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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目录引言2一、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2(-)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历史及现状2(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优点21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32.我国的宪法监督方式兼具事前与事后审查的双重优点.3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不足3(-)宪法监督的对象存在着局限性3(二)没有专职宪法监督机关进行宪法监督工作3(H)违宪责任追究不力4(四)宪法监督的实践缺位4三、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具体措施5(-)扩大宪法监督的对象5(二)加大对违宪行为的追究力度5(三)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功能6(四)应分步骤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7(五)本章小结7四、总结8参考文献9引言中
2、国共产党在召开第十八届全国代表大会以来,习总书记和党中央就对如何进一步完善并加强宪法的监督制度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完善宪法监督体系,提出了相关的明确要求。尤其是在当今政治体制改革的前夕,更具有深远的意义。关于宪法控制,习近平总书记在2012年,特别是在纪念宪法公布和实施30周年的会议上提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相关的监督机构应“完善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和非法行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十八届三中全会在2013年全面召开,并在此会议上提出了:“为进一步完善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宪法整体实施提高到新水平”o并且在201
3、4年继续召开十八届四中全会,继续提出了:“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控制制度”。这是在现行宪法体系内完善我国宪法控制制度、求真务实、扎根中国实际的重要政治基础。因此,本文旨在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世界各国宪法控制制度的启示,为我国宪法控制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思路。一、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历史及现状设定宪法的相关监督机构和监督的机制是非常重要的,它是国家最高级别的制度规划,也是促进法治文化的关键因素。我国目前正在实施一种模式,由当局控制宪法的执行,这种模式受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1982年宪法、组织法的制约。在第二年,也就是1993年3月,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4、上,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解释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设立宪法控制委员会,当时的意见是全国人大已经有权设立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故不必再予以规定。但是,多年来的宪制监管和实践的经验告诉我们,成立宪制监管委员会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迅速和容易。2000年3月1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4年5月,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成立了法规备案审查办公室,使我国的宪法控制体系更加完备,有能力审查某些违宪行为和抽象的法律文件以及主动性、被动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宪法监督任务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标记了我国宪法的进步。(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优点1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中国特色的宪
5、法监督制度英国是世界上最早设定不成文宪法的国家,美国是世界上最早设定成文的宪法国家。作为社会主义者,我国创造性地在社会主义中国制定了宪法,创立了社会主义宪法控制制度,这是共产党长期以来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建立的宪法控制制度。该宪法的制定不是按照美国人、英国人、法国人或德国人制造的。它只属于中国人民发明的宪法控制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设计的宪法控制制度。这一制度符合我国国情的以往实践,维护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稳定,增强了宪法权威,促进了法治的发展。2.我国的宪法监督方式兼具事前与事后审查的双重优点法国宪法委员会的监督制度不足以进行事前审查,侧重于法律法规的公布,而美国宪法审查制度缺乏事后审查,
6、必须基于对当事人的起诉才能启动违宪审查。而然,我国的宪法控制制度既有事前评估制度,也有在法律文件公布后,如果发现违宪,可以宣布无效或修改和撤销的制度。这无疑是我国宪法总结其他国家宪法不足之处后得出的优点,也就是宪法控制制度,这也体现了我国宪法控制方法的优越性。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不足(-)宪法监督的对象存在着局限性宪法控制的主体不仅是国家的法律文件,还有可能违宪的主体。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废止政府制定的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规章;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地方性法规和决定。立法法第90条规定,我国宪法控制的主体是行政条例、地方条例、自治条例和单独条例。相
7、对而言,某些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宪法措施并没有被采纳,这样的不足使得有些人无法感受到宪法的人性之处。(二)没有专职宪法监督机关进行宪法监督工作宪法审查机构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促进法治和文明的过程中,为我国的社会和谐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的宪法监督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但有些事情必须明白,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宪法控制的机构,也是国家的最高立法者和最高权威。而且每一年都会开一次时长半个月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相关会议,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违宪的法律行为和违宪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以维护宪法的威望。但是当下的宪法能够保障它的相关机构监督能够有效执行吗?有一个问题我需要
