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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工作,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称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简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矿所有职业病防护设施。第三条职责(一)使用部门负责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和日常管理。(二)安环科负责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管理规定(一)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
2、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二)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三)使用单位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四)班组安全员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安排检修。(五)安环科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六)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七)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八)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九)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第五条本制度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六条本制度由将二矿安环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