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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矛盾纠纷一站式化解工作机制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纠分工作,切实提高多元化解质效,增进社会和谐和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XX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文件精神,建立覆盖城乡、便捷高效“一站式”调解服务体系,结合我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实际,制定XX县矛盾纠纷“一站式”化解工作机制。一、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出的纠纷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落实调解人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排查周期为:村(社区)调解委员会每周开展纠纷排查不少于1次,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每月开展纠纷排查不少于2次。各级调解组织实
2、行重大节日、敏感时期集中开展专项纠纷排查制度,落实“日报告”制度,做到矛盾纠纷早预测、早预防、早发现、早化解。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和“滚动排查、连续化解”的指导思想,切实增强排查调处的工作实效。二、矛盾纠纷信息报告机制各人民调解组织应设立专人负责登记、报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定期进行梳理总结,按主管单位要求的时间节点做好矛盾纠纷周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报送的人民调解案件数量作为“以奖代补”补助依据。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发生以下情形的重大疑难纠纷应立即报告:(1)影响社会稳定、为社会舆论所关注的热点纠纷;(2)涉及人数较多、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纠纷;(3)
3、因民间纠纷激化酿成的刑事案件、群体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案件;(4)涉及非正常死亡的矛盾纠纷;(5)其它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重大疑难纠纷发生后,各调解委员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第一时间将情况按程序向属地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原则上采取书面形式,情况确实紧急的可采取口头形式,书面材料在48小时内补报。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成功下列矛盾纠纷后,应及时以“人民调解案例”形式反馈至属地司法所或县司法局:(1)死亡或造成三人以上受伤的矛盾纠纷;(2)非正常信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3)在县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10人以上的群体性矛盾纠纷;(4)县领导交办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5)调查
4、取证次数较多,经多次调解,久调不决的矛盾纠纷;(6)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上报的重特大纠纷。三、矛盾纠纷“一站式”分流调处机制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处本级排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对于涉及其他村(社区)的,可以邀请相应的调委会一起联合调解。调解多次以上仍未调处成功的矛盾纠纷,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认为需要报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继续调解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填写矛盾纠纷移交登记表并附相应的材料移送至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加强与属地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的联系,充分发挥专职人民调解员、法律明白人、法律顾问等社会调解力量的作用,集中力量化解本
5、级受理的矛盾纠纷和村(社区)调委会上报的疑难、复杂纠纷。对于跨乡镇(街道)的矛盾纠纷,由首问调委会牵头,相应调委会参与共同组织调解;对于法律关系复杂的纠纷,可以邀请法律顾问或调解专家参与调解。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受理的案件,发现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未进行调处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分流至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县矛调中心要充分发挥进驻部门专业力量和人民调解、法律咨询、心理服务等社会力量作用,协调有关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化解本级受理的矛盾纠纷、下级上报以及同级部门转交的复杂、疑难纠纷。受理复杂、疑难纠纷后,应积极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衔接机制,充分发挥专职人民
6、调解、律师、调解专家等各方面调解力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调解阶段,实现“应调尽调、调解优先”。县矛调中心直接受理的案件,发现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未进行调处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分流至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四、矛盾纠纷“一站式”规范调处机制(一)调解申请制度当事人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线上等形式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申请调解时,应当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当事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填写的,由调解员代为填写,填写后当事人经确认无误签名按手印。调解申请书应注明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信息、纠纷简要情况及当事人申请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调解的,应按
7、要求规范填写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当事人线上申请调解纠纷的,调委会应在72小时内及时受理。(二)移交制度移交矛盾纠纷时,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应填写矛盾纠纷移交登记单并签字盖章,同时提交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和纠纷调处情况材料。接到移交矛盾纠纷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移交单上签字盖章。(S)审核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调解或有关部门移交、委托调解的纠纷应进行审核,主要审核案件是否符合人民调解范围、相关证据材料是否齐全等内容。审核后明确是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应当立即告知当事人,并对该纠纷进行受理登记;如审核后发现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应当如实
8、告知当事人(移交单位、委托单位)原因,同时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或到其他相关部门处理。(四)受理登记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审核后明确是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后,对矛盾纠纷进行受理登记;如当事人调解意愿不强的,调解员应积极做好引调工作,引调后明确不同意调解的,对矛盾纠纷不予受理登记,并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或寻求相关部门帮助。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矛盾纠纷一律进行登记入册(人民调解案件登记本),载明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矛盾纠纷的基本情况以及请求事项、调解结果等相关内容。(五)调解准备实施制度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后,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
