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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伪劣化肥案取证与法律适用问题目录编者按1摘要21 .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22 .涉伪劣化肥案中检察机关履职亮点31. 1.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初步确定使用伪劣化肥与农作物植株生长异常具有因果关系32. 2.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耐心安抚受害农户32. 3.补充完善证据,精准指控犯罪43. 4.重视追赃挽损,农民部分经济损失得以弥补43.涉伪劣化肥案件办理需重点关注问题43.1. 依法全链条严惩制售伪劣化肥犯罪43. 2.合理认定伪劣化肥与生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54. 3.加强部门联动配合,实现最佳办案效果64.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案件办理实务一一于某某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案解读74. 1.基本案情及
2、办理过程74. 2.办案亮点74. 2.1,通过检验鉴定实质判断化肥效能74. 2.2.准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质量84. 2.3.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维护广大受害人合法权益94. 2.4.依法能动履职,传递司法温度94. 3.办案思考104. 3.1.加强侦检协作配合,提高证据收集能力与效果104. 3.2.延伸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105. 3.3,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群众防范意识11编者按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农资质量的好坏事关广大农民的收成,也直接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2023年3月21日,在农业农村部、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
3、7部门联合召开的“2023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视频会”上,最高检发布了4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农资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涉及农药、兽药、种子、化肥多个领域。为充分彰显检察机关依法严惩制售伪劣农资犯罪的坚定决心,同时为各地检察机关开展农资打假工作提供指引,本刊特约请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及办案检察院围绕案件涉及的法律政策适用、案件办理要点难点及办案思考等进行解读,以飨读者。摘要化肥是粮食的“粮食”,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具有提高土壤肥力、促进粮食生长,提高粮食产量和改善粮食品质的作用。化肥是粮食安全的“压舱石”,用好化肥是农业生产的基本需求。检察机关在办理张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化肥,假冒注册商标案中,
4、注重完善证据链条,准确认定伪劣化肥使用与农民生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在被告人的行为同时构成数罪情况下,择一重罪处罚准确适用罪名;全链条严惩制售伪劣化肥犯罪,全面保障粮食安全;加强部门联动配合,合力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在办理类似案件时,检察机关应准确适用法律,科学认定伪劣化肥及生产损失的因果关系,加强部门联动,净化化肥市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关键词:生产、销售伪劣化肥;假冒注册商标;全链条打击;因果关系认定1 .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2019年,被告人牟某某了解到被告人张某某经营各种肥料,遂欲在张某某处订购总养分含量为40%的化肥。为有利于销售,二人约定使用印有“ZGNZ”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并将包装袋
5、上化肥总养分含量标注为51%。后张某某联系被告人王某某生产包装袋,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生产、灌装化肥。王某某在知道张某某未经“ZGNZ”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仍生产印有该商标的化肥包装袋1万余条。赵某甲、赵某乙在知道其生产的化肥养分含量等与包装袋标注不符的情况下,以92万余元的价格将生产的392余吨灌装复合肥出售给张某某。张某某又以112万余元的价格出售给牟某某。2019年2月至4月,牟某某陆续将部分化肥销售给吉林省磐石市、梅河口市等地160余户农民,销售金额达106万余元。经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涉案化肥不合格。经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查获的肥料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鉴定
6、,受害农户耕种的玉米减产400余万公斤、水稻减产1500余公斤,经济损失共计560余万元。2023年4月至5月,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以被告人张某某等4人犯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6月30日,磐石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9年10个月,并处罚金57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余3名被告人也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至5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5名被告人提出上诉。2023年11月17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鉴于二审期间王某某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等情况,改判
7、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对一审判决其他判项均予维持。2 .涉伪劣化肥案中检察机关履职亮点2.1.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初步确定使用伪劣化肥与农作物植株生长异常具有因果关系检察机关经公安机关商请介入侦查后,发现该案有适用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的可能,在对化肥进行成分的实质性鉴定基础上,建议公安机关联系当地农业农村部门,针对受害农作物植株生长异常情况及时鉴定。当地农业农村部门随即组织吉林省土壤肥料总站等五家单位的专家进行田间鉴定,通过询问确定耕种时间及方式、种子品种及购买渠道、是否对种子做过消毒处理、施肥方法、时间、用量是否得当等情况后,最后结合田间实地调查情况,综合地块条件、种
