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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等)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二)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四)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自然人。第三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强化支撑条件,保障工作经费,切实将审查审核和监管责任
3、落实到位,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承担或指导乡级人民政府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审核和审批工作。第二章审查审核第五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应当履行资格审查、项目审核程序。审查审核主要包括:(一)资格审查。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应当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诚信与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履约支付、违约赔偿、风险防范等保障能力。(二)项目审核。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所经营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耕地用途管制、农业产业规划等要求,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
4、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第六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审核,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向有权限的审查审核部门提出申请。第七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在乡(镇)域内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50亩(含)至300亩,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备。第八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并向设区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备:(一)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超过300亩(含);(二)在县域内跨乡(镇)单次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且不能拆分办理审查审核的;(三)
5、单次通过流转取得整村(组)土地经营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的流转土地经营权行为。第九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单次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在同一个设区市涉及两个(含)以上县(市、区)且不能拆分办理审查审核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并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备;在省内涉及两个(含)以上设区市且不能拆分办理审查审核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第十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符合下列项目条件:(一)流转的土地权属清晰;(二)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
6、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三)流转的土地用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四)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如果承包方同意在二轮到期后继续流转的,可以优先流转,续签流转合同;(五)经营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管制、生态环境保护、农业产业规划等;(六)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流转,需依法登记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第H一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根据土地经营权的属地管理权限,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审查审核和审批权限依
7、法依规办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申请流转土地经营权,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工商企业(组织)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二)农业经营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等项目建设材料;(三)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四)土地经营权流转明细清单及平面图;(五)企业资信证明、个人守信承诺;(六)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七)拟流转土地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还需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该流转事项的会议纪要和受让主体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流转意向协议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审查审核资料的,已经审查审
8、核的,撤销审查审核意见;未开展审查审核的,终止审查审核。第十二条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三条审查审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
9、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和审批规定,向乡级人民政府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材料;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审查审核通过并在乡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审批;超出乡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应当提出审查审核意见并及时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审批意见。如对乡级
10、审查审核意见有异议的,需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再次审查审核。审查审核通过并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审批;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应当提出审查审核意见并及时提交设区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审批。(四)设区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如对县乡两级审查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再另行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再次审查审核。审查审核通过并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审批;超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应当提出审查审核意见并及时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农
11、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审批。(五)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如对市县乡三级审查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再另行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再次审查审核。(六)审查审核通过并获得行政许可审批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受让主体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未获得行政许可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不得享受与此土地经营权流转相关的农业项目优惠政策。第十四条为优化审查审核程序,减少小规模农业经营主体的申报负担,提高审查审核效率,对于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发展粮食生
12、产或者现代种养业,一次性流转土地经营权不超过50亩的,可以不办理审查审核手续。第三章风险防范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前审核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租赁土地、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等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流出方对流转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流出方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解除土地流转合同,并要求赔偿。第十六条鼓励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公开市场规范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各地要充分利用农村产权交
13、易市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等机构进行土地流转,建立健全市场运行规范,明确交易原则、交易内容、交易方式、交易程序、监督管理及相关责任等事项。第十七条乡级人民政府要强化流转合同签订指导,积极提供政策咨询、价格评估等服务,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指导流转双方依法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要对流转合同中土地流转用途、风险保障、土地复垦、流转期限、能否抵押担保和再流转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严格把关,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现状,合理控制流转土地规模,既可制定单个
14、工商企业(含组织和个人)流转土地的上限标准,也可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总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面积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上限控制标准。准确掌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经营和流转土地情况,加强对流转土地经营权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流转土地超过本地控制规模、整村整组流转土地、涉及农户群体较大的土地流转行为,要进行重点审查审核。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对承包方合法流转收益的保护,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应先付租金、后用地。探索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土地风险保障金制度,用于防范承包农户权益受损。第二十条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障农地农用,产业发展应当符合当地农业产业发
15、展总体规划,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等规定。既要注重土地适度经营规模,又要遏制不顾经营能力和经济效益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第二十一条严禁各级各部门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承包方向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方自愿委托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签署书面流转委托书。整村(组)流转的,应当经全体承包户书面委托,严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制将农户土地经营权集中流转。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代替承包方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土地流转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升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
16、信息化管理水平。发现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进行联合查处。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租赁农地“非农化”情况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租赁农地企业的基本信息;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政策要求配合实施相关政策和优惠措施。第二十三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审查审核主管部门、参与审查审核有关工作人员,要切实加强依法行政和廉洁自律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和办事效率。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经营权承包方和工商资本等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第二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