9、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可以通过审阅纠纷当事人的申请材料、听取纠纷当事人的陈述和要求、查勘有关物品和现场、查阅有关书面材料或资料、查问相关知情人士、其他依法可用的调查了解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同时制作相应调查记录。调解员调查、取证时应注意保护当事人隐私。调查取证结束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纠纷事实的基础上,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社会公序良俗,确定调解重点,拟定调解方案,并与各方当事人商定调解日期,同时告知调解场所。调解开始前,调解员应先亮明身份,并核实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调解开始后,调解员应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权
10、利义务告知书内容及调解纪律,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结合证据材料,依法依德,摆事实、讲道理,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消除隔阂;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纠纷解决方案应符合法律法规,有理有据。同时对调解过程进行记录,制作人民调解记录文书。当事人经调解后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员按调解程序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让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由当事人、调解员签字确认。若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中(终)止调解,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引调或依据有关法律、法
11、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或司法等途径解决。(六)司法确认引导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在当事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后,应根据协议履行需要,引导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并告知司法确认的优势及相关程序。(七)回访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适时对分期履行或长期履行的纠纷以及容易激化、有重大稳定隐患的纠纷进行跟踪回访。回访应了解协议的履行情况、纠纷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及人民法院审理结果等,并及时填写回访记录。对回访中掌握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处理,确需汇报研究的,应控制事态,迅速报告。当事人对调解工作提出的意
12、见、建议应如实记录,及时研究并加以改进。(A)归档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按照要求落实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并做好年度案件登记索引。人民调解档案卷宗主要包括:封面、目录、调解申请书(受理登记表)、当事人身份证明、人民调解调查记录、证据材料、人民调解调解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口头协议纠纷登记表)、人民调解协议履行凭证、回访情况记录、司法确认相关材料、调解相关图片、卷宗情况说明。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纠纷调解完毕后15日内立卷、归档,调委会主任要对归档的人民调解卷宗进行审核把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年终对该年度的人民调解案卷及人民调解纠纷登记本进行归档,并按保管期限进行妥善保存。五、案件监督检查机制人民调解案件
13、监督检查分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日常检查由县司法局组织检查人员等不定期到各乡镇(街道)调委会进行。专项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每年4月初和10月初各调委会对调解案件进行自查,乡镇(街道)、村(社区)调委会完成案件自查后,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收集汇总调解案件相关资料和调解卷宗送至辖区司法所,辖区司法所对调解案件进行核查后,由县司法局组织检查人员等到各司法所对调解案件进行核查或交叉核查。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的调解案件由县司法局组织人员进行核查。核查人员应随机抽查不少于20%的案件,查阅卷宗并回访当事人,切实提升依法规范调解水平。核查通过后按相应标准发放案件调解补助,核查结果做为人民调解工作考核依据。六、
14、宣传机制坚持“调宣结合、以案释法”的理念,各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矛盾纠纷过程中,应同步开展民法典以及与案件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宣传,让群众在潜移默化中学习法律知识,增强依法维权意识,达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加强人民调解典型案例的整理、发布和宣讲工作,开展优秀人民调解案例评选活动,积极推进人民调解案例库建设;广泛开展人民调解专题宣传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特点和优势,宣传辖区人民调解工作做法和成效以及先进典型人物、典型事迹,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引导人民群众首选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七、考核机制县司法局负责对本县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主要参照省、市、县司法行政
15、工作考核及县法治建设、综治工作、平安建设等工作考核内容。对辖区调解工作有特色亮点、上报案例被省市县采用等情况,酌情予以加分。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八、“一站式”诉调衔接机制对于简单的民事纠纷,在当事人起诉立案前,县人民法院积极宣传人民调解的特点和优势,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分流给诉调对接调委会组织调解。调解员在收到案件后应及时开展调解工作,并于15日内将案件调解情况反馈给县人民法院,案情确属疑难复杂的,可适当申请延长调解期限,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纠纷编立“诉前调”案号之日起60日。若调解成功,调解员制作人调解协议书并将调解相关材料一并移交承办法官,由承办法官签发调解书;若调解不成,调
16、解员应填写调解情况说明,记载无争议事实及说明调解不成的原因等,并及时将案件退回。九、“一站式”警调衔接机制县矛调中心、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受理公安机关移交的符合人民调解范围的矛盾纠纷,并及时组织调解人员开展调处工作。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不符合人民调解范围的矛盾纠纷,应当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和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引导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移交至县矛调中心的重大疑难案件,则由县矛调中心根据案件情况,组织调解人员参与调解。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在矛盾纠纷数量较大、治安状况较为复杂的乡镇(街道)派出所设立驻所调解工作室。驻所调解工作室调解员可跟随公安民警参与现场调解处置;不能当场调解的案件纠纷,公安机关在依法做好案件取证,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向属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或驻所调解工作室移交案件纠纷。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纠纷时,应当一并移交当事人签署的人民调解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