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潮安区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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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潮H市潮舱中小企1k信颇窗M尝基金管勤法(征频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96号)、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236号)以及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运作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3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运作,引导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我区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关于印发潮州市潮安区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设立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府办2017I11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

2、潮州市潮安区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区财政安排资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构成风险补偿基金,专门用于对合作银行为我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本办法贷款后产生的风险损失按规定给予一定补偿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基金以专户存放于银行,该账户为基金专用账户,仅作为基金存放及代偿支出专用账户。基金孳生的利息滚存增加本金。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是指由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对基金日常运行的执行管理机构。第五条资金支持对象及范围。风险补偿资金对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银行机构给予贷款风险补偿。中小企业范围为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3、重点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小升规培育库企业、战略性产业集群内制造业中小企业。第六条放大比例。区风险补偿资金支持中小企业贷款的放大比例,至2025年12月31日累计不得低于10倍。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区政府成立“潮州市潮安区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作为基金运作的管理机构。基金委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兼任主任,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主要负责人为副主任,成员由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工作局、区税务局、区人社局、区统计局等工作部门负责人组成。基金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设在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作为基金运作的协调管理机构

4、,负责基金委的日常运作。基金委的主要职责:(-)确定、变更和解除基金合作银行;(二)提出完善基金管理办法的建议及日常工作规范;(三)审议合作银行利用基金的信贷年度业务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四)审核上报基金补充资金方案,变更基金规模;(五)核准基金的划拨;(六)信贷的风险补偿损失确定、偿付和核销坏帐;(七)审核企业基金贷款的申请条件;(八)监督有关基金贷款的使用效益情况;(九)其他重大事项。第八条基金办的主要职责:(-)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工作;(二)制定基金补充资金方案、基金规模变更方案;(三)拟定基金合作银行的选定条件,初步核定(变更)基金合作银行名单;(四)审核享受基金贷款企业资格并核准贷款额

5、度,对企业融资需求进行搜集、整理,满足企业的融资服务需求;(五)对基金风险责任额度进行审核;(六)加强与合作银行合作开发基金项下创新性融资产品。第九条基金委各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负责基金办的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与合作银行签订协议,负责审核享受基金贷款企业资格并核准贷款额度,开设基金专户(该账户为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与区财政局共管账户,预留双方印鉴);组织合作银行对基金贷款进行绩效自评工作,并报基金委审议。(二)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拨付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三)区金融工作局负责协调与合作银行的合作关系。

6、负责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才是供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结果作为选择合作银行的参考依据指导和协调合作银行创新中小企业信贷产品和服务,建立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审和风险控制制度。(四)区税务局负责核实基金贷款企业的纳税情况。(五)区统计局负责核实基金贷款企业的营收情况。(六)区人社局负责核实基金贷款企业的用工情况。第三章基金规模及管理第十条基金启动资金1800万元,规模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基金划付须由基金委核准确认,利息纳入本金。基金设立期限暂定至2025年12月31日,须延期使用,由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区财政局联合提交延期使用的书面请示(请示提交时间为基金使用期满的前3

7、0-60天)。期届满后,基金委须于2年内向区财政退还基金本息;如发生风险补偿,按追偿实际结余退还区财政。第十一条基金仅限于为区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增信和风险补偿。第十二条根据基金共担风险原则,当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合作机制终止且基金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扣减补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区财政。第十三条基金委每季度将基金的使用情况向区政府报告一次。第四章合作银行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本区各银行与基金委合作开展基金信贷业务。基金委择优选择资金雄厚、财务制度健全、追偿机制完善的银行作为合作银行。经基金委批准后,由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与合作银行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形式运作基金,协议期限至2025年12月31

8、日。第十五条申请合作的银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在本区注册的法人机构或在本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单位,能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并指定专门机构开展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业务具体工作。(二)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贷款风险防控能力较强;有足够的信贷额度支持本区中小企业发展;制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三)承诺对本区中小企业的贷款规模放大比例为合作基金的10倍;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贷款抵(质)押物按其抵押率的1至2.5倍放大贷款额度;可接受的贷款抵押方式灵活多样,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土地等标准抵(质)押物。(四)承诺加大对本区中小企业

