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论文82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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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目录1 .研究背景及意义22 .隐私权的含义及特点22.1 隐私权的含义22.2 隐私权的特点32.2.1 隐私权的独立性32.2.2 隐私权的限制性32.2.3 隐私权主体的限制32.2.4 隐私权范围的限制性42.3 隐私权的综合性43 .侵害隐私权的民法贵任承担方式53.1 停止侵害53.2 赔礼道歉53.3 赔偿损失64 .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64.1 隐私权的具体内容不明确64.2 隐私权与名誉权混淆74.3 缺乏隐私侵权的法律救济75 .完善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对策85.1 明确隐私权的具体内容85.2 区分隐私权和名誉权85.3 立法完善隐私侵权的法律

2、救济9总结10参考文献111 .研究背景及意义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媒体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侵犯了隐私权。但是,由于国情不同,各国对法律和政策中的隐私态度不同,这反映了问题的复杂性。通过关注这些实际问题,律师和学者继续加强他们对个人的隐私权,并丰富和发展个人的隐私权。但是,在这个阶段,关于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因此法院经常在类似案件中给出不同的结果,司法实践也受到影响。因此,如何保护个人的隐私权是司法界目前应该研究的关键问题之一。我们的时代在进步。各国越来越关注隐私。言论自由是控制政府的重要手段,也是言论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媒体传播的信息越来越多,覆盖范围越来越广。媒体在形成舆论方

3、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律还做了一些调整,以保护新闻自由。越来越多的记者正在寻求言论自由。与此同时,隐私侵权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因此,人们越来越关注保护自己的隐私。言论自由具有开放性和保密性的特点,这两个相互冲突的特征必然会产生矛盾和差异,这些矛盾和差异将不可避免地影响个人的隐私。因此,需要在新闻消息中调整它们之间的关系,以保护隐私。本文通过对其特殊性的分析,探索冲突的迹象和原因,并借鉴国外解决这些问题的各种有效途径,讨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并提出适当的解决方案。希望本文能为我国隐私权的发展提供帮助。2 .隐私权的含义及特点2.1 隐私权的含义1980年,Samue1D.Warren和1ouis

4、D.Brandeis在哈佛法律评论中发表了隐私权,标志着隐私权理论的开始。与个人的特定权利相比,个人信息是个人的最终权利,例如信息权和言论自由权。但是,自从隐私权的出现以来,世界各地的专业人士和学者对隐私理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为隐私理论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我国法律领域的学者对隐私有不同的看法。张永秀认为个体都拥有隐私权,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权,非法滥用他人,知识,收集,使用,披露,和平隐私和个人信息,有权确定参与程度。在他的个人生活中,无论他是否向他人展示自己的个人生活,无论他的开放程度和程度如何。汪凯丽认为,隐私权适用于个人控制的个人信息、个人活动和个人空间,与公共利益无关1。就个人而言,

5、“它与公共利益无关”的解释在界定隐私权方面存在争议。隐私的对象不影响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侵犯了隐私权。也就是说,只有当新闻内容与公共利益无关时才会发生突发新闻。但新闻报道的重要防御措施是新闻报道引起了公众的注意。由于报告内容与公众利益无关,如何将其作为保护公众利益的基础?这显然是有偏见的。因此,隐私与公共利益无关,与公共利益有一定的关系。每个人都生活在社会中。一个人的一个重要属性是社会性,人是所有社会关系的总和。在许多情况下,公共利益对个人有很大影响。但是,我们无法延伸这种有限的关系。虽然个人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博弈导致个人利益的增长或下降,但客体的隐私目标是平衡的。2.2 隐私权的特点2.2.1

6、隐私权的独立性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己为理论界所认同。然而,对于隐私权的独立性有不同的理解。在隐私权与其他人格权的关系中,与名誉权的关系最为密切,因为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隐私权的保护寄生在名誉权的历史上,这使得隐私权的这一特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从实践分析的角度来看,在大多数情况下,侵犯隐私不仅会造成受害人的内心痛苦,还会因社会观念等因素影响其名誉。可以说,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的现象频频并存。但是,隐私权和名誉权不能相互等同和替代。隐私权是个独立的存在,当下,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个人的隐私保护也越来越受到他人的重视。2.2.2 隐私权的限制性从权利的分类上,隐私权当属于绝对权,任何人(包括公民和

7、法人)都负有不侵害他人隐私权的义务,但这并不能否定该权利在主体和范围上均有一定的限制。2.2.3 隐私权主体的限制隐私权自诞生之日起就是保护公民个人,而不是保护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只有公民个人才能有内在的精神体验。这项权利自诞生以来,其宗旨就是保护自然人的利益,打击侵犯他人私生活隐私的行为,维护人的内心世界的和平,保护I汪凯丽.大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研究J.电视指南,2018(04):208.人的内心世界,维护人的尊严,使人在复杂的社会中拥有独特的环境2。法人和其他组织虽然人格独立,但不是生物,没有感情和私生活,不需要独处,信息披露后也不能有痛苦的心理。他们能掌握的秘密信息只是商业秘密,而不

8、是隐私。隐私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人格权,旨在保护公民的“独处权”o公民死后不享有隐私权,因为他们死后不需要有任何独处的权利,也不会对他们内心的安宁产生任何影响。隐私权制度的建立并不是为了防止死后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隐私权的性质决定了它是一种生者的权利。2.2.4 隐私权范围的限制性隐私作为隐私权的客体,属于个人生活的秘密,与公共利益无关。因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如果涉及公共利益,就不能成为隐私。因此,隐私权的范围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即受到公共秩序原则和良好习惯原则的限制,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3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