8、解释,可能受孙志刚案影响,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成立了专门的审计工作机构一-“法规审杳备案室”的一个独特的审查和记录机构。然而,该机构不是一个权力机构。它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室”的管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切结果,都要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可以到达地方人大常委会。没有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当如何执行;此外,宪法监督机构的作用应以宪法为基础,其唯一的“老板”是宪法;但是监管当局最重要的任务是维护我们法律体系的统一,常务委员会法隶属于常务
9、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无权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从中就可以看出,虽然我国也在加强宪法监督,但是没有单独的宪法监督的实施主体,而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由于其自身的性质,很难一心一意进行宪法监督工作。长此以往,给人造成了一种宪法监督不力,进而对宪法的权威也造成了损害。()违宪责任追究不力我国宪法控制制度在确定违反宪法的责任方面效率低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缺乏惩罚制度。虽然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违宪的法律可以废除,但没有针对违宪活动责任人(包括机构和个人)的惩罚措施。第二,启动宪法审查的程序不明确。当一份违宪的法律文件被揭露时,我们不知道该如何启动对相关案件或法律的违
10、宪审查。虽然宪法和法律载有相关规定,但没有具体的具体方法;明确规定有效的程序。它使宪法控制的启动不明确,也使宪法控制的运作不稳定。在实践中,我们也看到,自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的70年中,从未出现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违宪机关和机构的情况,代表宪法审查机构违反宪法的人,或者违宪人的相关责任。(四)宪法监督的实践缺位尽管我国宪法控制制度的规定日益得到改进,但也规定了一些国家机构和公民进行违宪评估的可能性。但是如果看看过去70年我国宪法控制制度的运作情况,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没有一份法律文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其宪法控制而废除的条令。即使是上述孙志刚案,
11、也不是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取消的,而是政府自己在差不多一个月后取消的。虽然城市居民和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已经废止,但这部法律是否违反了宪法的初衷,普通市民不会得到明确的答案。我们仍然需要看到我国的宪法控制体系在更深层次上是如何运作的,事实上,我国缺乏宪法控制方面的实施规则。例如,主管当局或个人在提出建议后需要多长时间才能收到相关的答复,又有谁来回答此类问题。所以国家或者相关的机构必须以正式通知信或其他方式提交,请制定机关作出决定。如果没有作出相关的决定,应该如何进行强制执行的方案,这些问题实际上都没有得到很好的管理。如果普通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犯却得不到尊重,该怎么办?今天,人们想说程序正
12、义“应该以可见的方式实施”。在中国这个拥有56个民族的大国,建立一个程序公开透明的宪法控制体系,是我国建立宪法控制体系的目的。三、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具体措施(-)扩大宪法监督的对象宪法控制的内容包括监测国家机构、国家机关及其人员、政党、武装部队、社会团体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文件的合宪性,监测企业和机构以及所有公民行为的合宪性。由此可见,宪法控制的范围非常广泛。在我国,为了扩大宪法控制的范围,有必要完善相关立法,将潜在的违宪主体,如注册会计师协会、国有公司和各种大学纳入宪法控制体系。这里不再重复上面讨论的主题。由于潜在违宪主体属于宪法控制范畴,抽象立法、具体违宪行为和潜在违宪案件都应受到宪法控
13、制。然而在现阶段,对于普通公民来说,一是受到比较完备的基本法保护,二是普通公民直接执行宪法、触犯宪法的机会很小。提交人认为,在现阶段,普通公民不应被视为宪法审查的优先对象。然而,随着我国法治文明的发展,所有宪法控制的对象都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并最终统一在宪法控制法中。(二)加大对违宪行为的追究力度违法的人必须被追究责任,这是法治的要求。然而,目前在中国,违宪法律法规正在被简单废除,违宪责任不仅在实践中可见,基至在立法中也是空洞的。最重要的是,加强对违反宪法行为的问责符合法治精神和罪责刑相称原则。国家的宪法是最优先的,其威严不容冒犯。在违反宪法条款的情况下,必须有一套调查机制来调查相应主体的违
14、宪责任。当一项法律文书被认定违宪时,必须予以废除、废止、修正等,产生法律文件的服务应该负责吗?如果是,哪种方法适合实施相关的法律进行替代。笔者认为,未来的宪法审查法应协调违反宪法的责任。然而,在现阶段,作者认为应该逐步进行。在70年的宪法控制实践中,人民的责任不可能从相对松懈和空洞变成一步到位的严格执法,过渡期应该设置未成年人违宪行为处理从轻。在一个过渡时期之后,当包括所有国家机构和组织在内的全体人民都坚定地意识到遵守宪法和保护宪法时,就可以制定一个相对严格的违反宪法的责任机制。()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功能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宪法控制机构,但就
15、宪法控制的最终管辖权而言,应该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因为根据宪法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其宪法监督是由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的。宪法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内容,特别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或废除不适当的法律和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相互冲突的行政规定、决定和命令;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法律解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废止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和批准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定。宪法虽然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宪法监督权,但只规定了“权力”,那么这种权力如何行使呢?不幸的是,我们不知道。因为在现行宪法实施的7
16、0年里,没有任何实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没有以违宪为由废除任何法律。因此,要想在宪法框架内推动我国宪法控制制度的完善,就必须在此基础上完善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如何行使宪法控制的立法。首先是制定启动宪法控制的详细程序,并就宪法控制的主体、宪法控制的手段和宪法控制的结果制定统一的规定,也就是说,制定统一的宪法控制法。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当然不是一定要一个阶段做所有的事情,我们可以先从某一个角度来做规定。例如,启动宪法审查的程序可以由20多个中国公民联名申请或者相关的权威机构联合申请,要求国家常务委员会及其常设委员会对特定法律进行宪法审查,然后是全国人大及其常设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予以批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同时说明理由。第二是为了执行这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