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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关于下发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的通知矿属各单位:1、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工教育的规定文件要求,矿教育培训经费提取比例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2、凡矿安排外出送培的人员必须认真听课,作好记录,考试成绩达到培训合格要求,取得相应证书。工人在外出培训期间的培训费、交通费、食宿费、工资由财务部门按规定报销。对未能通过考核、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其培训期间的费用、工资自行承担。3、本矿送培的从业人员应为本矿服务至少2年,因本人原因在未达2年离开本矿的,其培训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培训后不足1年离矿的,培训期间的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培训后工作满1年不足2年的,培训费用的50%由本人承担。4、从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变更工作单位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考核合格证明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5、严禁科队随意变动特殊工种岗位,特殊工种岗位变动应征求安健部同意后实施,否则,培训的一切费用由区队的管理人员赔偿。6、凡是参加培训人员的操作证交办公室存档,复印件交安健部备案。*煤矿年月日主题词:关于安全培训经费提取与使用通知抄报:矿领导各相关单位档(二)*煤矿年月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