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辽宁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辽宁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发文机关: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23.09.27生效日期:2024.01.01文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六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六号辽宁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7日辽宁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202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
2、称辅警)管理,保障和监督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辅警合法权益,发挥其协助公安机关履行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职能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辅警,是指纳入核定的用人额度管理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辅警按照岗位职责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不包括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洁、保安等后勒服务工作的人员以及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负责社会群防群治的人员。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辅警的招聘、使用、保障、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适用本条例。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
3、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辅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辅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强化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管理和保障措施。第五条省、市、县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辅警的招聘、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辅警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招聘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严控总量、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科学、高效配置辅警规模。省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地警力配备和社会治安状况,制定全省公安机关辅警用人额度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
4、门在核定的辅警用人额度内,制定辅警招聘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辅警招聘使用情况,应当报省公安机关备案。第八条辅警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由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招聘,严格选拔聘用。未经统一招聘程序,禁止聘用辅警。公安机关各内部机构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招聘辅警。第九条辅警招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公告。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择优录取。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和急需紧缺人员,采取简化招聘程序或者其他测评方法招聘,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应聘辅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
5、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四)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年龄和学历要求:(五)具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招聘辅警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下列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和人民警察遗属;(二)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四)公安类或者法学类专业毕业生;(五)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资质和专业技能的人员;(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情形。对前款第一项、第三项所列人员,可以单列计划,
6、定向招聘。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尚未结案的;(二)曾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处罚的;()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四)有较为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五)从事辅警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与拟招聘的辅警订立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试用期、合同期限、解除合同情形等事项。其劳动合同期限,根据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的工作性质、岗位职责等因素,由省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规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由省公安机关会同
7、有关部门制定。辅警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依法与符合继续聘用条件的辅警续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辅警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已采用劳务派遣等方式招聘的辅警,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木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逐步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具体过渡办法由省公安机关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第三章职责第十五条辅警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警务辅助工作,不得擅自行使应当由人民警察行使的职权。辅警依法协助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行为
8、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辅警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使用辅警的公安机关承担。第十六条文职辅警依法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依法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第十七条文职辅警依法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可以开展下列工作:(-)文书助理、非涉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三)除武器、警械外的警用装
9、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四)国家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第十八条勤务辅警在人民警察的指挥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一)接受、处理群众救助;(二)治安巡逻、值守;(三)预防、制止违法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四)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五)疏导交通;(六)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七)国家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第十九条勤务辅警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一)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三)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告知交通违法信息;(四)
10、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进行检查,公开查缉毒品,以及对戒毒人员进行日常管理;(五)出入境管理服务,沿海安全保卫管理;(六)公安监管场所、执法办案场所的管理勤务;(七)涉案财物管理;(八)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处置;(九)接报警现场处置、受案登记、接受行政案件证据、信息采集、治安调解、行政案件有关文书的送达;(十)国家规定可以协助开展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公安机关安排人民警察带领辅警开展前款工作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人民警察人数的规定。第二十条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一)承担国内安全保卫、反邪教、反恐怖以及技术侦察等任务;(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三)出具鉴定报告、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四)作
11、出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决定;(五)执行刑事、行政强制措施;(六)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审核工作;(七)保管武器、警械;(八)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工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辅警从事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或者其他超越辅警职责范围的工作。第四章保障第二十一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招聘、薪酬保障、公用经费、被装装备、教育培训、表彰奖励、抚恤等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二十二条省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参照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标准,结合辅警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性、危险性、劳动强度以及辅警的层级等
12、级等,制定辅警薪酬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辅警薪酬管理办法,核定本地区辅警薪酬的具体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增长状况等因素,建立辅警薪酬水平增长机制。第二十三条辅警薪酬水平未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辅警薪酬水平分步达标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在未达标前,市、县公安机关暂不得扩大辅警规模。第二十四条辅警应当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工作证件、服装样式和标识应当遵照公安部统一规定执行。辅警服装配发数量和频次应当满足工作需要。第二十五条辅警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遇有正在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和
13、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形时,辅警可以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协助使用规定的警械予以制止。辅警履行职责期间,具备相应资格的,可以按照规定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船艇、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操控警用机器人、无人机等智能设备。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检查,开展辅警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并建立心理健康档案。第二十七条辅警依法享有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公安机关应当为一线协助执法执勤以及高危险岗位的辅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辅警因工受伤、致残、死亡或者患职业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辅警被依法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
14、例规定享受相关抚恤待遇。第二十八条辅警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对辅警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报酬或者安排补休。第二十九条辅警依法参加工会组织,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第三十条特别优秀的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照顾。招录机关可以按照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一定比例的职位,面向特别优秀的辅警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一定比例的岗位,面向特别优秀的辅警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体办法由省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五章管理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切实加强辅警队伍建设,实行辅警管理实名制,
15、优化工作岗位和流程,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高辅助执法能力和效率。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管理监督制度,明确专门机构承担辅警队伍的具体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人民警察带领辅警履行职责管理机制,明确管理使用辅警的第一责任、领导责任,带辅人民警察监督管理辅警的直接责任。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实行层级化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定、晋升或者降低辅警层级。辅警层级应当作为确定辅警薪酬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不同层级的辅警不具有领导、指挥和隶属关系。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教育培训工作体系,加强对辅警思想政治、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纪律作风、保密管理、体能技能等的教育培训,提升辅警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市、县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辅警考核制度,从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业绩、业务能力、遵纪守法等方面,对辅警进行考核。辅警的考核结果作为层级升降、奖惩、依法续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五条辅警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辅警在非履职期间,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六条辅警履行职责