9、,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体现了我国立法的态度。就具体研究对象而言,隐私权受到的限制和影响最大的是知情权。如何确定两权的界限,实现权利的平衡,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价值。在当今信息时代,获取信息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仍在加剧,其原因可能还涉及其他方面的原因。例如,美国的联邦法官拒绝在网络报纸上公布他们的个人收入。法官们提出的主要关切是安全问题。他们认为,在互联网上披露记录可能导致身份盗窃、绑架、恐怖主义和股市操纵。4如这一理由成立,我们似乎可以解释为,知情权只是一种表象的权利,是直接的权利,它的存在是源于保护不同的权利的需求。2.3 隐私权的综合性隐私权是一项静态的、消极的权利,其中最令人印象深刻的

10、是它作为一项绝对权利的特点,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处分他人的隐私,也没有义务对其隐私保密。但隐私权具有抗辩权,值得进一步探讨。一方面,它也有正能量。判断限2严志凌.隐私权的民法保护与实务探析D.苏州大学,2013,11.3王黎黎.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局限性及其克服D.吉林大学,2014,08.4周江红.信息时代隐私权民法保护研究D.安徽大学,201406.制他人侵犯隐私权的权利行使的合去性,即隐私权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由于隐私权属于特定的个人,个人有权以适当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以满足自己的特定需要。5例如,个人可以拍下自己的身体照片,挂在私人空间娱乐自己。同时,自

11、然人使用隐私权不得违反法律、社会秩序、良好习惯和第三人利益的强制性规定。例如,不允许公开展示其隐藏部分的缺陷;不允许任意使用与第三方隐私或名誉有关的隐私。6隐私权是指一个人可以向社会公开其隐私的权利,包括个人隐私权和允许他人向社会公开的权利。这里的公共对象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不是。当隐私权人公开自己的隐私和具体人员时,权利人并没有绝对放弃隐私权,因此他对这部分信息仍有隐私权,这意味着这些知情者仍有义务不公开权利人的隐私。7当隐私权人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即社会公众公开其隐私时,这部分信息即已丧失了秘密性,权利人本来就这部分信息享有的隐私权则不复享有。3 .侵害隐私权的民法责任承担方式3.1 停止侵害

12、如果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行为仍在进行中,受害人可以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行为。停止侵权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这种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对于及时制止侵犯隐私权行为,防止后果扩大具有重要意义。8如果攻击者正在传播受害者的隐私信息,受害者可以请求停止侵权。应当指出的是,停止侵权仅适用于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而不适用于终止或不履行侵权行为。3.2 赔礼道歉道歉是指责令行为人认错并向被害人道歉,主要适用于侵犯人身权利的情形。攻击者可以口头向受害者承认错误或书面道歉。但是,在隐私权的适用上,我们应该采取谨慎的态度,因为隐私权的客体是自然人不愿公开、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

13、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在公开道歉时,行为人可以继续客观地披露、5回璇.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D沈阳工业大学.2014,05.6金鑫.论我国隐私权的民法保护J1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2:225.7李馨.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初探几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9:281.8王媛.浅议隐私权的民法保护J.理论界,201108:71-72.披露或者披露他人的隐私信息。结果,受害人的精神没有得到安慰,反而进一步受损。因此,在适用该方法承担民事责任时,应注意赔礼道歉的方式或现场配合的特殊要求。3.3 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财产损失,另一种是非财产损失。对应这两种不同形式的损害,有财

14、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财产损害是指所有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损失,包括现有不动产的减少和可得利益的损失。非财产损害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或者财产价值的损害。具体损害结果,首先是指优待、怨恨、悲伤等精神上的痛苦;其次是包括身体上的痛苦。侵犯隐私权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按照下列规则进行:侵犯隐私权造成的精神损害,可以参照侵犯名誉权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计算;非法使用隐私造成的精神损害,可以参照侵犯肖像权非法使用肖像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计算;财产利益损失应当按照全额赔偿的原则计算。4 .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4.1 隐私权的具体内容不明确如近年来民法通则第IO1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刑法第144条、第14

15、9条、第191条、妇女权益保护法第39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等,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们从这些规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律保护的对象不是公民隐私,但通过名誉权、肖像权等人身权利的保护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将隐私权列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合法权益,与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其他人身权利并列出现,名誉权,荣誉权和肖像权。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是隐私权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标志,为今后的相关立法做出了有益的尝试。由于我国民法立法的缺失,对隐私权的定义、

16、性质和内涵没有统一的概念。当人们的隐私权受到侵犯时,如何界定隐私权的权利和内容是没有依据的,因此很难正确实现救济权。即使提起侵犯隐私权的诉讼,隐私权也会受到名誉权的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也无法得到民法的有效救济。在我国制定民法通则的时代,隐私权的保护并不突出,特别是在计划经济时代,隐私权往往被人们自己忽视。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文明的发展,隐私权纠纷也越来越多。此时,隐私权已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人格权。我国民法必须解决隐私权缺失的问题。虽然我国侵权法对隐私权作了一些规定,但涉及人格尊严的隐私权需要体现在民法通则或未来民法典中。我国民法必须面对尽量缩短法律滞后的问题。在隐私权等新兴权利需要立法时,应将相关权利定位于民法,完善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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