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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6月19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管理,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对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法定行政执法事项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行政执法权限、裁
2、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并向社会公布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第三条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管理,应当坚持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制定、修改、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有关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制定、修改、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制定、修改、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第五条鼓励本省具备条件的行政机关,与北京市、天津市有关行政机关对接,探索在相应领域建立健全京津冀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研究解决共性问题,协同
3、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范制定和适用。第六条行政机关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时,应当依法、合理设定行政执法事项,对实施的主体、标准、条件、程序、种类、幅度、方式、时限等要素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缩减裁量空间。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本系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本省有关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尚未制定或者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不能直接适用的,省级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全省本系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存在裁量空间的,由设区的市级有关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
4、裁量权基准不能满足实际执法需求的,设区的市、县级有关行政机关可以在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幅度内作出细化操作性的规定。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综合考虑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定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区分行政执法类别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一般包括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裁量对象、裁量标准、实施主体等内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法定依据己经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修改行政裁量权基准,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机关制定、修改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依法依规,且不得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幅度,无法定依据的,不得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或者减损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第九条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5、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对同一种违法行为,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列明对应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三)在裁量阶次上列明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有处罚幅度的列明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四)依法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列明单处或者并处的具体情形;(五)对行政处罚中存在的其他裁量空间予以细化量化。第十条制定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对行政许可条件未明确或者有选择性规定的,列明具体条件和对应选择许可条件的具体情形;(二)对行政许可程序以及许可的变更
6、、撤回、撤销、注销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列明具体条件和程序;(三)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没有明确规定的,列明材料清单;(四)对行政许可办理时限没有明确规定的,明确具体时限;(五)对行政许可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明确限制数量和遴选规则;(六)行政许可需要由不同层级行政机关分别实施的,明确不同层级行政机关的具体权限、程序和办理时限;(七)对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列明具体情形;(八)对行政许可中存在的其他裁量空间予以细化量化。第十一条制定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权基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对行政征收征用的标准、程序和权限进行细化量化;(二)对行政征收征用财产和物品的范围、数量、数额、期限、补偿标
7、准等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予以明确;(三)对行政征收项目的征收、停收、减收、缓收、免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明确具体情形、审批权限和程序,减收数额存在一定幅度的,列明各幅度适用的具体情形;(四)对行政征收征用中存在的其他裁量空间予以细化量化。第十二条制定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对行政确认条件、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列明具体条件、程序;(二)对行政确认申请材料没有明确规定的,列明材料清单;(三)对行政确认办理时限没有明确规定的,明确具体时限;(四)对行政确认中存在的其他裁量空间予以细化量化。第十三条制定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对行政给付条件、程序、方式只有原则
8、性规定的,列明具体条件、程序、方式;(二)对行政给付申请材料没有明确规定的,列明材料清单;(三)对行政给付数额存在一定幅度的,列明具体标准;(四)对行政给付办理时限没有明确规定的,明确具体时限;(五)对行政给付中存在的其他裁量空间予以细化量化。第十四条制定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对采用非行政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列明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形;(二)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列明适用的具体情形;(三)对行政强制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列明具体程序;(四)对需要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9、紧急情况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列明紧急情况的具体情形;(五)对行政强制中存在的其他裁量空间予以细化量化。第十五条制定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对行政检查权限、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频次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予以明确;(二)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列明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督管理的事项;(三)对同一行政检查对象可以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行政检查范围的,列明合并或者联合行政检查的事项;(四)对行政检查中存在的其他裁量空间予以细化量化。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探索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的具体措施,将科学合法适用的行政执法尺度和标准体现到行政
10、裁量权基准中:(一)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行政检查应当通过“双随机-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对信用优良、无违法记录的企业,依法减少检查频次;(二)对属于鼓励创新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范畴的,针对其性质、特点实行包容审慎监督管理,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督管理;(三)对轻微违法行为和从轻、减轻处罚的一般违法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将柔性执法作为首选方式,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给予市场主体容错纠错空间;(四)统一规范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结果样本等实施要素,压缩裁量
11、空间,通过清理兜底条款、减少申请材料、规范核验踏勘、压减办理时限、严格中介服务等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流程;(五)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引导和促成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适当;(六)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征收征用项目外,一律不得增设新的征收征用项目,不得将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的征收征用项目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七)其他体现优化营商环境的行政执法尺度和标准。第十七条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充分研究论证,听取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了解基层需求,确保行政裁量权基准科学合理、管用好用、符合实际。
12、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裁量权的类型,确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发布形式。对明确行政许可具体条件的原则上以政府规章形式制定发布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对其他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发布。以政府规章形式制定发布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应当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河北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规定,严格执行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程序;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发布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应当按照国家以及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公布等程序。第十九条以政府规章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
13、定报有关机关备案审查;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裁量权基准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制定的行政机关按照规定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处理结果应当基本一致。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文书中对适用情况予以载明。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适用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当归入行政执法案卷保存。行政机关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
14、行政裁量权基准,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出现前两款情形进行调整适用的,制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实际及时修改行政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实务纳入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范围,通过专业讲解、案例分析、情景模拟等方式,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能力。第二十三条省级行政机关应当收集、整理、分析本系统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案例,选择典型案例统一发布,指导本系统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推动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内
15、容嵌入行政执法信息系统,综合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精准指引,有效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第二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机关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宣传,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监督和评议行政执法活动。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
16、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列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应当制定、修改而未制定、修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二)不依法依规或者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幅度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三)制定发布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形式不符合规定的;(四)制定发布行政裁量权基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五)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