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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自治区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办法、关于规范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审查的通知、关于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纳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企业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我矿职业病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一条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所属各科室、采掘、通维、机械、运输队的主要负责人在职业病卫生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与安排下,各负其责,做好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日常检查的职业病卫生管理台账,并建档保存。第
2、二条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第三条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公告栏等形式告知并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第四条领导小组负责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提出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并重点抓好落实工作,积极改善劳动条件。负责向劳动者发放符合(AQIO512008)国家标准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造册登记,建
3、立档案。第五条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科室、班、队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报领导小组整改,落实部室、班、队解决情况,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有结果并留有记录。第六条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经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机构进行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对于检查出的职业病的人员,及时到医院进行诊疗。第七条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病卫生教育与培训1矿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培训必须到取得二级以上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2.粉尘监测人员的培训必须到自治区煤监局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3,全员培训,由本矿或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第八条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组织开展对本矿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建立好职业病危害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第九条每年委托经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核准的有资质的技术服务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申报,并向劳动者公布。第十条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小队,落实人员、职责、资金、物品、药品以备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