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债权债务管理办法.docx(10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债权债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债权债务的监督管理,严控乡村新增债务,规范偿债行为,防范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债权债务,是指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村级组织所形成的,在未来一定时间内应收或应付的各种往来款项。乡村债务具体包括向金融机构、上级财政、外部单位、社会个人的借款和其他应付未付欠款,以及通过出具担保、承诺的形式,在特定条件下需由乡村偿还的或有债务。乡村债权具体包括应收农户或村级组织农业两税及其附加尾欠、乡统村
2、提尾欠和其他应收未回款项,以及按照相关规定由乡村预付的各种暂付款项。第三条县财政局负责乡村债权债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乡村债权债务管理的日常工作;(二)组织乡村债权债务管理工作的考核考评;(三)负责乡镇偿债资金的管理、审核和拨付。乡镇财政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债权债务的清理核实、数据录入、统计汇总以及日常管理等业务性工作。县经管局负责村级债权债务日常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债权债务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债权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乡镇债权债务管理的日常工作;(二)研究制定本乡镇的债权清收和债务
3、化解方案,并组织实施;(三)研究并处理本乡镇的无效债权和无效债务;(四)负责对本乡镇的债权债务管理工作实行政务公开;(五)定期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乡镇债权债务管理工作情况;(六)指导所属村(居)委会开展债权债务管理工作。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债权债务管理监督审查小组,主要职责是:(-)对本乡镇债权债务主体和数额、无效债权及无效债务处理进行审查;(二)审查本乡镇债权清收和债务化解方案;(三)对本乡镇债权清收、债务化解工作情况进行审查;(四)对本乡镇专项偿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村(居)委会依法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村级债权债务进行监督。第二章债权债务管理第七条乡镇人民政
4、府、村(居)委会每年要对乡村债权债务组织清理核实,区分来源、用途逐项登记造册,明确债权债务数额。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乡村债权债务电子数据库,乡镇财政所应当明确专人将乡镇债权债务增减变化情况,及时录入乡村债权债务监管系统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村(居)委会要委托乡镇财政所代为建立并运用乡村债权债务监管系统。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应当建立健全乡村债权债务对账机制。每年12月15日前须采取见面、电话、信函、网络等形式,与债权人、债务人核对债权债务余额,及时明确债权债务转据、转让、偿还方式等事宜,确保乡村债权债务数据库准确、真实、完整。第十条严格控制债务规模,严禁形成新
5、债务。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村(居)委会禁止出现下列行为:(-)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二)为单位或者个人贷款提供担保、抵押或出具承诺;(三)在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举债兴建工程;(四)举债发放干部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五)铺张浪费或者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六)严禁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方式建设项目;(七)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因特殊原因乡镇确需举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请乡镇人大审核批准后,向县财政局提交书面申请,经县财政局初审,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举债事宜。村级组织确需举债的,由村(居)委会提请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大会形成决议后,由乡镇人
6、民政府汇总向县经管局提交书面申请,经县经管局初审,会同县财政局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举债事宜。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凌会筹资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办理。第十二条严格区分借款、欠款。会计核算时,借款、欠款要实行分别核算。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时有约定的以外,欠款不得计算利息;已计付利息的,在现有余额中抵减本金。债务利率超过国家法定利率的,应当将利率降为国家法定利率,实行本息分离,利息挂账,先还本后付息;对已计付的高息部分,相应抵减本金。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应当编制偿债计划,采取清收还债、核销冲债、盘活化债、争资消债、节支控债等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债务。县人民政府建立
7、消赤减债激励机制,实行乡镇债权债务管理以奖代补。以奖代补资金列入年初预算,县财政根据各乡镇实际清收债权和实际化解债务总额的3%给予奖补,奖补资金80%必须用于偿债。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应当编制债权清收计划,采取经济、行政或者法律手段,清收单位或者个人的乡村借款、欠款。第十五条乡镇和村级组织无效债权债务以及内部往来的核销,必须经乡镇债权债务管理监督审查小组审查,乡镇债权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分别报县财政局和县经管局备案后,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账务核销。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应当建立和落实乡村债权债务公开公示制度。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每半年将债权债务余
8、额、债务来源、债务形成原因、偿债规划、清收计划等,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所在地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七条县财政局、县经管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债务监测预警机制,设立债务警戒线。通过设置债务率、偿债率、债务财力增长比等监测指标,及时对乡村债务规模及其风险进行监控和评估。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乡村债权债务管理工作经考核不合格的乡镇,当年对其乡镇财政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债权债务管理奖励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财政所所长不得评优评先。第十九条未按程序擅自举债或提供经济担保、出具承诺形成新的债务的,对乡镇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条凡弄虚作假、随意扩大或缩小乡镇债权债务有关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规定,对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及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乡村债权债务管理工作纳入乡镇绩效评估范畴,具体评估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