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填埋场所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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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填埋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填埋场所监督管理,规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填埋场所管理工作,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和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与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填埋有关的产生、收集、贮

2、存、清运、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铀(牡)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固废的污染防治及环境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企业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且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工业固体废物。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是指用于临时堆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土地贮存设施。封场后的贮存场所按照填埋场所进行管理。填埋场所是指用于最终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填埋设施。第五条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产生尾矿的单位应当采取科学的生产工艺,减少尾矿的产生量和贮存量,降低尾

3、矿危害性。鼓励开展环境友好型尾矿充填、回填、回采及生产建筑材料等综合利用活动,减少尾矿的贮存量。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废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第二章相关职责第六条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和处置。自行利用无条件的,可以由有条件的单位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对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自行处置;无能力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具备处置能力的单位规范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无能力自行处置又不依法委托

4、处置的,由属地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进行无害化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处置、利用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第七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质和技术能力。第八条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填埋场所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监测、监控设备、设施正常运行,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现场的监督检查。第九条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职能职责范围内与固废贮存、填埋场所用地等相关的审批、监督、管理。第十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职能职责范围内与固废贮存、填埋场所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相关的审批、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水利部门负责职能职责范围内与固废贮存、填埋场所水土保

5、持、占用河道、取水许可等相关的审批、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职能职责范围内与固废贮存、填埋场所安全生产等相关的审批、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职能职责范围内与固废贮存、填埋场所使用林地等相关的审批、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XX高新区管委会对辖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年度目标管理及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十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将集中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建设纳入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和城市建设规划,

6、并逐步增加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鼓励多渠道投资,促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产业化发展。第十六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填埋场所,没有明确的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不复存在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第十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XX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范围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第十八条各级负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时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填埋场所进行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形成检查结果报告,建立问题清

7、单,明确责任人,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第十九条实施检查可以采取无人机、卫星遥感、查看视频、电话询问、现场监测、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也可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开展检查。第二十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林业等有关职能部门原则上应当每半年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一般固废贮存、填埋场所开展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一般固废贮存、填埋场所属地人民政府日常巡查可参照此办法执行。第三章规划选址建设第二十一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填埋场所的规划选址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划及相关行业规范要求。第二十二条尾矿库(一)选矿厂必须有尾矿处置设施,严禁任意排放尾矿。(二)尾矿库选址、设计、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总

8、则第一条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严格按照GB15562.12.GB18599.GB39496.GB50021、GB50201、GB50288、GB50330、GB50863、GB50864.GBT17643.S1I91、S1279等相关标准执行(相关标准名详见附则)。(S)选址应当避开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以及居民集中区、重要公路、铁路、机场等基础设施,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林地。不得选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四)选址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确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

9、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五)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尾矿库;但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六)场址不宜选在易引起跨界污染纠纷的区域。(七)在同一沟谷内建设2座或2座以上尾矿库时,后建库设计时应充分论证各尾矿库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影响。(A)应当设置雨污分流系统,建设库外截排洪沟、截洪坝、库内排洪竖井或斜槽、排洪隧洞等设施。(九)应当设置尾矿废水(含渗滤液)收集、回用设施,收集的尾矿废水(含渗滤液)优先返回选矿工艺使用。(十)应当设置尾矿输送系统事故应急设施;尾矿废水(含渗滤液)收集、回用系统事故应急设施。渗滤液收集池、回

10、水池、事故应急池等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防渗要求。(十一)尾矿废水(含渗滤液)按环评要求允许外排或存在汛期、非正常生产等应急情况下临时外排的,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排污口。设置排污口应当按照排污口管理有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设立标志,安装流量计、视频监控和特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十二)环评允许尾矿废水(含渗滤液)外排的,外排期间,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特征污染物监测。汛期、非正常生产等应急情况下临时外排的,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自预警起根据现场污染状况确定采样频次,直至应急排放停止。(十三)

11、应当结合周边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制定尾矿库渗漏、溃坝应急措施,设置应急设施。(十四)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按照GB5O85.17、GB5086.12、GBf15555.1-12.GB18599等有关标准,对尾矿进行鉴别,根据鉴别结果,按照有关标准确定尾矿库防渗透的技术措施,并设置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十五)废弃的露天采坑及凹地储存尾矿时,应当进行环境、安全专项论证;露天采坑下部有采矿活动时,不宜储存尾矿。确需使用时,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论证,并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在保证地下采矿安全时,方可使用。第二十三条排土场(一)排土场选址、设计、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总则第一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严格按照GB

12、5119.GB1416KGB16423.GB18599.GB5042UGB50512.GB50288等相关标准执行。(二)应当符合矿山建设的总体规划,并与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农田水利规划、交通运输规划相协调。(S)排土场选址应靠近采场,同时应避开活动断层、溶洞区、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以及排水不良等区域。(四)不宜设在居民区和工业厂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和饮用水水源地上游。(五)选址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确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六)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剥离矿和表土应设置独立的

13、贮存场所,单独堆存。第二十四条煤砰石堆置场(一)新建(改、扩建)煤矿及选煤厂应当节约土地、防止环境污染,禁止建设永久性煤阡石堆置场。(二)煤阡石堆置场选址、设计、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总则第一条和煤砰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煤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一露天矿、露天矿区辅助设施部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严格按照GB18599、GB20426.GB50215.GB50288等相关标准执行。(S)场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四)堆置场应当按全年风向频率布置在对工业场地、居民区污染最小的地点,与居民区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与标准轨距铁路、公路、道路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五)堆置场占地规模应当与煤炭生产

14、和洗选加工能力相匹配,原则上按不超过3年储阡量设计,且必须有后续综合利用方案。(六)场址应做压矿调查,避免压覆矿产。未经批准,不得压覆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七)煤讦石堆置场用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安全、环保、节约资源的要求,应当按现行的用地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手续。(A)煤歼石堆置场应当建设防护设施、防渗设施、挡土墙、地表水集排系统、覆土阻燃系统。(九)煤歼石堆置场应当设置雨污分流排水系统,按GB50288的规定执行。(十)按照GB5086规定的方法进行浸出试验,属于GBI8599所定义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煤阡石堆置场,应当按要求采取防渗透的技术措施,并设置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十一)选址应当

15、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确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第二十五条其它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填埋场所(一)选址、设计、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总则第一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严格按照GB18599、GB50288等相关标准执行。(二)所选场址不宜位于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的上风侧。(三)场址应当选在满足承载力要求的地基上,避免地基下沉的影响,特别是不均匀或局部下沉的影响。(四)禁止选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国家和地方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内。(五

16、)防洪标准应当按重现期不小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设计,国家已有标准提出更高要求的除外。(六)场址不宜选在易引起跨界污染纠纷的区域。(七)选址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确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A)对于在运营期产生排放气体的,还应当按要求设置建设气体导排系统。(九)应当采取可靠的雨污分流措施,设置地表水截、排洪系统,截流来自上游汇水区和库盆区之外的雨水,截流的雨水可以直接外排。(十)导排的渗滤液、工艺水禁止直接外排,应设置收集处理系统,调节池容积满足正常运行状态渗滤液、工艺水调蓄要求。(十一)按照GB5086规定的方法进行浸出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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