业;经认定的区级瞪羚计划培育企业;(2)具有知识产权有效发明专利1件(含)以上或有效实用新型专利5件(含)以上的企业;(3)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4)纳入科技企业上市培育库、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及通过遴选的企业;(5)高层次人才企业(国家、省、市、区各类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资助对象所创办的企业);(6)五年内承担过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第十一条不满足直接入库条件,但符合区引导发展的集成电路设计、生命健康、智能装备、数字

8、文化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处于研发期向产业化初期跃变的科技创新型企业,以“投贷联动”模式进行放贷的企业,以政府为主招引的企业,提出申请后,由科创中心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经会商通过后,予以入库备案。第十二条申请贷款的企业原则上应符合“五有标准”,即有初步产业化的产品及订单、有一定的现金流(银行流水单)、有健全的会计核算、有正常的交纳社保和纳税纪录、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第十三条备案入库企业在库资格存续期三年。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入库。第四章运作方式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的,滨科贷采用纯信用贷款模式;申请额度500万元及以上的,滨科贷采用“投贷联动”模式,企业通过出

9、让不超过8%的股份期权获得滨科贷产品银行贷款,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第十五条备案入库企业可自主选择意向贷款合作银行,且同一企业只能在一家合作银行获得滨科贷。第十六条操作流程(1)企业在线填写滨科贷企业入库备案申请表;(2)科创中心进行企业入库备案审核;(3)当入库企业有融资需求时,在线填写滨科贷融资产品申报表(附件2),由系统推送至合作银行;(4)合作银行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受理意见;(5)合作银行同意受理的,且贷前调查符合滨科贷纯信用贷款要求,申请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的,银行与企业直接签订授信协议;申请额度500万元及以上的,由银行推送至区国投

10、公司开展投资尽职调查,符合滨科贷“投贷联动”要求的,由区国投公司和合作银行分别与企业签订股份期权协议和授信协议;合作银行不予受理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并向科创中心说明原因。第十七条合作银行独立审批发放贷款,每月末以市分行为单位将当月放贷企业放贷凭证、贷款合同、额度、利率等信息统一上报科创中心备案。第十八条合作银行负责贷后跟踪和监管,贷款到期前1个月,合作银行应及时了解企业还贷能力。对企业因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合作银行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合理方式继续支持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市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无还本续贷、延期、展期、借新还旧等,并报科创中心备案。第十九条信保基金由专业银行托管,实

11、行专户管理、专账核销。第二十条信保基金实行风险共担机制,发生贷款损失,信保基金承担贷款本金损失的80%,合作银行承担贷款本金损失的20%及全部利息损失。单个合作银行年度补偿限额为该行上年度末滨科贷贷款本金余额的10%o第二十一条信保基金实行熔断机制。合作银行滨科贷不良率(逾期贷款额/贷款余额)达到5%,即停止办理新业务,待通过追偿,不良率低于4%再恢复开展新业务。第五章风险补偿与核销第二十二条企业确因经营困难、项目中止等情形致使贷款逾期的,合作银行应及时开展催收工作,做好催收记录,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逾期情况书面告知科创中心。当贷款发生逾期超过60天,合作银行履行尽职管理后仍可能转为不良、并向法

12、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获受理的,可向科创中心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区科创型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贷款补偿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贷款补偿申请表)和贷款补偿申请报告(须加盖分行公章)、贷款追偿方案,其中补偿申请报告中,至少应对贷款企业是否符合“五有标准”作出说明,并对照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锡政办发(2019)63号)第十五条所列(一)至(六)等不尽职情形进行说明;(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近期财务报表;(3)合作银行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的民事诉状,司法机构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和诉讼缴费通知书或判决书;(4)贷款合同、放贷凭证、还款凭证、不良贷

13、款责任认定意见等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三条科创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审核申请材料、赴企业现场核查,签署核查意见后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贷款补偿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收到贷款补偿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提请召开联席会议,签署审议意见(附件4区科创型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联席会议贷款补偿审议表),并形成会议纪要。联席会议审定同意补偿的,由区财政局按照合作协议或相关办法约定的补偿比例核定补偿金额,向信保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出具区科创型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划款通知书(附件5)。信保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区科创型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划款通知书,于5日内向申请银行划转补偿资金。联席会议审定不同意补偿的,由科创中心

14、及时退回申请银行并向其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合作银行应规范管理风险补偿资金,不得直接冲抵损失的贷款,也不得挪作其他用途。合作银行负责追偿债务或其他权益,并按要求及时报告追偿进展情况,未经联席会议批准,不得放弃追偿权益。联席会议办公室应督促合作银行及时将追偿所得扣除成本后按照规定比例返还信保基金。返还时,合作银行应填写区科创型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贷款追偿情况表(附件6),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核对确认后,报区财政局备案。第二十五条确因借款企业破产清算、诉讼依法裁定执行终结等仍无法收回的坏账,由合作银行向科创中心提交区科创型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坏账核销申请表(附件7,以下简称贷款核销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核

15、销应提交以下材料:(1)核销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补偿和追偿情况,形成损失情况等;(2)法院的民事判决书、银行内部审批单、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3)其他相关材料。科创中心在收到坏账核销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及时进行核查,签署核查意见后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贷款核销申请表。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收到贷款核销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提请召开联席会议,签署审议意见(附件8区科创型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联席会议贷款核销审议表),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合作银行予以核销。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建立滨科贷绩效评价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对滨科贷政策目标、贷款情况、贷款

16、损失、运作效果等进行绩效自评价,并向区财政局报告。合作银行年度发放滨科贷额度未达合作协议约定的,联席会议办公室应责令其限期整改,两年后仍未达到的,取消合作资格。第二十七条合作银行应按照本细则和合作协议开展业务,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贷款运行情况报告,按要求参加考核评价。不得将原有企业不良贷款转嫁纳入风险共担范围,不得采取置换或变相置换方式增加信保基金补偿资金,一经发现取消合作银行资格。第二十八条各镇、开发区、街道应加强对属地获得贷款企业的跟踪管理,一旦发现企业有发生重大违规事项或重大经营风险,即书面告知科创中心和区国投公司,由科创中心和区国投公司及时作出处理。第二十九条获得滨科贷支持的企业,须将贷款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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