8、植方式、种子、农药、气候等因素,鉴定得出受害农户农作物死苗与使用涉案化肥具有因果关系。并针对受损农作物生长情况提出了减少经济损失的补救措施建议,以期减少受害农户的损失。2.2.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耐心安抚受害农户检察机关依据案件证据情况并综合考虑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张某某等三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敦促公安机关加大对赵某乙的追逃力度。因此案受害农户众多,案情复杂且为跨省作案,为保证侦查活动有序进行,检察机关进一步建议要及时把握田间鉴定的合理时间节点,对受害农户生产损失进行司法鉴定,以确保依法精准严厉打击涉农资犯罪。与此同时,受害农户代表也来到检察机关表达诉求,承办人耐心细
9、致接访,在一定程度上安抚了受害农户的情绪。2. 3.补充完善证据,精准指控犯罪1 补充完善证据。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列明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督促公安机关及时补充完善证据。查明案涉注册商标的权利归属情况、包装袋来源,补查王某某主观心态的证据、涉案化肥生产的具体情况等方面的证据;补强赵某甲、赵某乙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把握关键时间节点对受害农作物产量损失及时进行农业司法鉴定为其后鉴定涉案经济损失奠定基础。2 .准确适用法律。检察机关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张某某、牟某某、赵某甲、赵某乙4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应择一重罪,对张某某等4人应以生产、销售伪
10、劣化肥罪定罪处罚。王某某明知张某某没有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仍然为其生产印有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袋,在缺乏其明知装入的是伪劣化肥的证据情况下,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王某某定罪处罚为宜。最终检察机关对张某某等4人以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提起公诉;对王某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2. 4.重视追赃挽损,农民部分经济损失得以弥补对被告人罚当其罪的同时,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也同等重要。案件审理中,检察机关积极配合法院做好调解工作,尽力为受害农户挽回经济损失。经调解,大部分受害农户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3.涉伪劣化肥案件办理需重点关注问题3. 1依法全链条严惩制售伪劣化肥犯罪粮食安全关乎民生根本,涉及
11、国家安全,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犯罪危及粮食安全,严重损害农民利益,应依法严厉打击。本案中,受害农户因使用伪劣化肥导致玉米、水稻减产数百万公斤,损失特别重大。从生产、包装到销售环节,各被告人采取跨省作案模式,链条长且隐蔽。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全面侦查,最终实现全链条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化肥犯罪,犯意提起及销售者、伪劣化肥生产者、假冒商标标识的包装袋制造者等5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刑罚,有效地震慑了潜在的不法分子。3. 2.合理认定伪劣化肥与生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1 ,对伪劣化肥进行实质性鉴定。在办理涉伪劣化肥案件中,要坚持实质认定的标准,对涉案化肥应进行成分鉴定
12、。在审查化肥成分检验报告或鉴定时,需注意以下几点:涉案化肥所属种类;检验或鉴定应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检验或鉴定前样本的抽取、保存、送检过程是否符合相应的程序或实体规定;检验或鉴定机构的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或要求。在本案中,辩护人对涉案化肥检验鉴定依据的标准提出了异议。涉案化肥包装袋标注“执行标准:HG/T4215-2011GB/T21633-2008,而最终检验标准采取的是GB/T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复混肥是指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加工制成。复合肥是指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复混肥”。涉案化肥外包装标注化肥
13、总养分含量为51%,N-P2。5水20含量对应百分比为26-12-13,结合相关规定,涉案化肥应为复混肥料。检验涉案化肥是否合格时,检验标准应采取的是:GB/T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此标准要求被检测化肥要符合各种浓度复混肥料对应的国家强制的总养分含量,同时也要符合包装容器上的标明值。需要注意的是,检验或鉴定的依据要根据国家标准的更新随时调整。2 .生产损失与伪劣化肥因果关系认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必须以,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为条件,通过检验鉴定得出“不合格化肥”的结论仅是基础或条件之一。农作物从种植到收获经历较长的生长期,受种子、化肥、栽培方式、耕种时间、气候等多种
14、因素影响,相对种子的“芯片”作用,化肥主要通过提高地力为农作物补给“营养”。除了认定生产损失难外,认定伪劣化肥与生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此类案件办理一大难点,因此涉伪劣化肥案件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名较为常见。很多涉伪劣化肥案件案发时就已经错过典型性状表现期的生产损失鉴定时机,而化肥成分含量相对容易检验鉴定,合格与否的标准也相对容易把握。认定伪劣化肥与生产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要全面考察农作物生长过程中的各种因素,包括种子的品种与质量以及适种区域是否有问题,种植时是否存在低温影响发芽率的情况,是否存在因施肥方式不当导致“烧苗”的情况、施肥时间、用量是否合理等等。在综合以上各种因素同时还要考
15、察农作物植株生长过程中是否出现了缺少相应肥料的性状,例如缺氮会导致玉米下部叶片发黄,缺磷导致玉米叶片呈现紫红色。因此相关的田间鉴定需要由种子、气候、土壤、农药、化肥等多方面专家参与,要通过询问受害农户各种有关信息,结合当地当年的气候、土壤等情况,观察农作物生长过程中的性状,得出使用伪劣化肥与农作物植株生长异常、作物产量下降、产品品质低劣是否有关系,进而最后确定生产损失与使用伪劣化肥的因果关系。3 .对伪劣化肥导致农作物产量损失的鉴定。如前所述在具备条件的案件中,往往请相关的种子、土壤、气候、化肥等方面专家到田间进行鉴定。对伪劣化肥造成产量损失的认定是结合肥料的用量、施用周期、使用方式等综合考量
16、各种因素的结果。在本案中,农业司法鉴定机构采取在受害农户同等地块中随机抽取一定面积样点,根据抽取到的样点收获的粮食干重测算出单位面积粮食产量平均数,用同样方法测算未使用涉案化肥同等地块的单位面积粮食产量平均数,与之前平均数求差后,根据数学公式测算出当年受害农户同等地块亩减产量,最后根据受害农户使用涉案化肥土地面积计算出当年每户受害农户因此导致的粮食减产总量。4合理认定受害农户生产损失。确定产量损失后,还要由价格鉴定机构认定受害农户的实际生产损失,价格认定前要考虑粮食的等级等因素,不同的粮食等级对应不同的粮食价格。在本案中,由公安、农业、粮食、物价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受害农户农作物等级开展市场调查,并进行等级认定,最后认定,涉案减产玉米、水稻均为二等粮。市场价格认定机构根据粮食的具体规格、数量、等级,最后采用市场法认定涉案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