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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保障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管理规范、调用高效,确保粮食市场调控和应急供应需要,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农发行省分行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成品粮储备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和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实施细则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从事和参与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承(代)储、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是指区政府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并纳
2、入区级储备粮油规模管理的成品粮油。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主要品种为大米、面粉、食用植物油。第四条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权属归区政府,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也不得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和清偿债务。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部门包括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区支行。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称:区粮食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规模总量建议,负责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行政管理,对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价差补贴等费用,保证
3、及时、足额拨付,并会同区粮食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农发行区支行负责按照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计划、调运、轮换安排,做好信贷资金供应和监管工作。第六条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由区内符合条件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粮食储备企业或经营企业承储。区粮食主管部门按照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储企业,并签订应急成品粮油委托储存协议,明确承储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标准、资金、费用补贴标准、包装规模、轮换、动用、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基本内容。承储企业负责依据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落实储备任务,做好日常管理,并对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存储安全负责。第三章计划和轮换管理第七
4、条按照省市粮食储备规模计划和粮食应急相关规定,结合本区粮食应急需要,由区粮食主管部门提出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规模落实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区支行联合下达。第八条依据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承储企业按规定完成第一次采购入库后,由区粮食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抽样对质量、品质和卫生指标进行全面检验;承储企业书面提交验收申请,区粮食主管部门应牵头组织区财政部门、市场监管局、农发行区支行及时验收。第九条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可实行动态轮换和静态轮换两种管理方式。实施动态轮换管理,即:承储企业将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储存于指定仓间、货位,按照先进先出、均衡有序
5、的原则,自行组织轮换,区粮食主管部门及财政等管理部门不再另行下达成品粮油储备轮换计划,但必须保证成品粮油库存数量不低于储备规模数量的70%,且质量不得低于第一次采购验收入库的等级标准。实施静态轮换管理,即:参照原粮储备轮换管理方式,每年按下达计划轮换,轮空期为4个月,其他任何时点实物库存数应与其承担的计划数量相符。根据成品粮储存保质期短的特点,原则上实施静态轮换管理每半年轮换一次,每次轮换规模数量的50%o食用油每年轮换一次,每次轮换规模数量的50%o第四章质量与规格管理第十条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成品粮油质量达到以下标准:大米为国标二级及以上,面粉为标准粉及以上,小包装食用油为国标四级及以上,
6、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第十一条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成品粮油质量、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执行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定期检查和品质检测制度,制定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购的每批次成品粮必须附有有效质检报告。第十二条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包装和标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成品粮油规格要求:大米、面粉25Kg袋(含)及以下;小包装食用油101/桶或51/桶(含)及以下。第五章储存管理第十三条结合应急管理实际,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承储企业及库区,应具备较好的交通条件,交通便利。(二)具有与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规模相适应的低温库房和仓容量。(S)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不掺
7、杂使假,不违规使用添加剂。(四)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措施齐全,未发生粮食储存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在遵纪守法和商业信誉方面无不良记录。(六)拥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从业资格的粮食保管、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七)承储成品粮油仓储设施、场地应符合消防、防汛等安全规范要求。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每周1次的定期粮情检查制度并制作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经检查人员和保管人员签字确认,检查记录一式两份,长期留存备查。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仓储管理相关制度,确保用于储存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仓房完好、货位有序,符合储粮条件。建立
8、健全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对存储成品粮油的仓房进行安全检查和仓储设施维护。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积极应用绿色、生态、无公害的科学储粮技术,特别是低温、准低温等保鲜储粮技术,保证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储存安全。第十七条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库存管理要求:(一)做到“四落实”,即成品粮油的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二)储存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仓房醒目位置应悬挂区级成品粮油储备专牌,标示权属信息。(S)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应按照“包装完整、堆垛整齐、数字准确、便于清点”的要求,采取仓内分货位包装储存,并做到整齐、规范,留足检查
9、通道。仓储设施要符合基本储粮功能要求,卫生、整洁、无污染。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库存实物保管账,并定期上报储备粮油实物库存月报表O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库存纳入地方储备粮油统计,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成品粮油储备的有关要求,定期检查分析粮情,及时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储粮责任事故,应当按照仓储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区粮食主管部门。第六章费用补贴第二十条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各项费用及补贴标准:(一)成品粮保管费每年150元/吨,小包装食用油保管费每年400元/吨;(二)成品粮油贷款利息由区财政据实补贴;(S)成品粮油轮换价差补
10、贴:1实行动态储备轮换管理的情况下,成品粮(含小包装食用油)轮换价差补贴标准为700元/吨,每年按储备规模数的三分之一进行补贴,承储企业包干使用;2.实行静态储备轮换管理的情况下,轮换程序按照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制度执行,成品粮(含小包装食用油)轮换价差按每批次700元/吨定额包干补贴。在市场粮价大幅上涨等特殊情况下,若定额包干补贴不足以弥补价差亏损时,先按规定程序从区级储备粮油轮换盈余专户中弥补价差亏损,若仍不足以弥补价差亏损时,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报请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可通过提高轮换价差补贴标准或者对轮换亏损进行据实补贴等方式解决。第七章调用及清算第二十一条根据粮食市场调控需要,经区政府同
11、意,区粮食主管部门按照调用程序作出应急调用决定时,承储企业应无条件执行调用指令。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落实应急调用成品粮油储备所需的运输车辆、人力物力,做好成品粮油配送工作,成品粮油运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应急动用结束后,须及时进行清算。承担应急调用任务的承储企业需汇总上报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和储备补库所需资金,经审核确认并由区粮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区政府同意后,据实拨付给承储企业。第八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二十四条区粮食主管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对承担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
12、权:(一)对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数量、质量、品种及储存安全情况和财政补贴资金、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二)对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动态轮换或静态轮换情况,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S)对存储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四)调阅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第二十五条区粮食主管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要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库存监督检查机制,每月检查不得少于1次。同时,委托有资质的质检机构不定期对成品粮油质量进行抽检。第二十六条承储企业对监督检查人员依法
13、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人员应书面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拒绝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第二十八条区粮食主管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数量、质量、品种、管理、储存安全以及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调减或取消该承储企业的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扣减(或追回)企业违法、违规期间的补贴费用。第二十九条承储企业管理及仓储保管人员,因不认真履行仓储管理工作职责,导致区级成品粮油储备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质量和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承储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永久取消该承储企业的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资格。第九章其他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区支行负责对相关条款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