9、的扶持力度,在政策允许下为符合申贷条件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执行基金贷款的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1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五)承诺与基金委合作开展基金贷款业务合作期的第一年内(含)完成4倍(含)以上合作基金额度对申贷的企业发放贷款。(六)能针对本区产业政策和中小企业经营特点,开发适合中小企业不同需求的各类融资产品。(七)同意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符合申贷条件的企业提供基金贷款。第十六条合作银行的主要职责:(-)与申请贷款的企业开展基金贷款业务,并严格执行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条件。(二)对申请基金贷款的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认定标准进行企业类型认定,并对企业自行评审。(三)按照协议约定承担

10、相应的风险责任。(四)提请基金委审议基金的偿付和核销坏帐。(五)监督企业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六)定期向基金委报告有关授贷企业基金贷款使用情况。(七)承诺不得变相增加企业纳入基金支出贷款的融资成本、不得以贷转存、不得存贷挂钩、不得以贷收费、不得浮利分费、不得借贷搭售、不得一浮到顶、不得转嫁成本。第五章贷款程序及额度第十七条基金贷款办理程序:(-)企业申请。有贷款需求的中小企业向合作银行提出基金贷款申请并提交证明企业划型认定的相关资料。(二)申请受理。合作银行根据企业划定类型,按本单位的企业贷款程序自行完成对申请企业的初审调查、审核,并将经分管领导签名后加盖单位公章的潮安区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

11、金贷款申请表报基金办核准后办理放贷手续,同时与贷款企业签订贷款合同。(三)抵押措施。针对受贷企业的实际情况,合作银行可要求申请提供适当抵押,但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及企业保证金。(四)贷款跟踪管理。合作银行按职责对贷款企业进行贷后跟踪管理。(五)合作银行每月将基金贷款情况汇总报送基金办备案。第十八条基金贷款额度、期限及使用要求单个企业列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不超过500万元;对单户中小企业基金贷款只限一笔,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基金贷款未还清的,不再受理企业新的基金贷款;企业不得同时享受市、区风险补偿基金贷款。第六章风险控制及代偿第十九条中小企业通过基金获得的贷款只能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12、,包括采购原材料、自主创新、技术改造等,严禁偿还旧债、发放拖欠工资、转借他人和资本市场上的投资等。如发现企业挪用或改变基金贷款用途的情况,基金委有权要求合作银行提前向企业收回贷款,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条合作银行应建立风险预警信息传达机制,每季度向基金委汇报基金贷款企业的经营情况,并对贷款企业的以下预警信息进行监控:(-)资产负债率连续3个月上升,并较贷款初期上升10个百分点以上;(二)流动比率连续3个月下降,并较贷款初期下降10个百分点以上;(三)企业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四)存在虚增实收资本、抽资逃资现象;(五)存在违法经营或经济、法律纠纷;(六)认为有潜在风险损失的可能现

13、象。当出现以上一种或多种情况时,合作银行应报告基金办,共同商讨应对方案,控制贷款风险发生。第二十一条当基金贷款不良率超过5%时,合作银行应立即报告基金办,并暂停发放新的基金贷款业务;不良率下降后,可恢复基金贷款业务。基金委将对合作效果较差的银行及时引入退出机制。第二十二条补偿标准。单笔贷款代偿金额不超过当地风险补偿资金总金额的20%(以发放贷款前一月底补偿资金账户余额计算)。触发代偿机制时,基金承担补偿金额按省和地方财政出资比例进行支出,且不超过实际贷款本金损失的50%,其余的贷款损失由合作银行承担。基金动态最大承担贷款损失为基金的累计余额。当基金余额不足承担基金贷款损失补偿时,不足部份仍由合

14、作银行承担。追偿后归还风险补偿资金时,按省和地方财政出资比例归还。第二十三条基金贷款损失补偿程序。(-)当企业的基金贷款到期无法偿还贷款本息,经合作银行按规定确认为不良贷款后,由合作银行根据约定启动代偿程序,并向基金委书面报送情况,提出补偿申请。经基金办核实并经基金委批准后,按不超过实际贷款本金损失的50%代偿给合作银行。(二)当企业的基金贷款到期未偿还合作银行贷款本息的,合作银行应积极及时追讨和清偿,或依法对贷款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经采取追讨、清偿或仲裁、诉讼等所有相关法律手段后,如无发生实际损失,合作银行应将基金全额退还,如发生实际损失,合作银行应将追偿所得按已代偿比例退还基金账户。第二十四条基金代偿损失经确认后,由基金办提请基金委进行坏账核销。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基金办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潮州市潮安区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安经科规(20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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