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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人:(下称甲方)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下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甲方将已注册持有的使用在第一类产品的第一号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在第类产品上,商标标识见附件。二、商标使用许可仅限于乙方所属生产线生产的合格产品。三、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甲方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乙方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发现产品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或乙方超范围使用商标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四、经许可使用本合同约定注册商标的产品上必须
2、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和产品产地。五、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形状,并不得超越许可的产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六、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注册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若乙方委托第三方贴牌生产,需要使用甲方注册商标时,必须经过甲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七、商标许可使用费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八、违约责任:乙方使用商标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质量、计量异议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应赔偿因使用商标不当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十、纠纷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十一、许可使用的期限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至年月1日止。商标使用许可类型为普通使用许可。十二、附件“商标标识”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三、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三份。由甲方负责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个月内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十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许可使用期限届满时终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合同双方另行协商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工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经办人(签字)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税号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